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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u8526425
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

如果未來此句可以成立

就你的專業
請問會發生哪些問題 ?
怎樣可以迴避問題 ?


這問題牽涉很廣,首先第一個問題就是,行為事實與221構成要件不符,所以現行的221條根本不能處罰這樣的行為。(這就是需要227的原因)

第二個問題,年齡層要設在幾歲?

第三個問題,這樣修改可能會架空222,畢竟現行法律是規定對未滿14歲強制****罪刑會高於對未滿14歲進行合意性交的罪刑,廢除227,架空222後反而對未滿14歲強制****的罪刑將低於現行的規定,也就是犯下對未滿14歲強制****罪的人,反而可能會判得比現在輕,這樣是否妥當?不無疑問。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之前在某篇新聞中曾被熱烈討論到的法條,也將因此被架空,這留給各位自己發掘。
     
      
舊 2010-09-02, 07:35 PM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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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wancafe01
既然"強制性"被認定為構成要件
由一個學法律的人來認定,還是由心理學家、行為學家來認定比較具備準確性
去看一下美國的案例
這樣的認定都是由當事人雙方各請專家,當庭交叉訊問的
而非由某一個沒有相關背景、專業的人自行決定
濫用司法賦予的自由心證權,這樣的法官就不是在強姦司法嗎?


恕我孤陋寡聞,請提供美國的案例讓我增長見聞,謝謝。
 
舊 2010-09-02, 07:44 PM #27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現在在線上  
wancafe01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0
引用:
作者惡蟲
恕我孤陋寡聞,請提供美國的案例讓我增長見聞,謝謝。


我不是念法律的人,只不過當年念書時在法律系樓友的paper上看到
你一定要我找相關的完整案例和法律規定,很花時間
花這麼多時間,說服或滿足一個人的求知慾,划不來

你可以去看一下美國有關法律的影集
只要律師提到犯罪者的意圖和造成抽象的心理影響
都會被對方當事人以其非專家證人而為判斷、臆測之語而提出抗議
法官都會接受,要求陪審團忽略
由此可知在法庭上類似這種black-box的抽象判斷,都是由專家證人才能解釋、判斷
審判者是根據專家的解釋、判斷和其可信度而作決定
如果這樣的回答,你不滿意
那恕我不想花上一兩個小時在找資料

此文章於 2010-09-02 08:32 PM 被 wancafe01 編輯.
舊 2010-09-02, 08:22 PM #27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ancafe01離線中  
淺草一郎
*停權中*
 
淺草一郎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既然殺人案以"人被殺"被認定為構成要件
由一個學法律的人來認定人被殺,還是由心理學家、行為學家來認定比較具備準確性?
去看一下美國的案例
這樣的認定都是由當事人雙方各請專家,當庭交叉訊問的
而非由某一個沒有相關背景、專業的人自行決定
濫用司法賦予的自由心證權,這樣的法官就不是在強姦司法嗎?


PS.強制是種行為不是心理狀態

此文章於 2010-09-02 08:35 PM 被 淺草一郎 編輯.
舊 2010-09-02, 08:34 PM #27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淺草一郎離線中  
wancafe01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0
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強制是種行為不是心理狀態


你誤會了
我是指判斷對方的行為是否具有強制性 或 由被害人的心理或行為去分析當時是否被強制
行為學家和心理學家正常情況下都會對於行為和心理有一定的專業了解
舊 2010-09-02, 08:43 PM #27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ancafe01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領教了!!

同樣一件事
由法官來做,這叫受了專業訓綀
由其他人做,這叫"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胡搞"

我有一個問題啊
法律是立法委員通過的
如果連立法委員都不認同法官對法條的解釋
到底是誰曲解法條,顛倒黑白??
立法委員一定很幹
我立了法,結果要怎麼解釋卻是看你們法官高興
跟我當初通過的原意完全不一樣
這到底是誰曲解法條,顛倒黑白??
舊 2010-09-02, 08:54 PM #27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omad離線中  
kevin oil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0
文章: 1,228
引用:
作者nomad
領教了!!

同樣一件事
由法官來做,這叫受了專業訓綀
由其他人做,這叫"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胡搞"

我有一個問題啊
法律是立法委員通過的
如果連立法委員都不認同法官對法條的解釋
到底是誰曲解法條,顛倒黑白??
立法委員一定很幹
我立了法,結果要怎麼解釋卻是看你們法官高興
跟我當初通過的原意完全不一樣
這到底是誰曲解法條,顛倒黑白??


因為法官從小都考試考100分?
__________________
就讓清風帶走一絲煩惱
舊 2010-09-02, 09:01 PM #27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evin oil離線中  
Ea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引用:
所以依照你的意思是應該廢除227囉?反正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囉,是這意思嗎? 221+222跟227分別立法的原意,本來就是在區分行為人是否有使用強制行為,結果你們憑主觀感情不顧二者構成要件不同,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司法可以這樣胡搞嗎? 還有前面已經講過了,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與是否能證明有犯罪行為是二件事,如果你要去假設一個人可以煙滅所有證據,那不論他犯何罪,都無法判他有罪,但這與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關,只是單純無法證明有犯罪事實而已。這樣的舉例在這裡討論實在毫無意義。


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囉。

的確是這個意思,因為照現在的解釋,小孩子沒說不要就是要,不會說算你倒楣,
我的看法是沒說要就是不要。依一般常識認定小孩子是會要還是不要?認定小孩
不要怎麼算是憑主觀感情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
這個不是221是否成立的要件之一?

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與是否能證明有犯罪行為是二件事

這點同意您的看法。
舊 2010-09-02, 10:09 PM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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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v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wancafe01
我不是念法律的人,只不過當年念書時在法律系樓友的paper上看到
你一定要我找相關的完整案例和法律規定,很花時間
花這麼多時間,說服或滿足一個人的求知慾,划不來

你可以去看一下美國有關法律的影集
只要律師提到犯罪者的意圖和造成抽象的心理影響
都會被對方當事人以其非專家證人而為判斷、臆測之語而提出抗議
法官都會接受,要求陪審團忽略
由此可知在法庭上類似這種black-box的抽象判斷,都是由專家證人才能解釋、判斷
審判者是根據專家的解釋、判斷和其可信度而作決定
如果這樣的回答,你不滿意
那恕我不想花上一兩個小時在找資料


我知道的是美國有些案件,被告會主張行為時的精神狀態不正常,來試圖逃避罪責。

這是屬於責任能力範圍的事,不過現在在講的是客觀上有無強制的行為,屬於構成要件的部份,與美國那些案件不同。

這部份是犯罪事實的有無,基本上這一部份不會有請什麼專家來鑑定的需要,而是根據相關證人、證物來作判斷,也就是控辯雙方舌燦蓮花想要說服陪審團的地方。這部份真的需要專家鑑定的話,頂多就是如監視錄影,需要鑑定影片真假之類的罷了。

此文章於 2010-09-02 10:32 P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10-09-02, 10:29 PM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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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淺草一郎
*停權中*
 
淺草一郎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引用:
作者wancafe01
你誤會了
我是指判斷對方的行為是否具有強制性 或 由被害人的心理或行為去分析當時是否被強制
行為學家和心理學家正常情況下都會對於行為和心理有一定的專業了解
那....加害方與被害方各找一個行為學家來法庭研判是否為強制行為時,雙方結論不同,該聽誰的?
在法律上有定義幾種行為叫做強制, 所以不符合定義的行為都不是強制
這不需要專家來判斷
舊 2010-09-02, 10:34 PM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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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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