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偽大鬍子冰人XD
文章: 7,327
|
引用:
說真的,去爭辯這個問題真的沒有意義,這個要看法官他的"認定" 很多案件,起訴與否,都是看法官的"認定",這個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 我提到的案例,也不是每個人都看的到的,也不是在公開的場合上說的(在紙上寫有幾個人看的到) 不過因為在上面有名字,雖然說不是直接寫上xxx警官幹xx之類的話,一樣有可能被起訴 一切看法官的"認定" 另外,不需要口出惡言,只要當事人覺得被汗辱,然後法官也這麼認定的話,一樣可以起訴 在同一個pdf裡面可以看的出來,婚紗照那個例子
__________________
這年頭,討論區商家比玩家多;外行比內行更有說服力;粗製爛造的葉珮雯比用心寫的測試文更多回應 開始學著多去解決其他人的問題來取代嘴炮,就當作是一種回饋吧! 還在抱怨為啥沒有新的文章沒有好的內容,何不想想自己貢獻了什麼? 再見!咱們夢裡見PS:你還在買雞排店的產品嗎....請睜大眼看清楚,以免成為下一個受騙的對象
此文章於 2006-01-07 03:41 PM 被 小壞蛋 編輯.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
引用:
這不是個問題,也沒有在爭辯。事實就是光以網路 id 的名譽評價受損來告人是行不通的,因為網路 id 沒有人格權,大家也不知道這個網路 id 代表誰,那麼連成立訴訟要件都沒有。也就是說連提出告訴的機會都沒有,法院連受理都不會受理,是要怎麼上法庭給法官認定? 你所提供的文獻都寫得很清楚,你要不要仔細閱讀了解一下? 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他人就是成立要件之一,要嘛指名道姓可以成立,不然就得由內容推知所指何人! 因此,光以網路 id 無法成立「他人」這個要件,所以無法提出告訴,法院也不會受理,法官也不會有機會作認定。 此文章於 2006-01-07 03:47 PM 被 alan0888 編輯.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
|
各位大哥~離題啦.......
__________________
http://www.flickr.com/photos/10768320@N04/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
引用:
插一下話..... 您說毀謗罪告不成,那麼請問,恐嚇罪告得成嗎?! 如果吵起來了,其中一人說:"我有辦法查出你的IP---->ISP----->查出你是誰,然後找黑道幹掉你!!" 這樣........告得成嗎?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
引用:
這我就不清楚了,因為如果光靠網路 ID 受辱告得成,我早就對罵我[死白癡]的 ID 提告了。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偽大鬍子冰人XD
文章: 7,327
|
引用:
以其在這裡兩個人猜測半天,剛好現在有現成的案例,乾脆請蓋神兄幫個忙好了 就此打住吧,這個問題我還是傾向法官的"認定"問題,所以還是自己小心為上 ![]()
__________________
這年頭,討論區商家比玩家多;外行比內行更有說服力;粗製爛造的葉珮雯比用心寫的測試文更多回應 開始學著多去解決其他人的問題來取代嘴炮,就當作是一種回饋吧! 還在抱怨為啥沒有新的文章沒有好的內容,何不想想自己貢獻了什麼? 再見!咱們夢裡見PS:你還在買雞排店的產品嗎....請睜大眼看清楚,以免成為下一個受騙的對象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偽大鬍子冰人XD
文章: 7,327
|
引用:
原來您一直都是以純id來看這問題啊,那當然就不能啦 我的立場處在能直接或間接指向某人這個地方 搞半天原來是站在不同的立場去看,難怪沒有結果 因為蓋神有講,有提到他的姓氏,所以 ![]()
__________________
這年頭,討論區商家比玩家多;外行比內行更有說服力;粗製爛造的葉珮雯比用心寫的測試文更多回應 開始學著多去解決其他人的問題來取代嘴炮,就當作是一種回饋吧! 還在抱怨為啥沒有新的文章沒有好的內容,何不想想自己貢獻了什麼? 再見!咱們夢裡見PS:你還在買雞排店的產品嗎....請睜大眼看清楚,以免成為下一個受騙的對象
此文章於 2006-01-07 04:00 PM 被 小壞蛋 編輯.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3
|
這篇是在幹嘛 ?
看不太懂 不過勸幾位仁兄不要太認真 遇到無賴算自己倒霉不要理他就好 有時候為了無聊的自尊會失去更多 ...其實你反而要可憐一下到底是怎樣的刺激讓他如此怪異 peace~ 天好冷, 不要戰我 實在燒不起來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3
|
吶
再談到法律 先問問自己相不相信台灣的警察/法官/法條/司法體制 ? 再想想自己希望對方得到什麼懲罰或教訓 ?? 可行性多高 ? 需要多少代價 ? 對方會因此而退縮或更加神勇 ? 嗯 心裡有答案嗎 ?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
|
沒事在那邊天知地知我知就某些人不知,然後搞清楚狀況才在那邊猛噴消毒水找台階,何必呢?
一開始不要太自以為了不得,留一點口德,不就好了? ![]() 此文章於 2006-01-07 06:09 PM 被 HappyDay 編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