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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2
引用:
作者type100
請問你要的是齊頭是平等嗎?
如答案為是
那你是否接受刑度固定?
殺人者:處死刑(沒了)
如果有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可選,那就是不平等

那你接受你在公司做了10年,學經豐富,有功有勞
竟然跟剛進門的同事,沒什麼學經歷領相同薪水?

保護弱勢?沒有嗎?
滿16歲以上之人,認其性行為是否受侵害還要判斷是否違反其意願
未滿16或14歲之人,甚至不需要考慮是否有違反其意願即可處罰
請問孰輕孰重?

就因為需要審時度勢
所以沒有所謂的平等
你先前人人平等說法不攻自破

那大家為什麼會幹爆那種判法 ?
就是因為判決輕到無嚇阻作用 (極端一點有那種10秒鐘的好笑判決)
所謂保障弱勢只是笑談而已
這樣有沒有瞭解大家在幹角的原因咧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此文章於 2010-08-28 01:35 AM 被 u8526425 編輯.
舊 2010-08-28, 01:33 AM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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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現在在線上  
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作者aesdu
婚姻關係有合法性交權 不管是不發一語或是驚聲尖叫 不要到受傷的地步應該都合法


恩...所以丈夫不可能性侵妻子?

歡迎說明何謂合法性交權
又何以認為有受傷即排除你所稱之合法性交權

好啦,直接跟你說,夫妻間的****權慢慢不被承認啦(學理上容有空間)
只要你說不,老公也不能亂來喔
請不要讓性犯罪防治宣導做白工
詳情參229之1
 
舊 2010-08-28, 01:35 AM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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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離線中  
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作者u8526425
就因為需要審時度勢
所以沒有所謂的平等
你先前人人平等說法不攻自破

那大家為什麼會幹爆那種判法 ?
就是因為判決輕到無嚇阻作用
所謂保障弱勢只是笑談而已
這樣有沒有瞭解大家在幹角的原因咧


那要看你怎麼解釋平等
你硬要說只有齊頭式平等才是真平等
那由得你囉
但我所信賴之平等原則並中華民國憲法所遵從的平等原則
並非是如此齊頭式平等

又這世間本來就沒有真正的平等
所以才要透過制度保護,以達到平等
這個平等,簡單說,就是法律前的平等
什麼意思,就是如果你跑去督小女孩,會跟本案被告一樣為有罪之宣告
如果被判無罪,那就是法院的錯

如果你認為判太輕,那自然由得你
比如你認為行為可惡,重判罪高10年
但其他人如認為判太重8年就好?
或許有人覺得5年也就夠了?
有的人甚至覺得跳脫刑度最好,直接死一死,人渣留在世上浪費糧食
最好小雞雞墮掉,餵豬(不是我喔,是我朋友跟我說的想法)
人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判輕判重其實我自始至終也不表示意見
3年2月...阿扁光是關個幾週就唉唉叫了
有的人連警察局1晚都待不了
你可能沒看過多少被告哀求法官給他交保
甚至哀求不要禁見就好
重不重,見仁見智囉,你高興就好

另為是否曾去瞭解過性犯罪之意涵
又性犯罪之刑中處遇及刑後處遇為何?
3年2月真有假釋機會?能有多久的假釋後付保護管束期間?
管束期滿後仍要作何些治療?如何可認完成治療?
舊 2010-08-28, 01:50 AM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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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type100
白打了一大堆,好慘阿我
前面就是一直在解釋現行法之適用,為什麼法院這個判決會這樣判
1.如果要成立221條,就必須要以強暴等手段(上參)違反其意願
首先,被告有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
次者,你從哪裡看出有違反該被害女童之意願?
2.何謂違反其意願?
說「不」,反抗,掙扎...均可
請問你從哪一點能看出該女童有上述等行為以表達其不願之意願
3.難道不說「不」的性行為竟都是違反其意願?
請參個人前述2010-08-27 11:43 PM之留言
不說不,也可能是不好意思說,也可能不懂性行為而不說不
幼童不說不,應該是不懂性行為(227)
精神障礙者不說不,可能是無法表達(225)
4.221跟222第1項第2款與227之結構請瞭解
請參上述或參見坊間各大刑法分則書籍
5.事實上,幼童就是可能不知道說不
如硬要說不會(知)抗拒還是要認為違反其意願
那我前面舉的例子,早時洞房花燭要怎麼解釋?
新娘可能什...




