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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仙女銀河星系, 跨克星
文章: 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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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寫得真是理所當然啊 把消費者當什麼啊,店這樣開的ㄛ ![]() 東西賣便宜了片面取消訂單,然後道歉是這樣做的喔 一點誠意都沒有 這下不能不採取行動了 不能姑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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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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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誰僥倖心態啊?? 現在才發現你真的很有放馬後砲的天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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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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蝙蝠俠兄請別在意
今天如果我跟您角色對調 我也許也會跟您一樣的仗義執言 也因為你不是我 所以不知道我的為人才這麼說 其實我也不是說所有人都是毫無私心 搞不好我們也許可以成為好朋友也不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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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101
文章: 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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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可別對號入座,懂不懂得利益迴避原則啊 真的是,想太多 ![]() 另外 謝謝你的嘲諷 ![]() 總是有人認為,這些批評的人都是因為訂不到的酸葡萄,我自己知道我在做什麼,本人根本對這項產品沒興趣,精星的耶,BBA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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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竹
文章: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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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支持各位為了消費者權益採取的行動!
雖然我也不希望名人因此損失慘重, 不過我認為給名人一點警惕是對的! 畢竟名人對這件事的處理真的非常不漂亮! 一定要名人有所回應, 至少也要向消費者正式道歉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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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NOVA,電子街 兩邊跑
文章: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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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難得 陞技先生沒出來說話 還想看看您要如何在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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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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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誰對號入座啊 我只是看你今天從頭到尾不知道在指誰鼻子罵了半天還不知道在罵什麼很好笑 誰說你酸葡萄啊.別對號入座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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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都在
文章: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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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小弟說句話吧...
在職場上.大家或多或少都會犯錯.大家也是看店家想表達的心意. 貪便宜的心態大家都有.做錯事情大家也發生過.姑且不論誰先錯. 有錯的就該死嗎?答案是為必然的吧.那位網管想必吃足苦頭了. 就因為大家看到價格不對.猛下單.哪位體會過那個網管的心態? 那位網管想必是.."靠.我少打個"0"你們一堆人要我賠到掛呀.. 我也要生活耶.真是要不得呀"......................... ![]() 人都會有錯.重點是大家如何去包容.如果各位是那個網管. 想必心態上又是不同了.只要是人.就一定會有所謂的困難. 有困難是要相互幫助?還是相互陷害.這事情的心態並沒有誰對誰錯. 幾乎都是思考的角度問題.... 我不會去責怪那接下單的網友(其實我自己也貪小便宜啦 ![]() 我更不會去責怪那位網管(失手亂蹄的真的很嚴重啦 ![]() 我會考慮的.是大家如何讓這個事件圓滿... 在這個經濟不景氣的年代中.找個工作並不容易.如果他還要養家活口. 那我們無疑是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他的痛苦上.很多網友也知道. 拿不到卡.但是只是想知道店家處理的心態.我是覺得有點"看好戲"的心態啦. 不過最後那位"網管"會更慘.大家抗爭的越多.那位網管就越慘. 到時候丟了工作.還要拿一大筆錢賠償.因為沒錢尋短.那是害人呀... ![]() 希望大家心平氣和些.多替那些犯錯的想一下.給他自新的機會吧... 有犯錯.知錯能改.比那些犯錯還不知悔改的好很多.大家說是吧.. ![]() 小弟只是有感而發.大家不要見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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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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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啤大 這樣要小心被塗上一層"馬後砲""裝清高"在臉上喔 這件事沒啥好說了啦 就看幾個自以為聰明,抓到把柄藉著"替消費者權益伸張"大旗來替自己的奧客行為合理化 真是世風日下 人心不古 等著看好了 這齣戲看看幾位跳樑小丑能變出什麼花樣 他們告的贏?? 除非店家是白癡 ![]() 阿 我忘了 很多人本來就已經把別人當白癡了 不然怎麼會幹這種蠢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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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Delta quadrant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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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官司都還沒打,怎麼判斷名人的合約無效?消保法中提到,當賣方的條約是屬於"不合理"的情況下,才會無效.而何謂"不合理"?什麼程度才是"不合理"? 比如這次的案例,名人在購物網上註明了"需要經過客服電話確認,訂單才成立"的條約,這個條約合不合理呢?首先,站在賣方的立場,這條約可以避免錯誤(如標價)而導致賠本;其次,站在買家的立場,這條約也可讓買賣雙方再次確認訂單,以避免下錯單,寄錯貨,匯錯款的情況,可以降低事後造成買方困擾的可能....這麼看起來,此條約似乎並不是真的那麼不合理啊?當然,合理與否的判斷不是我們自己講了就算,真要上了法庭來打官司,法官自然會了解雙方情況,再下最後定奪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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