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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glass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77
引用:
作者type100
為什麼金額這麼低
因為如果裁定給交保,表示院方要放人
換句話說,「放人」才是重點
因此金額自是有低沒有高(要被告負擔的起的)
除非其犯罪所得甚高,或是有證據顯示其家境良好之類
否則保證金的金額都是很有限的
而反過來講
別人可以用5萬元交保,何以法院沒憑沒據就要我拿出100萬交保
個案認定...金額高高低低的
一樣是社會觀感不好

台灣是個重感情的社會,但也充滿矛盾
花錢**妓的不認為別人為了金錢出賣靈肉算的了什麼
還有人到國外去大嫖特嫖上網分享的
不認為外遇背叛結婚伴侶算的了什麼
覺得通姦、相**應該除罪化
男女朋友間基於情感的金錢背叛不算什麼
那是被騙的人傻
但是面對性侵案件就是非常的不得了
每個犯性侵的被告彷彿十惡不赦般
我多希望各位能多花點精神在其他類型的案子上

**妓和性侵根本是兩回事
我很驚訝你怎麼會有這種想法,沒想到社會上竟然有這種人
我想,就是有這種法官...認為女生被性侵沒什麼大不了,才如此輕判縱放

性侵是非常嚴重的事情!!!它確實是一件十惡不赦的事情。
就算你是男人,請你用同理心想一想,
如果你哪一天被人按在地上,用強迫的方式強姦了你的屁眼。
你的身體受創不說,那種心理陰影你一輩子應該都會忘不了吧。

.
     
      

此文章於 2011-07-17 12:24 PM 被 waterglass 編輯.
舊 2011-07-17, 12:17 PM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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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glass離線中  
waterglass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77
引用:
作者惡蟲
那是我舉的例子嗎?我原先發言中有那個連結嗎?

不要把別人的回覆當成我的,好嗎?

惡龍先生,那是同一個案件
因為原來被砍重傷的老闆,幾天後就死了
連結不一樣,是因為那是不同天的新聞

對了,你還沒有解釋,為什麼殺人未遂犯可以用10萬元交保?然後讓他有機會到處恐嚇商家。
然後,又為什麼這次性侵日本女學生的司機可以用5萬元交保?
金額為什麼都這麼低?
你既然認為自己這麼懂法,可否給我們這些小老百姓一點說服的理由。
 

此文章於 2011-07-17 12:34 PM 被 waterglass 編輯.
舊 2011-07-17, 12:32 PM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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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glass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waterglass
惡龍先生,那是同一個案件
因為原來被砍重傷的老闆,幾天後就死了
連結不一樣,是因為那是不同天的新聞

對了,你還沒有解釋,為什麼殺人未遂犯可以用10萬元交保?然後讓他有機會到處恐嚇商家。
然後,又為什麼這次性侵日本女學生的司機可以用5萬元交保?
金額為什麼都這麼低?
你既然認為自己這麼懂法,可否給我們這些小老百姓一點說服的理由。


重點是,我並沒有舉那個例子好嗎?我的回應裡也根本沒有相關連結。

把別人舉的案例自以為是就以為是我講的,不要搞這種烏龍好嗎?

此文章於 2011-07-17 12:36 P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11-07-17, 12:35 PM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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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waterglass
惡龍先生,那是同一個案件
因為原來被砍重傷的老闆,幾天後就死了
連結不一樣,是因為那是不同天的新聞

對了,你還沒有解釋,為什麼殺人未遂犯可以用10萬元交保?然後讓他有機會到處恐嚇商家。
然後,又為什麼這次性侵日本女學生的司機可以用5萬元交保?
金額為什麼都這麼低?
你既然認為自己這麼懂法,可否給我們這些小老百姓一點說服的理由。

#217 的確沒有連結呢。
舊 2011-07-17, 12:42 PM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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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hugobossxzy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引用:
作者waterglass
死守法條就該很自傲嗎?
無罪推論難道就是宇宙真理嗎?
我覺得推理小說的一句話都還勝過這些法匠,那就是「真相只有一個」
我們應該儘量修法讓判決符合真相,而不是把無罪推論等法律理論當作真理(何況,這是真理嗎?)

如果你哪一天被人按在地上,用強迫的方式強姦了你的屁眼。
你的身體受創不說,那種心理陰影你一輩子應該都會忘不了吧。

.