什麼叫意願?

您又從那裡得知6歲小女孩同意了?

因為沒說不,代表不違返其意願 VS 因為沒說同意,代表違返其意願 何者才符合常理??
舊 2010-08-28, 01:56 AM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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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u8526425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2
那你一開始就不用扯什麼平等
本來就沒有的東西
硬要扯就會跑題
這部份跟你想法一樣
你覺得爽就好

但是判決部份長短問題
我可以給你一個提示
"判例"
當下一個人犯下相同案件
那通常就是3年了
不然律師就會跟你揮這些有的沒的
以後的審判會很難搞
那3年是什麼呢 ?
3年是最輕刑度
那些潛在犯罪者當然會開始盤算
跟督難搞的成年人來講
好像督小朋友不是這麼嚴重是吧
我請教專業的你
這會不會是一個影響 ?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舊 2010-08-28, 01:57 AM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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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現在在線上  
泡泡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type大的敘述,表達,理解對方意思能力是我目前看過最厲害的人物
對那法官的狀文,判決雖感不滿,但經向2位討教,還是理解了大半
不過我到底不是法律人 知道其實法律上是可以真的重判嫌犯就夠了

再度感謝
舊 2010-08-28, 02:08 AM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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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離線中  
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作者u8526425
那你一開始就不用扯什麼平等
本來就沒有的東西
硬要扯就會跑題
這部份跟你想法一樣
你覺得爽就好

但是判決部份長短問題
我可以給你一個提示
"判例"
當下一個人犯下相同案件
那通常就是3年了
不然律師就會跟你揮這些有的沒的
以後的審判會很難搞
那3年是什麼呢 ?
3年是最輕刑度
那些潛在犯罪者當然會開始盤算
跟督難搞的成年人來講
好像督小朋友不是這麼嚴重是吧
我請教專業的你
這會不會是一個影響 ?


我說的平等是法律的平等,又不是理想的平等
(聳肩)

判例?法律上稱的判例...請參考法院組織法第57條
要成為判例...很難低

單純一個地院判決要成為判決範例?(不是上述判例)
一句話,作夢
實務上抄判決,ㄜ,引用判決...
都是從最高(尤其是判例)看起的,次者是高院及其分院的判決跟最有價值判決
最後真的不行才看看地院的
又參考,主要是如何適用法律(如有罪無罪、罪數、是否自首...等)
至於刑度,則通常是不參考的

就像前面提過酒駕
有的人初犯30日拘役,有人50日,有人2個月
第二次就算不是累犯,也可能有人50日,有人3個月
第三次,有可能3個月,有可能6個月,甚至6個月併科15萬
哪有因為某件地院判決判個30日,就通通都用30日為標準阿

又文人相輕,法界也一樣啦
憑什麼這件說3年2月我就要判一樣的,假賽啦
舊 2010-08-28, 02:10 AM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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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離線中  
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作者跳海人
什麼叫意願?

您又從那裡得知6歲小女孩同意了?

因為沒說不,代表不違返其意願 VS 因為沒說同意,代表違返其意願 何者才符合常理??


恩~~腦公,人家今晚好累,不要啦
恩∼∼唉...哦∼∼不...不要...
不要這樣啦...,就說不要了阿∼∼啊∼∼!
(在上面搖了)

沒說同意,不等於不同意
可能是1.不說同意(懶得說)也可能是2.不知可以回答不同意以及3.真的不同意

懂了嗎

既然無法得知是不是真的違反其意願,只好認定沒有違反其意願
可以這樣認定在於,有227當後盾!

此文章於 2010-08-28 02:23 AM 被 type100 編輯.
舊 2010-08-28, 02:19 AM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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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離線中  
u8526425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2
衝最後一句假賽
服了你
未來好像還有點希望

判例一事受教啦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舊 2010-08-28, 02:23 AM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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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現在在線上  
泡泡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從頭就未見type大對3年2月有辯護,我猜測判決結果也未必合你期待.

一開始法官如指明應以未成年法起訴就足以替代加重強暴罪 事情就簡單多了
扯了一句沒必要的[未違反其意願], 對照判決結果, 反而像是幫嫌犯開脫
不知上述type大認為對不對

就結果論 這件事 我不認為媒體有甚大錯
舊 2010-08-28, 03:00 AM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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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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