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
引用:
問題是誰來淘汰? 所以還是改用陪審制或參審制,來抑制無理判決比較恰當。
__________________
歐洲輪胎滾動阻力&溼地煞車&噪音查詢 日本輪胎滾動阻力與溼地煞車查詢(歐洲阻力A=日本阻力AAA)(歐洲跳過D) 貧弱家庭兒童愛心早餐計畫 手機請勿使用台哥大700MHz 4G LTE頻道,以免干擾無線麥克風運作。 推薦網站 我不爽健保局 巴士大叔之部<-華航飛安不良的原因 國家的遠見 站內特別推薦連結 yahoo賣片被抓 由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的緣故 賣海外正版是違法的喔(刪除紀念) 又有人受害了 好書推薦:快樂為什麼不幸福? 本書不討論快樂更不討論幸福,講的是大腦如何理解世界。 好書推薦:大腦決策手冊 該用腦袋的哪個部分做決策? 了解自己與別人怎麼使用腦袋瓜(因被發現是抄襲的所以下架了喔) 好書推薦:販賣債務的銀行 了解銀行如何使一般人建立錯誤的借貸觀念,讓老百姓成為金融佃農,一輩子替銀行工作 好書推薦:企業的性格與命運 企業的本質是無道德的,企業努力的把自身成本轉嫁成社會成本,以大幅提高獲利。 DVD 好書推薦:沒有中國模式這回事! 雖然書名有中國,但其實是講近代全球經濟史,讓你從經濟學的角度理解歷史。 好書推薦:搶救35歲 十五張證照找不到好工作、四十歲結婚成家是常態、雙薪家庭也只敢生一胎、房貸要背到七十歲…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15萬人 寄實體信 掛號 給那麼法官 相信他下次寫判決書就會很注意了
15萬人 網路連署 效果不大........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
引用:
專業的傲慢. 搞了一堆法條跟邏輯來詭辯自己的輕判, 這樣只會搞到民眾開始考慮私刑. 司法當場變死法.
__________________
![]() 10年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
引用:
似乎漸漸有這樣的氣氛 ... ![]()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引用:
所以依照你的意思是應該廢除227囉?反正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囉,是這意思嗎? 221+222跟227分別立法的原意,本來就是在區分行為人是否有使用強制行為,結果你們憑主觀感情不顧二者構成要件不同,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司法可以這樣胡搞嗎? 還有前面已經講過了,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與是否能證明有犯罪行為是二件事,如果你要去假設一個人可以煙滅所有證據,那不論他犯何罪,都無法判他有罪,但這與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關,只是單純無法證明有犯罪事實而已。這樣的舉例在這裡討論實在毫無意義。 此文章於 2010-09-02 05:43 PM 被 惡蟲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
惡搞的是你們吧
![]() ![]()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
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性侵幼童重判三年兩個月
誰看到前者會想生?誰看到後者不會怕? 頭殼一孔的政府,永遠搞不清楚問題在哪裡...... ![]()
__________________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2
|
引用:
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 如果未來此句可以成立 就你的專業 請問會發生哪些問題 ? 怎樣可以迴避問題 ?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0
|
引用:
既然"強制性"被認定為構成要件 由一個學法律的人來認定,還是由心理學家、行為學家來認定比較具備準確性 去看一下美國的案例 這樣的認定都是由當事人雙方各請專家,當庭交叉訊問的 而非由某一個沒有相關背景、專業的人自行決定 濫用司法賦予的自由心證權,這樣的法官就不是在強姦司法嗎?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引用:
這不是公眾周知之事實,這是需要證據證明的事實。 所謂公眾周知之事實,是指如甲男被控性侵乙女,乙女只需證明她確實被性侵的事實即可,她無需舉證證明甲男的確是「男性」的事實,也無需證明甲男具有男性生殖器的事實,更無需證明甲男是「人」(即使有人道德感會認為他不是人,但在法律上確實是人)的事實。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