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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1
					
				 | 是的為了勞資雙方合諧 只要雇主 最後薪水有給,以盡量不要處罰資方為原則 如果薪水真的發不出,罰了也沒用,只能國家用勞工基金來墊償 關鍵字螞蝗的""太子汽車""! | |||||||
|  2012-05-08, 04:24 PM
			
			
	#11 |   | 
|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 難怪聽到有種說法 先打聽老闆小孩讀哪所學校 拿不到薪水就找個時間下課時後輾過去 | ||
|  2012-05-08, 04:49 PM
			
			
	#12 |   |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 薪資給付規範在勞基法第二十一~二十九條 違反二十一~二十五條,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真TM的低....) 勞工也可以在沒領到薪水的一個月內,發動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並可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十四條可以在向勞委會申訴進行調解時,一併提出.... | 
|  2012-05-08, 04:51 PM
			
			
	#13 |   |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38
					
				 | 遊戲規則訂的就有問題 老闆可以耍賴不給錢,一副你拿我怎樣 最後沒辦法政府拿人民納稅錢出來墊  | 
|  2012-05-08, 04:54 PM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