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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ong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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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美美的天空
文章: 338
唉,這就想到之前在阿發店工作時,
客人拿用了快一個月,沒發票沒包裝的外接燒錄器說要無條件退錢,
他說他的外接燒錄器達不到8倍速,所以要退,
結果當時他的NB只有1.1規格的USB,
當然達不到速度!
然後在那大吼大叫,剛好對面是警察分局,
我們報警,警察也說請客人去消基會或消保官那邊講,
但店長為息事寧人,就答應他退了...
唉,從此我知道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但後來轉換另一個電信服務業,
哇,更扯,天天電話接到手軟,
一大堆有的沒的問題都碰到了,
不要說人家都搬法條來嚇人,而是消費者連基本的知識都沒有,
跟人家吵什麼?

沒錯,消費者的權益很重要(因為我也是消費者),但如果人家賣的東西沒騙人,
裡面都是完整的,這就跟正X或巨X那種黑店情況是不一樣的!
至於瑕不瑕疵,很難說,
產品都會有瑕疵,而瑕疵的部分往往需要原廠鑑定,
否則常常碰到一些高明的奧客來貍貓換太子,
在阿發工作時,還曾碰到硬碟的機板被換過的情形,
也是送原廠後才知道的!
     
      
舊 2004-09-08, 12:06 PM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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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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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遺忘之地,碎裂記憶!
文章: 100
有超過七天嗎??,沒有的話可以無條件拿去換,這是消保法規定的,他不給換,就找消保官,或拿消保法壓他,看他敢不敢!!
 
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我們頭腦很簡單,簡單到我們可以了解我們的腦; 那麼我們就會變的很愚笨,愚笨到無法理解我們的的腦。
舊 2004-09-08, 12:42 PM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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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p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給樓上的朋友
錯誤引用已討論到爛的法律而不自知
是很丟臉的
http://www.ettoday.com/2002/11/14/516-1375543.htm

此文章於 2004-09-08 01:51 PM 被 TRG-pro 編輯.
舊 2004-09-08, 01:46 PM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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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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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遺忘之地,碎裂記憶!
文章: 100
引用:
作者TRG-pro
給樓上的朋友
錯誤引用已討論到爛的法律而不自知
是很丟臉的
http://www.ettoday.com/2002/11/14/516-1375543.htm



朋友,這已經是兩年前的新聞了,難道消保法不會更改嗎, 我會這樣說是因為我不久前曾經看過李明依放電所做的專題討論,裡面還邀請了消保基金會的負責人出來講,這是他說的,請你住意一下你的口氣,還有法律條文的時效性!!!現在是2004年OK!!!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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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9-08, 01:58 PM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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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p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J0170002
http://lis.ly.gov.tw/lgcgi/ttswebw?...180$$4$$$NO#TOP
請自行參閱,謝謝
要拿消保法來壓人, 自己不用先翻看一下嗎?
難保電視不會講錯, 您不會聽錯記錯?

若法條真的如您所說已修正, 煩請指正

強者我聽電視說?

此文章於 2004-09-08 02:36 PM 被 TRG-pro 編輯.
舊 2004-09-08, 02:11 PM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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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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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遺忘之地,碎裂記憶!
文章: 100
請您將消保法,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 16 17 18 19條看清楚, 尤其是第19條
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我們頭腦很簡單,簡單到我們可以了解我們的腦; 那麼我們就會變的很愚笨,愚笨到無法理解我們的的腦。
舊 2004-09-08, 02:49 PM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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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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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遺忘之地,碎裂記憶!
文章: 100
第 十六 條 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
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第 十七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第 十八 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第 十九 條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出,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服務交易,準用前項之規定。

並不只限於郵購及訪問買賣!!!
要不然你可以跟我說為什麼我們在一般商店所買的東西不能在七日餒退換嗎?
像燦坤或一些大賣場上的發票都會註明七日內可憑發票退換貨
那請問他的依據在哪裡,那又為什麼每家大賣場都是七日, 而不是3日5日呢??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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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9-08, 02:54 PM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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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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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引用:
作者cxloud
第 十六 條 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
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第 十七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第 十八 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第 十九 條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出,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服務交易,準用前項之規定。

並不只限於郵購及訪問買賣!!!
要不然你可以跟我說為什麼我們在一般商店所買的東西不能在七日餒退換嗎?
像燦坤或一些大賣場上的發票都會註明七日內可憑發票退換貨
那請問他的依據在哪裡,那又為什麼每家...


疑?
以你說提出的
16條裡面有"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然後才可"提到十八條跟十九條".
這樣有符合你說的"並不只限於郵購及訪問買賣"嗎?

第十七條中所提到的,是在為"非"人為因素且商品有問題時,七天內退貨是沒問題(不限定在那裡購買的).
現在在談的,是"無條件退貨",還是"新品有問題"退貨.這是不同的.但如果是"人為"的,就不行(這樣的說法,是嗎).
__________________
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此文章於 2004-09-08 03:08 PM 被 JING FENG 編輯.
舊 2004-09-08, 03:03 PM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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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遺忘之地,碎裂記憶!
文章: 100
那為什麼像燦坤或一些大賣場上的發票都會註明七日內可憑發票退換貨
那請問他的依據在哪裡,那又為什麼每家大賣場或是商店是七日, 而不是3日5日呢??
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我們頭腦很簡單,簡單到我們可以了解我們的腦; 那麼我們就會變的很愚笨,愚笨到無法理解我們的的腦。
舊 2004-09-08, 03:04 PM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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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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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引用:
作者cxloud
那為什麼像燦坤或一些大賣場上的發票都會註明七日內可憑發票退換貨
那請問他的依據在哪裡,那又為什麼每家大賣場或是商店是七日, 而不是3日5日呢??


這只是大賣場,他們願意提供的服務(無條件退換貨,並不是商品有問題時才給退換貨).
並不表示"所有的店家"要遵守"他們的規範"吧~
這應該沒有什麼好提的吧~

PS:另外,幾日幾日,這也沒什麼好提的吧~就只是訂出來的日期,原本消保法是規定七日內商品有問題,可以退換貨,但他們提供到"無條件"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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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此文章於 2004-09-08 03:21 PM 被 JING FENG 編輯.
舊 2004-09-08, 03:16 PM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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