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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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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引用:
如果女童沒有任何反抗,也是只能用227。


所以這就是我說的把兒童跟成人平等看待是不對的,對小孩子來說這樣的行為
可能是一輩子的危害,對性工作者來說則是洗一洗就好了,輕重懸殊太大,
因此法官輕判當然不符比例,被幹到爆也是剛好而已。

這個案子如此明顯卻如此輕判難謂無縱放之嫌。
     
      
舊 2010-08-29, 02:56 PM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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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v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嗯…我有點意見想說…

對學法律的朋友人品、道德方面我個人不予置評。

不過呢…為了自身安全起見,請不要赤裸裸地予於辱罵…被舉證吃上官司就麻煩了…對其他犯罪的人他可以說得頭頭是道,告你的時候可不見得會手軟…

頂多酸他幾句就好了,這樣舉證不容易,也很容易朝好的方面解釋…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0-08-29, 04:06 PM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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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1256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47
在舊法時期,要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適用刑法第221條,

現在雖然放寛改成”違反意願之方法”,

但構成要件上仍必須有”強制行為”且”違反意願”,

無法證明就不能適用;

至於量刑輕重就見人見智。

如果法律見解不同就要開除,那....

如果判的和我想的不同就要開除,那....

不過台灣人向來不管法律規定,都是按自己想法情感來做事的,大家高興就好。
__________________
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舊 2010-08-29, 04:11 PM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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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離線中  
sp00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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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引用:
作者1256
在舊法時期,要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適用刑法第221條,

如果法律見解不同就要開除,那....

如果判的和我想的不同就要開除,那....

不過台灣人向來不管法律規定,都是按自己想法情感來做事的,大家高興就好。
法律見解不目就要開除,我覺得很合理
這樣才能把相關的法源解釋統一起來
也才不會有法條相同,見解不同的情況發生
在一般的公司行號不也是這樣嗎?
二 個員工針對同一樣東西做出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那該追究責任呀,
到底是誰錯了?
如果連法官都可以以獨立審判及終身職來閃躲
那又有誰能夠去監督法官呢?
現在的法官需要的是退場機制,
判的不好的,判決文無法令多數人信服的,就下台吧
舊 2010-08-29, 08:01 PM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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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04697離線中  
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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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Crazynut
嗯…我有點意見想說…

對學法律的朋友人品、道德方面我個人不予置評。

不過呢…為了自身安全起見,請不要赤裸裸地予於辱罵…被舉證吃上官司就麻煩了…對其他犯罪的人他可以說得頭頭是道,告你的時候可不見得會手軟…

頂多酸他幾句就好了,這樣舉證不容易,也很容易朝好的方面解釋…


我可沒有指名道姓喔...
舊 2010-08-29, 10:33 PM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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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totorochen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10
可惡 法官又稱未違意願 3歲童哭喊「不要」 仍遭性侵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0901
【賴心瑩、郭芷余╱連線報導】高雄地院日前審理六歲女童性侵案,因女童未哭叫或反抗,認定未違反意願****輕判惡狼,引發網友撻伐,不料,另案被告吳進義拿吸管、眼鏡架、手指性侵三歲女童,女童哭喊「不要!」一、二審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重判,最高法院竟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無同理心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痛批:「最高法院身為終審法院,見解竟和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完全脫節!」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批評:「女童都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三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


最高院竟發回更審
台安醫院精神科主任許正典說:「三歲女童不懂性,頂多知道身體會不舒服,小朋友說『不要』,已清楚表達他們不願意。」有基層法官抨擊:「如今證明高雄地院輕判性侵六歲女童案的荒謬判決理由,完全依循最高法院見解。」
判決指出,二○○六年三月,高雄男子吳進義(五十五歲)到友人住處打麻將,被害女童也被親戚帶到該處,吳主動讓座給女童親戚下場打牌,並藉口帶女童出外遊玩,將女童載回住處強脫內褲,用手指、吸管及眼鏡架性侵下體,女童疼痛哭喊:「不要!」仍被吳性侵得逞。
當晚女童洗澡時,母親發現女童下體紅腫,女童說:「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憤報案。警詢時女童透過指認娃娃指證歷歷,還證稱看到「阿公的毛毛跟鳥鳥」、「阿公鳥鳥有射出像鼻涕的東西。」吳男雖否認性侵,但未通過測謊。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定吳進義違反女童意願性侵,依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加重強制****罪判刑,二審重判吳男七年二月,另需接受強制治療。
但最高法院刑八庭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上月初將全案撤銷發回,要求二審重新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法定刑僅三至十年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