你要怎樣批評這個案子我沒話說
因為犯嫌確實是跑了

但如果你要批評無罪推定原則
那請你去看看刑事訴訟法的沿革
還有去體會究竟是冤死多少無辜的嫌疑人
才讓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們的法律中確立

一個恐龍法官
跟一個自認為是包青天的法官
都是一樣危險的

如果你哪一天被人按在地上
用強迫的方式要你承認你強姦了別人的屁眼。
你的身體受創不說
那種心理陰影你一輩子應該都會忘不了吧
舊 2011-07-17, 12:43 PM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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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離線中  
Elros
*停權中*
 
Elro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這案子在羈押的部份是檢察官比較有問題吧

只丟了份羈押申請書 然後人似乎也沒出現在羈押庭上
羈押申請書裡面只說了嫌犯"涉嫌重罪" 其他羈押的二大要件"有滅證"及"逃亡"之慮和相關證據卻隻字未提
這樣也想壓人 只能說該檢察官是活在50年代啊
不管三七二十一 先壓起來再說反正人先壓起來 證據以後再慢慢找就好了

我知道檢察官的工作很繁重 問題是你該做的還是得做
而不是這樣便宜隨便了事 那這樣我們還要檢察官做啥啊

此文章於 2011-07-17 01:15 PM 被 Elros 編輯.
舊 2011-07-17, 01:14 PM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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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離線中  
沒說過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一個恐龍法官
跟一個自認為是包青天的法官
都是一樣危險的



真的以為宋朝曾經出現如戲劇中包青天這樣大權在握, 喜歡砍誰就砍誰的人也是沒讀歷史吧, 那個戲劇中的包青天豈不是成了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甚至皇帝都當如無物, 目無法制和君父的人麼? 在宋朝後期制度敗壞司法專橫, 還有一點可能, 但在宋初根本就不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
宋代的死罪案件從審理到執行可沒大家想像那麼容易, 而且只要疑犯一翻供, 就要移送其他部門重新審理, 否則太宗時的王元吉案就不會最後要驚動到太宗皇帝親自審理, 更不要說還有皇帝召集臺省朝臣集體討論的"雜議"。
 

此文章於 2011-07-17 01:46 PM 被 沒說過 編輯.
舊 2011-07-17, 01:40 PM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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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說過離線中  
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人找到了喔
不過不是自己投案的
是檢警在涼亭主動發現他的

有時候用五萬交保在考量人性的價值
讓我想到一篇很有名的縱囚論
這其實是一種沽名釣譽的行為
古代有
沒想到現代還是有
舊 2011-07-17, 01:41 PM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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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e離線中  
josetsun
*停權中*
 
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Elros
這案子在羈押的部份是檢察官比較有問題吧

只丟了份羈押申請書 然後人似乎也沒出現在羈押庭上
羈押申請書裡面只說了嫌犯"涉嫌重罪" 其他羈押的二大要件"有滅證"及"逃亡"之慮和相關證據卻隻字未提
這樣也想壓人 只能說該檢察官是活在50年代啊
不管三七二十一 先壓起來再說反正人先壓起來 證據以後再慢慢找就好了

我知道檢察官的工作很繁重 問題是你該做的還是得做
而不是這樣便宜隨便了事 那這樣我們還要檢察官做啥啊


都有問題...

檢方說,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官有職權去調查了解,被告是否有構成其他羈押理由,若檢方提出理由不足,可請檢方蒞庭補正。


高院合議庭以書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坦承與被害人性交,但極力否認性侵犯行,再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被害人男友證稱曾聽聞被害人哭泣等證據,認為被告犯嫌重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極力否認犯罪,想脫免重罪刑責,有滅證、逃亡之虞,因而認為一審交保裁定有誤,發回地院重裁。

高院合議庭指出,被告涉嫌利用計程車犯案,對社會婦女人身安全侵害非輕,並參酌國家刑罰的公益考量,認為是否沒有羈押被告的必要,仍值得探求。

高院並舉最高法院曾做出的裁定,指出釋字665號解釋是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涉犯重罪,是否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滅證之虞;而重罪常伴隨逃亡、滅證高度可能,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是人的本性,只要涉犯重罪的被告有逃亡或滅證的或然率存在,就達到「相當理由」的認定標準,不需以客觀事實審酌。
舊 2011-07-17, 01:44 PM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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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引用:
作者Elros
這案子在羈押的部份是檢察官比較有問題吧

只丟了份羈押申請書 然後人似乎也沒出現在羈押庭上
羈押申請書裡面只說了嫌犯"涉嫌重罪" 其他羈押的二大要件"有滅證"及"逃亡"之慮和相關證據卻隻字未提
這樣也想壓人 只能說該檢察官是活在50年代啊
不管三七二十一 先壓起來再說反正人先壓起來 證據以後再慢慢找就好了

我知道檢察官的工作很繁重 問題是你該做的還是得做
而不是這樣便宜隨便了事 那這樣我們還要檢察官做啥啊

如果法官照檢察官講的全部照單全收就好
那你想我們要的到底該是檢察官或者該是法官?

若照我個人愚見是兩者皆可拋
因為都沒有用
舊 2011-07-17, 01:45 PM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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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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