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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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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strong
嗯!!
問題根結就在法官的腦袋,
其實,就是不適任法官的老問題,
該修法的是 ... 如何淘汰這一群不適任法官,
我不願意自己繳的稅,白白浪費去供養這些人一輩子 ~

問題是誰來淘汰?

所以還是改用陪審制或參審制,來抑制無理判決比較恰當。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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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9-02, 03:57 PM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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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abo5738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15萬人 寄實體信 掛號 給那麼法官 相信他下次寫判決書就會很注意了

15萬人 網路連署 效果不大........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舊 2010-09-02, 04:32 PM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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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5738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michelle-lai529
發生了事情才在玩文字遊戲,玩出來的結果卻跟非業界人士認知有極大的差異,然後告訴所有人,因為你們不懂,所以以我們業界解釋為主......

我也希望這個世界能以工程師的規則為主,系統出來的結果跟客戶想要的完全不同時,能大聲的指責是因為客戶不懂邏輯跟語言,強烈要求客戶收下這個不符合他們期望的系統,客戶有任何疑問,馬上丟出龐大的原始碼,告訴他們,就是這個樣子,有任何疑問,先去看懂原始碼再說......

以往我們稱這種情形為『資訊傲慢』,不曉得現在該叫什麼。


專業的傲慢.

搞了一堆法條跟邏輯來詭辯自己的輕判, 這樣只會搞到民眾開始考慮私刑.

司法當場變死法.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0-09-02, 05:16 PM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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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FD3STYPER
專業的傲慢.

搞了一堆法條跟邏輯來詭辯自己的輕判, 這樣只會搞到民眾開始考慮私刑.

司法當場變死法.


似乎漸漸有這樣的氣氛 ...
舊 2010-09-02, 05:21 PM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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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Eav
要是如此則任何對幼童的性侵都不會成立221,關在門裡沒人知道不是嗎?
你要三歲小孩完整清楚描述嗎?221乾脆廢了算了。

法律判決應以法條之立法原意為憑而不是任意分解其文字來穿鑿附會。

送高院一個對聯:

養豬大如山老鼠皆死光。
釀酒罈罈好作醋罈罈酸。

橫批 人多病少富贵


所以依照你的意思是應該廢除227囉?反正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囉,是這意思嗎?

221+222跟227分別立法的原意,本來就是在區分行為人是否有使用強制行為,結果你們憑主觀感情不顧二者構成要件不同,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司法可以這樣胡搞嗎?


還有前面已經講過了,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與是否能證明有犯罪行為是二件事,如果你要去假設一個人可以煙滅所有證據,那不論他犯何罪,都無法判他有罪,但這與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關,只是單純無法證明有犯罪事實而已。這樣的舉例在這裡討論實在毫無意義。

此文章於 2010-09-02 05:43 P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10-09-02, 05:41 PM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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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josetsun
*停權中*
 
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惡搞的是你們吧
舊 2010-09-02, 05:49 PM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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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lu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性侵幼童重判三年兩個月
誰看到前者會想生?誰看到後者不會怕?
頭殼一孔的政府,永遠搞不清楚問題在哪裡......
__________________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舊 2010-09-02, 07:01 PM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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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離線中  
u8526425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2
引用:
作者惡蟲
所以依照你的意思是應該廢除227囉?反正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囉,是這意思嗎?

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

如果未來此句可以成立

就你的專業
請問會發生哪些問題 ?
怎樣可以迴避問題 ?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舊 2010-09-02, 07:06 PM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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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現在在線上  
wancafe01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0
引用:
作者惡蟲
所以依照你的意思是應該廢除227囉?反正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囉,是這意思嗎?
221+222跟227分別立法的原意,本來就是在區分行為人是否有使用強制行為,結果你們憑主觀感情不顧二者構成要件不同,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司法可以這樣胡搞嗎?


既然"強制性"被認定為構成要件
由一個學法律的人來認定,還是由心理學家、行為學家來認定比較具備準確性
去看一下美國的案例
這樣的認定都是由當事人雙方各請專家,當庭交叉訊問的
而非由某一個沒有相關背景、專業的人自行決定
濫用司法賦予的自由心證權,這樣的法官就不是在強姦司法嗎?
舊 2010-09-02, 07:17 PM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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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afe01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cmwang
性侵成立應該沒啥好吵的,被害人有沒有抗拒的具體表示不一定是重點,刑事訴訟法第157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0001&FLNO=157)不就寫著"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嗎 ....



這不是公眾周知之事實,這是需要證據證明的事實。

所謂公眾周知之事實,是指如甲男被控性侵乙女,乙女只需證明她確實被性侵的事實即可,她無需舉證證明甲男的確是「男性」的事實,也無需證明甲男具有男性生殖器的事實,更無需證明甲男是「人」(即使有人道德感會認為他不是人,但在法律上確實是人)的事實。
舊 2010-09-02, 07:26 PM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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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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