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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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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因為需要審時度勢 所以沒有所謂的平等 你先前人人平等說法不攻自破 那大家為什麼會幹爆那種判法 ? 就是因為判決輕到無嚇阻作用 (極端一點有那種10秒鐘的好笑判決) 所謂保障弱勢只是笑談而已 這樣有沒有瞭解大家在幹角的原因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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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此文章於 2010-08-28 01:35 AM 被 u85264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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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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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恩...所以丈夫不可能性侵妻子? 歡迎說明何謂合法性交權 又何以認為有受傷即排除你所稱之合法性交權 好啦,直接跟你說,夫妻間的****權慢慢不被承認啦(學理上容有空間) 只要你說不,老公也不能亂來喔 請不要讓性犯罪防治宣導做白工 詳情參229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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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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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要看你怎麼解釋平等 你硬要說只有齊頭式平等才是真平等 那由得你囉 但我所信賴之平等原則並中華民國憲法所遵從的平等原則 並非是如此齊頭式平等 又這世間本來就沒有真正的平等 所以才要透過制度保護,以達到平等 這個平等,簡單說,就是法律前的平等 什麼意思,就是如果你跑去督小女孩,會跟本案被告一樣為有罪之宣告 如果被判無罪,那就是法院的錯 如果你認為判太輕,那自然由得你 比如你認為行為可惡,重判罪高10年 但其他人如認為判太重8年就好? 或許有人覺得5年也就夠了? 有的人甚至覺得跳脫刑度最好,直接死一死,人渣留在世上浪費糧食 最好小雞雞墮掉,餵豬(不是我喔,是我朋友跟我說的想法) 人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判輕判重其實我自始至終也不表示意見 3年2月...阿扁光是關個幾週就唉唉叫了 有的人連警察局1晚都待不了 你可能沒看過多少被告哀求法官給他交保 甚至哀求不要禁見就好 重不重,見仁見智囉,你高興就好 另為是否曾去瞭解過性犯罪之意涵 又性犯罪之刑中處遇及刑後處遇為何? 3年2月真有假釋機會?能有多久的假釋後付保護管束期間? 管束期滿後仍要作何些治療?如何可認完成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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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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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什麼叫意願? 您又從那裡得知6歲小女孩同意了? 因為沒說不,代表不違返其意願 VS 因為沒說同意,代表違返其意願 何者才符合常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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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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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一開始就不用扯什麼平等
本來就沒有的東西 硬要扯就會跑題 這部份跟你想法一樣 你覺得爽就好 但是判決部份長短問題 我可以給你一個提示 "判例" 當下一個人犯下相同案件 那通常就是3年了 不然律師就會跟你揮這些有的沒的 以後的審判會很難搞 那3年是什麼呢 ? 3年是最輕刑度 那些潛在犯罪者當然會開始盤算 跟督難搞的成年人來講 好像督小朋友不是這麼嚴重是吧 我請教專業的你 這會不會是一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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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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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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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大的敘述,表達,理解對方意思能力是我目前看過最厲害的人物
對那法官的狀文,判決雖感不滿,但經向2位討教,還是理解了大半 不過我到底不是法律人 知道其實法律上是可以真的重判嫌犯就夠了 再度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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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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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的平等是法律的平等,又不是理想的平等 (聳肩) 判例?法律上稱的判例...請參考法院組織法第57條 要成為判例...很難低 單純一個地院判決要成為判決範例?(不是上述判例) 一句話,作夢 實務上抄判決,ㄜ,引用判決... 都是從最高(尤其是判例)看起的,次者是高院及其分院的判決跟最有價值判決 最後真的不行才看看地院的 又參考,主要是如何適用法律(如有罪無罪、罪數、是否自首...等) 至於刑度,則通常是不參考的 就像前面提過酒駕 有的人初犯30日拘役,有人50日,有人2個月 第二次就算不是累犯,也可能有人50日,有人3個月 第三次,有可能3個月,有可能6個月,甚至6個月併科15萬 哪有因為某件地院判決判個30日,就通通都用30日為標準阿 又文人相輕,法界也一樣啦 憑什麼這件說3年2月我就要判一樣的,假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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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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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恩~~腦公,人家今晚好累,不要啦 恩∼∼唉...哦∼∼不...不要... 不要這樣啦...,就說不要了阿∼∼啊∼∼! (在上面搖了) 沒說同意,不等於不同意 可能是1.不說同意(懶得說)也可能是2.不知可以回答不同意以及3.真的不同意 懂了嗎 既然無法得知是不是真的違反其意願,只好認定沒有違反其意願 可以這樣認定在於,有227當後盾! 此文章於 2010-08-28 02:23 AM 被 type1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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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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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最後一句假賽
服了你 未來好像還有點希望 判例一事受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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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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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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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就未見type大對3年2月有辯護,我猜測判決結果也未必合你期待.
一開始法官如指明應以未成年法起訴就足以替代加重強暴罪 事情就簡單多了 扯了一句沒必要的[未違反其意願], 對照判決結果, 反而像是幫嫌犯開脫 不知上述type大認為對不對 就結果論 這件事 我不認為媒體有甚大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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