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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ticorejr.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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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BUXTON
文章: 140
Red face

引用:
作者totorochen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79982/IssueID/20100901
【賴心瑩、郭芷余╱連線報導】高雄地院日前審理六歲女童性侵案,因女童未哭叫或反抗,認定未違反意願****輕判惡狼,引發網友撻伐,不料,另案被告吳進義拿吸管、眼鏡架、手指性侵三歲女童,女童哭喊「不要!」一、二審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重判,最高法院竟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無同理心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痛批:「最高法院身為終審法院,見解竟和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完全脫節!」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批評:「女童都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三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

..43...


有請對法律專業的網友來開導鄉民一下,要不然鄉民們可能又會被媒體誤導了...

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很nice的,這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

---
     
      
__________________
One team,one goal,one dream. One thing, one quest, one ring.

光與影的每一天(2016熱鬪甲子園主題曲)

《直到世界的盡頭》

【加班費跟鬼一樣】

『瘋狂』就像是「地心引力」,有時候只需要輕輕的推一下就夠了。

在七嘴八舌異言堂討論政治就像是『野火燎原』,有時候只需要政治魔人輕輕的帶一下風向就夠了。

〝最高的法律是良心〞【悲慘世界】

Roy.Halladay R.I.P (1977~2017)

此文章於 2010-09-01 10:51 AM 被 manticorejr. 編輯.
舊 2010-09-01, 10:49 AM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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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ticorejr.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manticorejr.
有請對法律專業的網友來開導鄉民一下,要不然鄉民們可能又會被媒體誤導了...

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很nice的,這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

---


從判決書來看,主要是要釐清在性侵行為開始前及持續中,女童有無抗抵行為,及女童說「不要」之後,男子有無繼續性侵行為。

如果女童先前毫無任何抗拒行為,而在說「不要」之後,男子即停止其行為,那就還是僅能以227處罰,而非221。

如果不是,就會成立221。
 
舊 2010-09-01, 06:52 PM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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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FM2萬歲…女孩子在外面,千萬不可以喝已經開罐的飲料,保護自己,切記切記。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0-09-02, 01:20 AM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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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現在在線上  
Ea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引用:
從判決書來看,主要是要釐清在性侵行為開始前及持續中,女童有無抗抵行為,及女童說「不要」之後,男子有無繼續性侵行為。 如果女童先前毫無任何抗拒行為,而在說「不要」之後,男子即停止其行為,那就還是僅能以227處罰,而非221。 如果不是,就會成立221。


要是如此則任何對幼童的性侵都不會成立221,關在門裡沒人知道不是嗎?
你要三歲小孩完整清楚描述嗎?221乾脆廢了算了。

法律判決應以法條之立法原意為憑而不是任意分解其文字來穿鑿附會。

送高院一個對聯:

養豬大如山老鼠皆死光。
釀酒罈罈好作醋罈罈酸。

橫批 人多病少富贵
舊 2010-09-02, 02:28 AM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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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v離線中  
海賊王-路飛
Advance Member
 
海賊王-路飛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偉大航路
文章: 366
又看到一篇了...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1/8/2c6z2.html

這個就如我在另一篇回應的,照現在某些腦殘的判決,強姦犯只要找六歲以下的嬰幼兒,就沒有很大的問題了

總結:如果法律是這樣判這類型的犯罪,而又不幸讓我親受這等情事,那我寧願直接幹掉對方,也不願看到此等判決,以免自已先活活氣死...
舊 2010-09-02, 03:38 AM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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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賊王-路飛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8
引用:
作者惡蟲
從判決書來看,主要是要釐清在性侵行為開始前及持續中,女童有無抗抵行為,及女童說「不要」之後,男子有無繼續性侵行為。

如果女童先前毫無任何抗拒行為,而在說「不要」之後,男子即停止其行為,那就還是僅能以227處罰,而非221。

如果不是,就會成立221。


性侵成立應該沒啥好吵的,被害人有沒有抗拒的具體表示不一定是重點,刑事訴訟法第157條不就寫著"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嗎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0-09-02, 08:38 AM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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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Eav
要是如此則任何對幼童的性侵都不會成立221,關在門裡沒人知道不是嗎?
你要三歲小孩完整清楚描述嗎?221乾脆廢了算了。

法律判決應以法條之立法原意為憑而不是任意分解其文字來穿鑿附會。

送高院一個對聯:

養豬大如山老鼠皆死光。
釀酒罈罈好作醋罈罈酸。

橫批 人多病少富贵


+1000000

法官 偏離法條的 立法原意,

看來是為了 施暴者 的 "人權" 而 奮戰不懈 !! Orz
舊 2010-09-02, 08:43 AM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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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離線中  
allen2002
Senior Member
 
allen20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化學毒品添加物王國
文章: 1,215
引用:
作者海賊王-路飛
又看到一篇了...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1/8/2c6z2.html

這個就如我在另一篇回應的,照現在某些腦殘的判決,強姦犯只要找六歲以下的嬰幼兒,就沒有很大的問題了

總結:如果法律是這樣判這類型的犯罪,而又不幸讓我親受這等情事,那我寧願直接幹掉對方,也不願看到此等判決,以免自已先活活氣死...


台灣該不會成為全世界戀童癖的天堂吧!
__________________
You dropped 150 grand on a fucking education
you could have got for $1.50 in late charges at the public library.
(From: Good Will Hunting)

再好的制度,到人的手上,都會朝最壞的狀況而去。
舊 2010-09-02, 08:54 AM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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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2002離線中  
KNT
*停權中*
 
KN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9
引用:
作者type100
既然無法得知是不是真的違反其意願,只好認定沒有違反其意願
可以這樣認定在於,有227當後盾!

完全看不懂,
案件審理的過程,為何無法判斷六歲女童對性行為的認知與猥褻的意願?

這是那個環節有問題?
為何只能猜測不能當面問個明白?
如果女童連表達意願的能力都有問題,為何「只好認定沒有違反其意願」?

此文章於 2010-09-02 10:32 AM 被 KNT 編輯.
舊 2010-09-02, 10:30 AM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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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T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strong
+1000000
法官 偏離法條的 立法原意,
看來是為了 施暴者 的 "人權" 而 奮戰不懈 !! Orz

法官向來是不鳥立法原意的
能自由解釋法條
就算他指著鹿硬說是馬
你又能奈他何?
然後他又跟你說,是法條不好叫立法委員修法

真正該修的法,是把法官可以任意解釋法條的權力給拿走
這樣才有救
舊 2010-09-02, 10:59 AM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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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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