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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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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josetsun
都有問題...

檢方說,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官有職權去調查了解,被告是否有構成其他羈押理由,若檢方提出理由不足,可請檢方蒞庭補正。


高院合議庭以書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坦承與被害人性交,但極力否認性侵犯行,再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被害人男友證稱曾聽聞被害人哭泣等證據,認為被告犯嫌重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極力否認犯罪,想脫免重罪刑責,有滅證、逃亡之虞,因而認為一審交保裁定有誤,發回地院重裁。

高院合議庭指出,被告涉嫌利用計程車犯案,對社會婦女人身安全侵害非輕,並參酌國家刑罰的公益考量,認為是否沒有羈押被告的必要,仍值得探求。

高院並舉最高法院曾做出的裁定,指出釋字665號解釋是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涉犯重罪,是否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滅證之虞;而重罪常伴隨逃亡、滅證高度可能,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是人的本性,只要涉犯重罪的被告有逃...

問題是實務上你根本是等不到

我就有朋友在板檢工作
如果檢察官真的每個羈押庭都要去
那他整天都只要待在法院就好 其他事都不用辦了

所以很多檢察官都不去羈押庭 只負責丟文件
因為他沒空也沒這個閒時間去
另外法庭也不能因為檢察官沒來就不做判決

基本上一開始檢察官就沒備妥資料 你是要法官怎麼壓
通知你蒞庭 誰知道你誰啥時會到

最後出包往往一開始都是法官倒楣 然後再開始互推責任
     
      

此文章於 2011-07-17 01:54 PM 被 Elros 編輯.
舊 2011-07-17, 01:48 PM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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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引用:
作者Elros
問題是實務上法官沒有調查權

他眼前所擁有的只有檢查官給的資料
檢察官不給資料 你叫他怎麼調查
別忘了現在是檢審分立 獨立行使職權

我相信他這樣的設計是有點層層把關的意味
好比我們做一台ipad到最後也要QC吧?
如果品質不到就打掉
一樣的法官這樣的機制也是如此
但這次很誇張的是假設一天判兩案都是性侵
一個羈押一個五萬交保
道理何在?
判錯了馬上講這是檢方的問題
我全部都照檢方的單據在判
聯署也沒辦法讓他下台
這樣的法官要他不知道有何用處或意義
 
舊 2011-07-17, 01:52 PM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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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引用:
作者notee
若照我個人愚見是兩者皆可拋
因為都沒有用


可以讓鄉民們當
咱們就像服兵役一樣
一年一任都去坐坐審判席
只要判錯了通通都抓去關
不然乾脆都場外自行"和解"算了
舊 2011-07-17, 01:53 PM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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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離線中  
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引用:
作者Elros
問題是實務上你根本是等不到

我就有朋友在板檢工作
如果檢察官真的每個羈押庭都要去
那他整天都只要待在法院就好 其他事都不用辦了

我有書記官的朋友說他們的卷宗快跟天花板一樣高了
有一陣子都快做不下去
覺得很累很沒意義
但我跟他講外面一堆人是找不到工作領的也是少少的薪水
他在那邊還有冷氣可吹該感恩了
這時候他才打消念頭
我知道法院這種工作有時候的確累人
但你做的就是這樣的工作阿
像我拆引擎有時候也覺得很累
但我總不能說馬的我心情不好這個螺絲我偏不爽鎖
這樣也不是很好的工作態度吧
做什麼工作就好好做
不然乾脆就不要做算了
這一直是我的理念
舊 2011-07-17, 01:57 PM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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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e離線中  
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可以讓鄉民們當
咱們就像服兵役一樣
一年一任都去坐坐審判席
只要判錯了通通都抓去關
不然乾脆都場外自行"和解"算了

讓鄉民當恐怕關個一兩百年跑不掉

不過要我會引進鞭刑
我有看過鞭刑的實錄
那個好像很痛
聽老一輩講以前日據時代治安好
我想有一大部分跟嚴格執法有關
那時候竊盜手是要被砍掉的
哪像現在都在維護加害者的人權
什麼牌照不能PO
姓名住址也不能PO
照我的看法這些性侵犯臉上都得刺青告訴大家他是性侵犯才行

此文章於 2011-07-17 02:02 PM 被 notee 編輯.
舊 2011-07-17, 02:00 PM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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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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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waterglass
惡龍先生,那是同一個案件
因為原來被砍重傷的老闆,幾天後就死了
連結不一樣,是因為那是不同天的新聞

對了,你還沒有解釋,為什麼殺人未遂犯可以用10萬元交保?然後讓他有機會到處恐嚇商家。
然後,又為什麼這次性侵日本女學生的司機可以用5萬元交保?
金額為什麼都這麼低?
你既然認為自己這麼懂法,可否給我們這些小老百姓一點說服的理由。

[殺人未遂犯]不能交保吧?
應該是[殺人未遂犯],才可以交保.
舊 2011-07-17, 02:01 PM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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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type100
我之前就講過了
嫌犯被查獲並移送後
依法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就是必須要在24小時以內
這期間還包含安排檢察官或檢事官訊問
之後檢察官或檢事官製作聲請書並書記官整裡卷宗及相關卷證後
將卷送來法院(過程還有犯人移送等相關雜務)
這些都會造成法官無法有效審查被告是否應該羈押的問題

對於這個案情真正瞭解較多的是檢察官
在實務上,可以這樣講
除非這個法官在短短的訊問庭中有發現到非押不可的證據
不然幾乎都是參考檢察官的意見
因為這個案件還需不需要深入調查
證據是否搜查完整、是否有串證之虞,是否另涉他案
這些都是檢察官才比較清楚的
這不是踢皮球,而是要去思考為什麼實務上會是如此運作
是否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問題

而反過來講,法院在未經合法的起訴之前
如果過於深入實體審查,這根本也不合現行的正當法律程序(應先行法律審)
在延押訊問庭甚至檢察官不需出庭
...

這篇寫得很好.
不過,似乎很多人都故意視而不見.
舊 2011-07-17, 02:03 PM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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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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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另外我懷疑板檢引用的刑事訴訟法163條跟書上寫得不一樣

引用: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這只是拿"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做擴大解釋 而非如他新聞內所講的可以檢方蒞庭補正


因為真正請檢察官到場補正的刑事訴訟法修改案還躺在立法院裡啊
舊 2011-07-17, 02:05 PM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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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離線中  
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引用:
作者referee_c
這篇寫得很好.
不過,似乎很多人都故意視而不見.

是寫得不錯
但那又代表什麼?
共犯結構?

我只能說今天法官做為最後一道基礎的防線
本來就有把關的意味
要不我們設法官要幹嘛
又今天檢方講A
法官此時有見解B
你覺得法官可以採A還採B?
換句話說採不採看他自己"爽度"而定
出了紕漏就講我採A
用B就說我是正義的化身
話都他在講
這種工作是要哪邊找才有阿

此文章於 2011-07-17 02:10 PM 被 notee 編輯.
舊 2011-07-17, 02:07 PM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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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e離線中  
hugobossxzy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引用:
作者notee
我只能說今天法官做為最後一道基礎的防線


你看過裁判會下場幫球員射門的嗎??
如果還是一廂情願地認為法官會天眼通
有能力或者應該把律師或檢察官未提的證據給腦內補完
那你終究還是沒從這些社會案件裡學到東西
舊 2011-07-17, 02:28 PM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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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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