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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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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大說得沒錯!!針對id開罵其實根本不構成汙辱 1.因為id是你在pcdvd所(扮演)的角色,針對角色開罵又不是罵你本人,何罪之有? ex:我看霹靂火的劉文聰不爽,直接開罵,請問秦揚本人是否可以告你汙辱??? 2.更何況罵人者本身以及其他各個網友,都不知道你本人是誰,也就是說不會造成你生活上的不便,也就是說。。。不管他罵的多狠也只是針對你的(角色),別人根本不知道他在罵誰。 所以說,在網路上吵不過人就想用一些奇怪手段解決的,我只能說那些人真的不適合來討論區。要是討論區每個人的聲音都要順著你,開討論區要來幹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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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偽大鬍子冰人XD
文章: 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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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抱持著在網路上開罵不會有事的想法,那就試試吧...
![]() 法律不是你以為就好,相關的資訊去網路上找就一大堆,要不然去請教一下專業的法學人士 就會知道自己有多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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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討論區商家比玩家多;外行比內行更有說服力;粗製爛造的葉珮雯比用心寫的測試文更多回應 開始學著多去解決其他人的問題來取代嘴炮,就當作是一種回饋吧! 還在抱怨為啥沒有新的文章沒有好的內容,何不想想自己貢獻了什麼? 再見!咱們夢裡見PS:你還在買雞排店的產品嗎....請睜大眼看清楚,以免成為下一個受騙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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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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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躲在電腦前亂講話亂罵人就以為沒事~不用負責任~阿長這麼大書讀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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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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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當然不是誰以為就好,專業法學人士一定告訴你光以網路 ID 無法成毀謗、公然侮辱的訴訟要件。那麼,你是在說誰無知?我提光靠網路 ID 能否告人這個話題,是對事(網路 ID 無法成為訴訟要件)而不對人(jeanny),不知道你發此篇文是想要表達什麼?如果你找過相關資訊,或問過專業律師,不妨提出你的法學見解,看看是誰有知、誰無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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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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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篇解釋得很完整,但是你沒把重點引出來。 摘文:「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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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偽大鬍子冰人XD
文章: 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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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需直接把名字說出來,只要能查出所指之人為誰,仍然可能符合誹謗罪的要件 http://w3.nioerar.edu.tw/newtalk/07...E5%AD%97/02.pdf 不是以為躲在網路後面就沒事 http://blog.yam.com/qq1200/archives/71811.html id不重要????查的出你是誰就行了(相關完整文章) http://webpac.nhu.edu.tw:8080/EJournal/3022010102.pdf 這些資料,本來是要想看的人去找的,不過既然被點名了,不如用google來找找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hl=...lr%3Dlang_zh-TW 再著,我不是對你講,我只是對有些無知想法的人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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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討論區商家比玩家多;外行比內行更有說服力;粗製爛造的葉珮雯比用心寫的測試文更多回應 開始學著多去解決其他人的問題來取代嘴炮,就當作是一種回饋吧! 還在抱怨為啥沒有新的文章沒有好的內容,何不想想自己貢獻了什麼? 再見!咱們夢裡見PS:你還在買雞排店的產品嗎....請睜大眼看清楚,以免成為下一個受騙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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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別堵我阿~)
文章: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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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喜歡"殺小" 我比較喜歡"蝦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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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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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翻閱了一下您提供的文獻<看不見、摸不著的是是非非-談網路誹謗的法律問題>p3-4 「要成立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必須要符合幾個條件。在客觀上,行為人要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對此可區分為三個部份加以分析。....<中略> 其次,所謂的「他人」,不須以言論中已經指名道姓為必要,如果依其言論內容能推知所指之人是誰,仍有可能成立誹謗罪。」 我有提到,除了指名道姓之外,影射對象眾所皆知,也可能成立。但以 jeanny 的狀況,是很難提出告訴的,因為,版上有太多人不知道 jeanny 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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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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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往生吧!!阿彌佗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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