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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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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蘋果強佔了一塊空地要跟三星收停車費 Google好心提醒三星,蘋果是個惡霸,養了很多小混混等著勒索你 沒事不要到蘋果的地盤停車 後來三星的律師舉出證據2001年空地已經有人買了 蘋果後來拿的2007年權狀是有問題的 沒想到陪審團的67歲阿伯和蘋果是同鄉 一口咬定說Google叫你三星避開蘋果的地盤,代表空地合法所有權人是蘋果的 ※事實上在產業界迴避設計很常見 迴避設計不代表承認對方的專利權是沒問題的 三星實際上也舉了反正要推翻蘋果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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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南市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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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假如這條証據有列入討論,也只有一票,表決時也會被否決, 不然麻煩請找出其他九名陪審員,承認不懂技術的言論, 其實陪審員不懂技術也沒差,只要懂禮義廉恥,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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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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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專利法的第一堂課就會學到的最基本觀念 身為陪審團代表,竟然毫無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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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南市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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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師爺麻煩把上面論述呈上法庭,成功的話,相信三星不會虧待你的 你會是台灣之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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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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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就有的概念,給了廠商其他五年,都弄不出個屁
等到蘋果搞出來才要跟在屁股學 學了還怪別人佔位不想付租金 蘋果還是半途出師耶,其他原本的手機廠在幹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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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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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些一窩瘋的廠商你還能要求什麼?別的廠商跟進不代表他說的沒錯, 觸控螢幕好用不代表沒人想用styles,我最討厭假不死的就是這一點 講的好像他就是大家一樣 ![]() 觸控螢幕跟styles本身並不衝突,在某些場合觸控比較好用,但在某些場合沒筆會很幹,尤其是螢幕小到不行的情況下 ![]() 這就讓我想到假不死說關於螢幕大小的另一句話....當年他說了之後我就等著看他掌嘴,可惜看不到了... 自從買過iphone之後我就發誓再也不買螢幕這麼小的智慧型手機了 ![]() 好險三爽注意到這一點,已經準備買NOTE2了 ![]() ![]() ![]() ![]() ![]() 此文章於 2012-08-30 09:21 PM 被 xdsget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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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南市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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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師爺是在鵬泰顧問公司上班嗎? 因為我發現你講的話和該公司的人好像哦 此文章於 2012-08-30 09:22 PM 被 taish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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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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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第一支比較有名全螢幕的觸控手機,是2004年moto的E680 那時候手機螢幕是2.5吋就很大了,蘋果都還沒決定要賣手機 以前的智慧型手機,不流行上網,也沒有那麼多APP,其實並沒有多點觸控的需求 還有以前的觸控技術都還是單點觸控的電阻式 一直到後來電容式觸控才改善 沒有硬體廠商的技術逐漸發展成熟, 賈伯斯和郭台銘摔再多次手機樣品都做不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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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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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國聯辦法院系統的證據規則F.R.E是很複雜的東西,外人不易了解. 很多看來可以一擊打死的證據有時候反而不會被承認效力,為何? 因為真的出現這樣的東西的話,不利的那方肯定會表示某證據對自己會造成不公平影響要求排除. 人很多時候,就算證據依法被排除了,只要看到過心裡就會惦記著然後就會影響結果, 不過這樣就給了後面推翻陪審團裁定的依據. 其實如果真的有見光死的證據, 直接一個F.R.C.P 56動議申請法官裁定就打死了,根本不用到陪審團那關. 會到陪審團那邊的時候,理論是只有就事實的部分或說證據的充分性存在爭議才會由陪審團來決定何為案件事實. 當然原告也可以一開始在寫訴狀的時候就要求一定要陪審團, 但是法官自己會決定,如果證據確鑿,法官也有可能以阻止浪費司法資源為由駁回. 至於陪審團已經就事實部分裁定並且給出賠償金依據之後, 三爽還是可以提F.R.C.P 50動議要求法官不必理會陪審團, 理由嘛就是陪審團失誤很大. 之後法官可以決定是不理陪審團還是依據原判修改金額. 之後幾乎不管怎樣,三爽都有空間上訴...不論是搬出高額賠償金案件一定會出現的老梗,憲法第八修正案或是陪審團失誤都有可能, 反正拖到2013年AIA全部條款生效然後直接要求重新審查prior art...毒蘋果肯定很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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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剛從jo_eblack搬出來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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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提的那個2001年三〇的兩點縮放概念,我一直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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