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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滅絕希望的世界
文章: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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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g老你這根本就是想自肥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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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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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政府單位的派遣人員(連約聘都不算)也是被迫違法加班+在公司待命(12小時以上)上媒體被議員關注什麼的,這些官啊老闆什麼的,早習慣了...。(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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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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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聽說合法喔 只要面試時有告知 所得月薪是包含年假時就可以合法了.... 檢舉需要具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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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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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需要,因為要確定你是這家公司的員工 就像大立光的勞工不能檢舉宏達電違反勞基、安衛法一樣 不過我還不清楚秘密檢舉是啥回事 因為秘密檢舉公家機關若是洩漏檢舉人身份 造成檢舉人損害、是可以申請國賠的 另外勞基法罰款提高問題、那群立法委員是不可能通過的 我是認為… 政府應該成立專為勞工執行違反勞基法進行民事訴訟的專責單位比較可行 因為如薪資問題是屬民事,原則上不告不理 沒有辦法像刑事案件會有檢查官提起公訴 勞檢所只有違反安衛法才會主動處理 老闆也比較怕安衛法,因為是檢查員是可以直接勒令停工的 (不過除非死人,檢查員一般不愛搞這一招) 台灣勞工的民情不愛上法院,除非像退休金之類重大金額爭議 否則很少人會花時間去進行民事訴訟追討 變相成為老闆寧可被罰、去賭勞工不願意花時間進行訴訟爭取應有的工資 此文章於 2012-08-01 09:46 P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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