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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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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事情才在玩文字遊戲,玩出來的結果卻跟非業界人士認知有極大的差異,然後告訴所有人,因為你們不懂,所以以我們業界解釋為主......
我也希望這個世界能以工程師的規則為主,系統出來的結果跟客戶想要的完全不同時,能大聲的指責是因為客戶不懂邏輯跟語言,強烈要求客戶收下這個不符合他們期望的系統,客戶有任何疑問,馬上丟出龐大的原始碼,告訴他們,就是這個樣子,有任何疑問,先去看懂原始碼再說...... 以往我們稱這種情形為『資訊傲慢』,不曉得現在該叫什麼。 此文章於 2010-09-02 11:20 AM 被 michelle-lai5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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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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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 問題根結就在法官的腦袋, 其實,就是不適任法官的老問題, 該修法的是 ... 如何淘汰這一群不適任法官, 我不願意自己繳的稅,白白浪費去供養這些人一輩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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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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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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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個人能稍稍瞭解type100兄前面所說的意思
法官可能是認為 未滿14歲的孩子不懂,不知道反抗,基本上227就已有規範處罰了 所以除非有非常明確的強制證據,才會引用221+222-2 如果小孩子不懂就應該一律視為強制性侵,那現行227法條就沒有存在必要, 直接規定與未滿14歲****判7年以上即可。 也就是說,如果大家認為對小孩從事性行為是很嚴重的事, 應該直接修法,把227修的更重一點,或是再分級,年齡越低罰更重, 譬如10-12歲判5年以上,5-10歲7年以上,未滿5歲10年以上.......等, 不管有無性侵,一律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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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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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國家訂下法律 工程師為終生職 幹得好或不好都有終生俸 公堂之上工程師最大,有規則但工程師有自行解釋規則的權力 東西做得不好,那是PM開的規格不對或是採購買的料不對 他們要改進,跟工程師無關 最重要的是,沒有任何人可以制衡工程師這無上的權力 或干涉工程師的權力 我相信你說的馬上就會實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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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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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問題就出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之上。同樣是227,就有3-10年不等的刑期給法官做自由裁量,立委或官員訂定法律也都會尊重專業者(法官或學者)的意見,本來這就應該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 而現在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出了問題,明明一般人覺得性侵幼童理應加重其刑,法官卻老說幼童沒有抵抗不應適用罪較重的221。讓人民覺得他們就是想幫嫌犯減罪才非用227不可,違反一般人民的認知。 如果法官的自由心證離譜到無法為多數人民接受,還必須法律訂那麼清楚性侵幾歲最少幾年,那我們的司法體系和人員自己不覺得可悲嗎?那到底還有多少法律必須像老師教學生那樣都要改成如此一清二楚? 此文章於 2010-09-02 12:06 PM 被 T989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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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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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用227,還是有很寬的刑度,可以讓法官根據實際的情況去判。結果寫的好像蠻嚴重的,卻輕輕判個3年2個月,這不全然是法條本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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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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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事實... 不過是很令人失望的事實 ![]() 回到原點來看, 政府的法律機構是花納稅人的錢, 大方向可以說是要來服務人民 不過從這個討論串幾個"法律人"的言論來看, 這些法律機構的人, 是極度瞧不起納稅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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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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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些引法條自重的法匠,看待那一群27萬連署的民眾,就是 以訛傳訛,被媒體愚弄的傻人 ??? 傲慢到了極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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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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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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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傲慢是合理的啊 「有權力,就有腐敗;有絕對的權力,就有絕對的腐敗。」 今天有無上的權力到手了,而且無人能夠制衡 要是我也會傲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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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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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下是覺得,監獄數量不足,嚴重超收的情況,是法官輕判的原因之一, 所以增建監獄實在有其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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