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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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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閣下三篇一起回覆好了。 首先羈押聲請書一般來說是制式化的,在羈押的法條上是採用勾選的,也就是說究竟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還是101-1所列各款事由,是直接在聲押書上打勾的。而本件依目前所得到的資訊來判斷,板檢當初聲押書上應該只勾選101條第3項,而依大法官解釋這不能做為羈押的唯一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是關於審判中的,那麼在審判程序之前的羈押庭是否可以援用該條規定,恐怕還有爭議,但即使認為可以來講,我認為也只能依據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卷證來加以審查,如果卷證中有明顯事證可以證明被告有101條第1項、第2項或101-1的事由,而僅是檢察官未在聲押書中勾選,那麼法官應可以通知檢察官補正。 但就本案來說,我認為是卷證內沒有明顯事證,偵訊筆錄最後諭知與聲押書犯罪事實寫得過於簡單,再加上檢察官未勾選,法官無法判斷可以證明被告有101條第1項、第2項或101-1的事由,所以才會作出本件裁定。 而檢察官蒞庭論告的依據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由於法條內容是『得』,所以檢察官到不到庭不影響羈押庭的進行。實務上一般不會請檢察官到庭,但有些法官認為檢察官所列的羈押事由不完備時會請檢察官到庭,另外有些檢察官比較積極的就會表明願意蒞庭,通常檢察官表示要蒞庭的,法官會在開羈押庭時通知檢察官到庭。 而一般把被告聲押的前置程序有三種情況,一種是被告屬現行犯或通緝犯,由警方逮捕後移送,由內勤檢察官(通緝犯有可能是承辦檢察官)訊問後聲押,一種是檢察官指揮警察搜索、拘提到案後聲押,第三種是檢察官傳喚被告到庭訊問後,當庭逮捕聲押。 一般來說,內勤檢察官聲押,通常內勤檢察官不會蒞庭,除了少數比較積極的檢察官,大部份內勤檢察官即使法官有請,也不會蒞庭,但是在後二種的情形,檢察官除非有不能蒞庭的事由,在法官有請的情形下一般都會蒞庭。 而本件應該是屬於前述第二種情況,是由檢察官指揮警察搜索、拘提到案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官有請檢察官蒞庭,檢察官應該蒞庭,當然檢察官如果有表明要蒞庭的意願,法官也會通知檢察官。 不過就所得的資訊來看,本件很顯然是檢察官沒有表達要蒞庭,法官也沒有主動通知檢察官要蒞庭的情況。 此文章於 2011-07-17 03:01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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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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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東西很清楚....
法院與法律辜負人民的期待.... 人民要的是安全與安居樂業, 期待法律能帶來治安安定.... 而法律人要的是我只要不違法, 管他是否事實如何, 按法律判就對了, 反正也只是個工作而已... 問題是一開始法律人就宣傳法律可以主持公理正義, 可以帶來安居樂業.... 現在看來實在諷刺, 反而法律人不是主張法律可以維持正義, 是按法條自由心證, 反而讓更多的受害者痛苦, 難怪現在治安太差.... 要是法律不能保障人民, 那要法律法院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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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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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審羈押了,板橋地院發言人也道歉交保有疏失
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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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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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有一天 法官在審案時.... 跟旁邊書記官講 你幫我打電話給飽結跟吸瓶看他們想法怎麼樣? 另外幫我上PXDVD78區看看鄉民反應如何? ![]() ![]() ![]() ![]() ![]() 此文章於 2011-07-17 03:10 PM 被 power66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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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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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都看到性侵過程了?
世界上有些事不是表面想的那麼單純 別再理盲濫情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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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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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GJ!講的好,很簡顯易懂的論述,一般老百姓要的就是這個"安全與安居樂業",今天這則日本女生的事件,媒體雖然為了收視率而見獵心喜,窮追猛打這件官司,但媒體要是覺得這件事,沒有報導的必要,那請問普羅大眾會知道這件事嗎?那受害的人是不是就要自認倒楣呢? 媒體的報導,本來就是雙面刃,有好也有壞,今天要不是這位法官做的裁決,媒體看出來有漏洞的地方,它才會去鑽,如果它看不到漏洞,今天它會沒事幹去追這則新聞嗎? 身為法官,本來處理事情的態度,就應該比常人更謹慎不是,不謹慎的結果,那也只能說,是你自己給了媒體噹你的機會,能怪誰。 最後,我想請教惡蟲網兄一件事,請你就這件事回應我就好,不要再扯什麼有的沒的法律條規,那些我不懂,只請你回應我以下這個簡單的問題就好: 為什麼法官要由"人類"來擔當做出裁決,而不是用電腦程式或是儀器依據法律條規來做裁決,為什麼? 在下想聽聽你的看法,謝謝。 此文章於 2011-07-17 04:32 PM 被 z291120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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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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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最不缺的就是理盲與濫情, 喔對了,還有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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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r bekennen uns zu dem Geschlecht, das aus dem Dunkeln in das Helle strebt.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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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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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是民意會影響法院判決, 前總統早就放出來了, 台灣有接近50%的人選他耶. 這證明台灣的法院還沒有整個連根爛, 只是少數法官怠惰而已. 這個再犯就更好笑了, 都還沒有證據指出姨丈有性侵外甥女的跡象, 沒有物證, 沒有間接證據, 那是檢察官自己認為犯罪時間長而已, 站在超然獨立法官的立場, 怎麼可以未審先判? 引用:
抱歉您寫的太有道理, 我法學基礎不夠, 恐未能全部參透. 我只想問, 為什麼現在更審了, 地方法院也道歉了? 是否高等法院的法官理盲又濫情, 不遵守法律的正義? 照理說犯人脫逃都是檢察官的錯, 法官又沒有錯? 此文章於 2011-07-17 04:47 P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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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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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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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還是搬板凳看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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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11-07-17 04:54 PM 被 Crazynu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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