連署法官嗆「太扯」
在facebook「臉書」上發起連署開除法官的召集人曾香蕉昨說:「太扯了!哭不算拒絕、說『不要』也不算拒絕,乾脆以後大家都針對幼童犯案好了,反正會獲輕判。」該社團發言人eva抨擊:「若繼續這樣判,內政部給再多獎金催生也沒用,我們要發起拒生小孩運動。」
刑八庭五名法官昨聯繫不上,最高法院表示:「究竟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仍需視具體客觀事實來認定。」但有最高法院法官坦承:「若被害人哭喊說『不要』,就已違反意願。」承審此案的二審合議庭昨說:「尊重最高法院判決。」性侵被告吳進義昨不在家,不知其回應。


民眾意見
舊 2010-09-01, 06:08 AM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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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rochen離線中  
尤典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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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裁判字號】 99,台上,4894
【裁判日期】 990805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
00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
第一六七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甲○○以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罪,處有期徒刑
柒年貳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
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年。固非無見。
惟按: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
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者,固成立強制****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
,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
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
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罪,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與未滿十四歲之代號0000-0000 號女子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祖
母原為同事關係。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起訴書
誤載為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A女之祖母
攜同A女至其友人許○○位於高雄市○○區○○街○○○巷二號之住處
打麻將,因到場之牌友共有五人,上訴人遂主動退出牌局,詎其
竟萌生色念,明知A女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為強
制****之犯意,以帶A女出外遊玩為藉口,騎乘機車將A女載至
其位於高雄市○○區○○街三七巷二號之住處內,脫去A女之內
褲,親吻A女之耳朵、胸部及下體等處,並進而以手指、眼鏡及
吸管等物插入A女之性器,而以此等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A
女強制****得逞,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
始行住手。嗣於當日傍晚,因A女向其母親表示下體疼痛,經其
母追問,始悉上情等情。並於理由內說明A女於九十五年三月三
十日警詢中證稱:上訴人於昨日(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載
伊外出後,曾將伊褲子脫下,撫摸伊並親吻伊之性器,又以手指
、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伊之性器(即A女所稱尿尿的地方),上
訴人下體亦曾射出白色類如鼻涕般之黏稠狀液體,之後上訴人即
以濕紙巾擦拭,伊亦曾見到上訴人之陰毛及性器(即A女所稱之
「毛毛」及「鳥鳥」)等語。然A女之此部分證言、卷附受理疑
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
之方法為之。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
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
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
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
原判決就此構成
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
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
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
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施 俊 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判決書.......老實說看完挺無言的!
現在連署到幾萬人了?
突然想到內政部的那句口號"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
挺諷刺的!

此文章於 2010-09-01 09:08 AM 被 尤典汴太 編輯.
舊 2010-09-01, 09:05 AM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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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1256
如果法律見解不同就要開除,那....
如果判的和我想的不同就要開除,那....
不過台灣人向來不管法律規定,都是按自己想法情感來做事的,大家高興就好。

如果法官見解跟社會不同就是大眾被媒體愚弄,那....
如果判的和通例的不同就是大眾無知,那....
不過台灣法官向來不管法律通例和原意,都是按自己想法來解釋的,什麼指鹿為馬、指黑說白法官高興就好
舊 2010-09-01, 10:16 AM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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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allen2002
Senior Member
 
allen20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化學毒品添加物王國
文章: 1,215
引用:
作者Crazynut
嗯…我有點意見想說…

對學法律的朋友人品、道德方面我個人不予置評。

不過呢…為了自身安全起見,請不要赤裸裸地予於辱罵…被舉證吃上官司就麻煩了…對其他犯罪的人他可以說得頭頭是道,告你的時候可不見得會手軟…

頂多酸他幾句就好了,這樣舉證不容易,也很容易朝好的方面解釋…


給你看看自稱法律人的發言

引用:
作者惡蟲
真悲哀,盲目的群眾居然高達15萬人…

唉,難怪臺灣會亂……
__________________
You dropped 150 grand on a fucking education
you could have got for $1.50 in late charges at the public library.
(From: Good Will Hunting)

再好的制度,到人的手上,都會朝最壞的狀況而去。
舊 2010-09-01, 10:23 AM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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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2002離線中  
T989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12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裁判字號】 99,台上,4894
【裁判日期】 990805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
00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
第一六七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甲○○以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罪,處有期徒刑
柒年貳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
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年。固非無見。
惟按:又科...

看了這個判例實在很令人憤怒,上次是六歲的,還有人說可能早熟,這次是三歲的,說不要還不算不要 只想說那些法官腦袋有洞,歡迎他們來告我
==============
二審重判吳男七年二月,另需接受強制治療。
但最高法院刑八庭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上月初將全案撤銷發回,要求二審重新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法定刑僅三至十年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
===============
二審法官有GUTS一點的話,就再判七年二月,反正也是在法定刑三至十年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之內。

此文章於 2010-09-01 10:44 AM 被 T9899 編輯.
舊 2010-09-01, 10:36 AM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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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9899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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