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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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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見得是道德高沒錯,但是守規矩(公德)的佔大多數。 內線超車後安全距離下就回中外線是我見到景象。(既使稍遠還有一台慢車) 聽說德國人要進城去叛亂時,搭火車還規規矩矩排隊上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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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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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德軍即使一次投降幾十萬人,也要列隊齊步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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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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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龜毛的種族,不過也因此他們的東西無人可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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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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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要把 "可以用最高速限連續行駛"拿掉,改成非超車不得占用,除車多壅塞。 這樣就可以將占用內線的合法性消滅,不過最終還是要看駕駛人有沒有自覺,以及警方有 沒有積極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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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 此文章於 2013-04-12 03:39 PM 被 Quaker20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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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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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警察的確會去抓內側車道不讓路。(德國無限速,開再快都要讓更快的車) 但台灣警察不可能去抓內側車道100km/h以上的駕駛,因為限速只有110km/h,法律的設計也要考慮緩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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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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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講法很模糊,缺乏科學判斷。 所以我才會用右側前後200公尺為依據。(一組車道線10公尺,可以從照片或錄影中判別) ps:大車90km/h時的安全距離為70m,小車110km/h時為55m。(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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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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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講大原則,因為不是真的要修法。 只要把"得以最高速限連續行駛"拿掉,問題就解決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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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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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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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個人建議法條可改為: 在保持安全車距的情況下中外線車流速度可達該路段速限時, 除非超車不得佔用內側車道。 當所有車道在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車流速度均在該路段速限以下時,適用現行壅塞 路段之規定: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688&p=2670 ● 注意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顯示的路況資訊,及收聽警廣路況報導,考慮行駛替代道路避開壅塞路段。 ● 行車途中遇交通壅塞,請注意前方交通狀況,預為減速,耐心依序行駛。尤其不可貪圖一時之快而行駛路肩。 ● 現場如有警察指揮,應遵守警察指揮行駛。 ● 切勿任意插隊或變換車道,影響車流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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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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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開始戰內線道了...
大概二十年有了... 從有網路開始 ..皮皮小站,netnews...戰到現在 還是改不了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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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ker J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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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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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實說 會亂鑽的人才不管內側是超車道,有沒有人占用 反正老子最大 前面都得讓 ![]() 佔用內側(又龜速)是令人討厭 但是說是肇事主因根本說不過去 不然叫肇事家屬向內側車主求償看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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