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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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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心理師法 第二條 引用:
你要不要先把法條查清楚再說。 而我那位親戚是學士資格心理師特考過的,而現在心理師特考已經廢止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第 6 條 引用:
論文只是理論,實務經驗比理論重要多了,沒有實務經驗與專業訓練就像你一樣只是個嘴配而已,把論文放在你面前你也無法正確解讀的 等你能被哪個單位聘請做心理輔導顧問,或是衛生局聘請做心理衛生中心的心理輔導師之後,再來掰你的心理學大理論吧。 此文章於 2009-10-11 02:43 AM 被 spooky_muld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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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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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來看到這麼多網友 回覆。
某人果然什麼也不懂,只會拿專有名詞在那邊亂蓋。 隨便說個兩句話,就說這是合理的推論。 果然是高手~~~~~~~~~~~~ 我看他用嘴巴 都可以砲出一座台北101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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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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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某個吹牛大王 拿不任何真憑實據 連個名詞和學理都舉不出來 就在吹噓說自己能夠把小孩子的性觀念教好 你先提出證據再說 看到的人只會覺得畫虎蘭是你的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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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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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太在意某人說的話啦,在受過專業訓練的人眼中,某人說得話根本是貽笑大方。 心理學的東西不是拿出論文出來就每個人都看得懂的,解讀錯誤會讓有實務經驗的人笑掉大牙的。 連台灣正式上沒有”心理醫師”這個稱呼都不知道,台灣只有心理師跟精神科醫師,沒有心理醫師這個正式稱呼。 什麼是心理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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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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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講了一堆 這個人是誰到目前為止 你沒人拿出任何證據證明他是存在的 而非靠某個人嘴砲冒出來的 而你拿一個這樣的人 又無法提出任何任何學術上的研究或研究數據 來證明心理學一個流派的鼻祖所說的那句話是錯的 有多少人會相信 至少佛洛伊德是存在過的,唸過心理學的人都知道 而你舉出來的人呢? 叫啥姓啥?目前除了你還沒有人知道他是誰 更不用說他的學經歷和你所說的是否相符 有啥學術成就?除了你說的之外,證據呢? 有任何作品上前三的期刊嗎? 請他先拿出證據出來說佛洛伊德的那句話是錯的? 否則那又有啥好說的呢? 至於我用錯稱號 個人因為翻譯不少影集 加上所屬的翻譯小組在統一名詞上 將 psychiatrist psychoanalyst,psychotherapist,psychologist, headdoctor, therapist, shrink, headshrinker, mental health practitioner 這些含有褒貶但意思相同的名詞,統稱 心理醫師 或 治療師 因此養成這樣的壞習慣 在此向所有的臨床心理師道歉 我不該如此輕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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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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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佛洛伊德的”學說”,或稱”假說”,從來只是個理論不是定律,定律是無法推翻的,但是理論可以,所以在學術界一直是眾說紛紜的,沒有哪個心理學家敢說佛洛伊德說的一定是對的。 引用:
所以心理學上只有理論與假說,沒有定律,你懂嗎? 你應該要先去搞清楚什麼叫做學說跟定律的分別再來談。 沒有當事人的同意我怎麼可以隨便把一個人的真名公佈出來,他也不是公眾人物。 他有沒有什麼作品發表在期刊上,他只有你所沒有的實務經驗,在大醫院的精神科擔任心理師也超過5年以上了。 我沒說有是他說佛洛伊德的哪一句話錯了,他只有說你根本不會解讀那些資料,他只有說從你的推論就可以看出你沒有受過心理學任何嚴謹的訓練。 給你一個參考,他是這個網頁中其中一個: 彰化縣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此文章於 2009-10-11 04:38 PM 被 spooky_muld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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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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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可以給你一個哈佛的心理學系的教師網頁 吹牛說其中某一個人認為我是對的 所以就是拿不出證據或研究報告 證明那句話是錯的 這麼一回事 那又有啥好說的 此文章於 2009-10-11 04:53 PM 被 ranger1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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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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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好像讓大家吵很兇,
很感謝點進來看的網友們, 不論是抱持何種意見的網友, 沒有人聲攻擊的, 很抱歉佔用了你們的時間。 至於告還是不告,我會好好衡量一下, 我家人是覺得我不需要跟這樣的人耗時間, 畢竟時間久了,自然會有人認清他的面目, 不論是露點圖還是人聲攻擊, 各大院校如果知道這些事情,自然會對於他的道德標準產生懷疑, 而不再找他演講。 如果他是靠到處演講、他部落格上的發言, 來累積他的影響力, 那我想他終究會自食惡果。 畢竟這世界還是有一定的標準在那邊, 價值觀、法律可能會慢慢改變, 可是黑白是絕對不會被顛倒的 即使檯面下都是骯髒污穢的事情 我想還是有一部分人堅持著什麼才是正確的行為。 像是站長的話:尺度尺度,****是不被允許的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4&postcount=14 既然這行為目前是不被允許的, 那就不應該做,不是嗎? 這件事情給我上了一課, 觀念的相異有時候就像唔著耳朵吵架的兩個人, 他是完全聽不到另一個人說了什麼,完全是各說各話,堅持己見。 既然如此, 那再爭論下去只會浪費時間。 對於朱學恆的事件,在這裡我想到此為止了。 再套句站長的話:要走法律途徑的就去,不要在這邊浪費資源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8&postcount=152 謝謝在價值觀上給予我支持的網友們, 我感受到了你們想幫助人的善意。 也謝謝用不同語氣、態度勸我直接訴諸法律的網友, 起碼你們告訴我要堅持自己的想法,由法律來判定誰是誰非。 這代表你們也是認為應該遵守法律的。 ![]() 我相信伏爾泰說的話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可是說話的權力,是不包括你攻擊我的權力。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用糞潑人。 此文章於 2009-10-11 05:11 PM 被 eagle9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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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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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有跟MIT簽正式合作協議, 跟你的熱血等級有差.... 你那麼熱血要不要也去正式代理阿? 代碼:
並且在2004年底與麻省理工學院簽訂了正式的合作協議書,成為全世界第三個與他們建立合作關係的合作伙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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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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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就跟你說了,心理學不像物理學,心理學只有理論或假說,所以無法用實驗方法來驗證或推翻,你有看過心理學有什麼定律嗎? 等你找出來再說吧。 如同你所說的,自己去 Googel 搜尋看看,佛洛伊德的學說在學術界本來就是眾說紛紜還沒有一個定論,如果你能找到一個定論是學術界一致同意佛洛伊德說得都是對的文章,再來說吧。 如果連心理學只有理論跟假說這一點你都搞不清楚的話,那麼你不要跟別人談心理學,你會笑掉那些心理學專家的大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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