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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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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就是我說的把兒童跟成人平等看待是不對的,對小孩子來說這樣的行為 可能是一輩子的危害,對性工作者來說則是洗一洗就好了,輕重懸殊太大, 因此法官輕判當然不符比例,被幹到爆也是剛好而已。 這個案子如此明顯卻如此輕判難謂無縱放之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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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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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有點意見想說…
對學法律的朋友人品、道德方面我個人不予置評。 不過呢…為了自身安全起見,請不要赤裸裸地予於辱罵…被舉證吃上官司就麻煩了…對其他犯罪的人他可以說得頭頭是道,告你的時候可不見得會手軟… 頂多酸他幾句就好了,這樣舉證不容易,也很容易朝好的方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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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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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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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法時期,要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適用刑法第221條,
現在雖然放寛改成”違反意願之方法”, 但構成要件上仍必須有”強制行為”且”違反意願”, 無法證明就不能適用; 至於量刑輕重就見人見智。 如果法律見解不同就要開除,那.... 如果判的和我想的不同就要開除,那.... 不過台灣人向來不管法律規定,都是按自己想法情感來做事的,大家高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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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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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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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才能把相關的法源解釋統一起來 也才不會有法條相同,見解不同的情況發生 在一般的公司行號不也是這樣嗎? 二 個員工針對同一樣東西做出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那該追究責任呀, 到底是誰錯了? 如果連法官都可以以獨立審判及終身職來閃躲 那又有誰能夠去監督法官呢? 現在的法官需要的是退場機制, 判的不好的,判決文無法令多數人信服的,就下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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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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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可沒有指名道姓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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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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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 法官又稱未違意願 3歲童哭喊「不要」 仍遭性侵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0901
【賴心瑩、郭芷余╱連線報導】高雄地院日前審理六歲女童性侵案,因女童未哭叫或反抗,認定未違反意願****輕判惡狼,引發網友撻伐,不料,另案被告吳進義拿吸管、眼鏡架、手指性侵三歲女童,女童哭喊「不要!」一、二審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重判,最高法院竟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無同理心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痛批:「最高法院身為終審法院,見解竟和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完全脫節!」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批評:「女童都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三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 最高院竟發回更審 台安醫院精神科主任許正典說:「三歲女童不懂性,頂多知道身體會不舒服,小朋友說『不要』,已清楚表達他們不願意。」有基層法官抨擊:「如今證明高雄地院輕判性侵六歲女童案的荒謬判決理由,完全依循最高法院見解。」 判決指出,二○○六年三月,高雄男子吳進義(五十五歲)到友人住處打麻將,被害女童也被親戚帶到該處,吳主動讓座給女童親戚下場打牌,並藉口帶女童出外遊玩,將女童載回住處強脫內褲,用手指、吸管及眼鏡架性侵下體,女童疼痛哭喊:「不要!」仍被吳性侵得逞。 當晚女童洗澡時,母親發現女童下體紅腫,女童說:「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憤報案。警詢時女童透過指認娃娃指證歷歷,還證稱看到「阿公的毛毛跟鳥鳥」、「阿公鳥鳥有射出像鼻涕的東西。」吳男雖否認性侵,但未通過測謊。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定吳進義違反女童意願性侵,依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加重強制****罪判刑,二審重判吳男七年二月,另需接受強制治療。 但最高法院刑八庭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上月初將全案撤銷發回,要求二審重新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法定刑僅三至十年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 連署法官嗆「太扯」 在facebook「臉書」上發起連署開除法官的召集人曾香蕉昨說:「太扯了!哭不算拒絕、說『不要』也不算拒絕,乾脆以後大家都針對幼童犯案好了,反正會獲輕判。」該社團發言人eva抨擊:「若繼續這樣判,內政部給再多獎金催生也沒用,我們要發起拒生小孩運動。」 刑八庭五名法官昨聯繫不上,最高法院表示:「究竟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仍需視具體客觀事實來認定。」但有最高法院法官坦承:「若被害人哭喊說『不要』,就已違反意願。」承審此案的二審合議庭昨說:「尊重最高法院判決。」性侵被告吳進義昨不在家,不知其回應。 民眾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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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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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9,台上,4894
【裁判日期】 990805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 00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 第一六七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甲○○以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罪,處有期徒刑 柒年貳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 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年。固非無見。 惟按: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 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者,固成立強制****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 ,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 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 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罪,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與未滿十四歲之代號0000-0000 號女子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祖 母原為同事關係。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起訴書 誤載為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A女之祖母 攜同A女至其友人許○○位於高雄市○○區○○街○○○巷二號之住處 打麻將,因到場之牌友共有五人,上訴人遂主動退出牌局,詎其 竟萌生色念,明知A女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為強 制****之犯意,以帶A女出外遊玩為藉口,騎乘機車將A女載至 其位於高雄市○○區○○街三七巷二號之住處內,脫去A女之內 褲,親吻A女之耳朵、胸部及下體等處,並進而以手指、眼鏡及 吸管等物插入A女之性器,而以此等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A 女強制****得逞,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 始行住手。嗣於當日傍晚,因A女向其母親表示下體疼痛,經其 母追問,始悉上情等情。並於理由內說明A女於九十五年三月三 十日警詢中證稱:上訴人於昨日(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載 伊外出後,曾將伊褲子脫下,撫摸伊並親吻伊之性器,又以手指 、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伊之性器(即A女所稱尿尿的地方),上 訴人下體亦曾射出白色類如鼻涕般之黏稠狀液體,之後上訴人即 以濕紙巾擦拭,伊亦曾見到上訴人之陰毛及性器(即A女所稱之 「毛毛」及「鳥鳥」)等語。然A女之此部分證言、卷附受理疑 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 之方法為之。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 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 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 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 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 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 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 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施 俊 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判決書.......老實說看完挺無言的! ![]() 現在連署到幾萬人了? 突然想到內政部的那句口號"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 挺諷刺的! 此文章於 2010-09-01 09:08 AM 被 尤典汴太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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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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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見解跟社會不同就是大眾被媒體愚弄,那.... 如果判的和通例的不同就是大眾無知,那.... 不過台灣法官向來不管法律通例和原意,都是按自己想法來解釋的,什麼指鹿為馬、指黑說白法官高興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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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化學毒品添加物王國
文章: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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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給你看看自稱法律人的發言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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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dropped 150 grand on a fucking education you could have got for $1.50 in late charges at the public library. (From: Good Will Hunting) 再好的制度,到人的手上,都會朝最壞的狀況而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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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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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了這個判例實在很令人憤怒,上次是六歲的,還有人說可能早熟,這次是三歲的,說不要還不算不要 ![]() ![]() ![]() ============== 二審重判吳男七年二月,另需接受強制治療。 但最高法院刑八庭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上月初將全案撤銷發回,要求二審重新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法定刑僅三至十年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 =============== 二審法官有GUTS一點的話,就再判七年二月,反正也是在法定刑三至十年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之內。 此文章於 2010-09-01 10:44 AM 被 T989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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