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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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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妓和性侵根本是兩回事 我很驚訝你怎麼會有這種想法,沒想到社會上竟然有這種人 我想,就是有這種法官...認為女生被性侵沒什麼大不了,才如此輕判縱放 性侵是非常嚴重的事情!!!它確實是一件十惡不赦的事情。 就算你是男人,請你用同理心想一想, 如果你哪一天被人按在地上,用強迫的方式強姦了你的屁眼。 你的身體受創不說,那種心理陰影你一輩子應該都會忘不了吧。 . 此文章於 2011-07-17 12:24 PM 被 waterglas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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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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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惡龍先生,那是同一個案件 因為原來被砍重傷的老闆,幾天後就死了 連結不一樣,是因為那是不同天的新聞 對了,你還沒有解釋,為什麼殺人未遂犯可以用10萬元交保?然後讓他有機會到處恐嚇商家。 然後,又為什麼這次性侵日本女學生的司機可以用5萬元交保? 金額為什麼都這麼低? 你既然認為自己這麼懂法,可否給我們這些小老百姓一點說服的理由。 此文章於 2011-07-17 12:34 PM 被 waterglas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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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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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是,我並沒有舉那個例子好嗎?我的回應裡也根本沒有相關連結。 把別人舉的案例自以為是就以為是我講的,不要搞這種烏龍好嗎? 此文章於 2011-07-17 12:36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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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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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怎樣批評這個案子我沒話說 因為犯嫌確實是跑了 但如果你要批評無罪推定原則 那請你去看看刑事訴訟法的沿革 還有去體會究竟是冤死多少無辜的嫌疑人 才讓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們的法律中確立 一個恐龍法官 跟一個自認為是包青天的法官 都是一樣危險的 如果你哪一天被人按在地上 用強迫的方式要你承認你強姦了別人的屁眼。 你的身體受創不說 那種心理陰影你一輩子應該都會忘不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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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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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在羈押的部份是檢察官比較有問題吧
只丟了份羈押申請書 然後人似乎也沒出現在羈押庭上 羈押申請書裡面只說了嫌犯"涉嫌重罪" 其他羈押的二大要件"有滅證"及"逃亡"之慮和相關證據卻隻字未提 這樣也想壓人 只能說該檢察官是活在50年代啊 不管三七二十一 先壓起來再說反正人先壓起來 證據以後再慢慢找就好了 我知道檢察官的工作很繁重 問題是你該做的還是得做 而不是這樣便宜隨便了事 那這樣我們還要檢察官做啥啊 ![]() 此文章於 2011-07-17 01:15 P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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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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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以為宋朝曾經出現如戲劇中包青天這樣大權在握, 喜歡砍誰就砍誰的人也是沒讀歷史吧, 那個戲劇中的包青天豈不是成了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甚至皇帝都當如無物, 目無法制和君父的人麼? 在宋朝後期制度敗壞司法專橫, 還有一點可能, 但在宋初根本就不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 宋代的死罪案件從審理到執行可沒大家想像那麼容易, 而且只要疑犯一翻供, 就要移送其他部門重新審理, 否則太宗時的王元吉案就不會最後要驚動到太宗皇帝親自審理, 更不要說還有皇帝召集臺省朝臣集體討論的"雜議"。 此文章於 2011-07-17 01:46 PM 被 沒說過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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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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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找到了喔
不過不是自己投案的 是檢警在涼亭主動發現他的 有時候用五萬交保在考量人性的價值 讓我想到一篇很有名的縱囚論 這其實是一種沽名釣譽的行為 古代有 沒想到現代還是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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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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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都有問題... 檢方說,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官有職權去調查了解,被告是否有構成其他羈押理由,若檢方提出理由不足,可請檢方蒞庭補正。 高院合議庭以書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坦承與被害人性交,但極力否認性侵犯行,再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被害人男友證稱曾聽聞被害人哭泣等證據,認為被告犯嫌重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極力否認犯罪,想脫免重罪刑責,有滅證、逃亡之虞,因而認為一審交保裁定有誤,發回地院重裁。 高院合議庭指出,被告涉嫌利用計程車犯案,對社會婦女人身安全侵害非輕,並參酌國家刑罰的公益考量,認為是否沒有羈押被告的必要,仍值得探求。 高院並舉最高法院曾做出的裁定,指出釋字665號解釋是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涉犯重罪,是否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滅證之虞;而重罪常伴隨逃亡、滅證高度可能,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是人的本性,只要涉犯重罪的被告有逃亡或滅證的或然率存在,就達到「相當理由」的認定標準,不需以客觀事實審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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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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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法官照檢察官講的全部照單全收就好 那你想我們要的到底該是檢察官或者該是法官? 若照我個人愚見是兩者皆可拋 因為都沒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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