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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無所不在
文章: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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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先查詢清楚行政法條釋義: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由雇主每月繳納些微的墊償基金(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保費全部由雇主負擔),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不包括停業)時,勞工被積欠未滿6個月部份的工資,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將墊款歸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所以說墊償基金的性質屬共同基金,是無法退還的,不過雇主依法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 太子汽車與華洋光電的勞資糾紛的爭議原由不同,拿這兩案來類比不適當,不過,華洋光電一案,政府處理的態度確實很糟糕,該罵. 至於劉珊珊一案,只能看看立法院是否會修正,不罰本刑三年以下輕罪的放生條款,我是認為只要是觸犯到刑法,且在國外並未服刑,回國後都該繼續接受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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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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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也有認罪協商 而且認罪協商也不是你說我要認罪協商就可以用錢解決 http://law995.twlady.com.tw/lawbook08.html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AA...%8D%94%E5%95%86 這些資料你都可以了解,而且,不是甚麼事情都可以認罪協商 引用:
那更奇怪了,我想問,不罰劉姍姍我們有甚麼好處,美國又有甚麼好處? 難道是我們要用開放美國牛肉進口換一個劉姍姍? 此文章於 2012-01-29 08:46 PM 被 limaik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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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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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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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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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浮報薪資放到自己口袋,看來是免罰沒錯,
不過外交官虐傭嚴重傷害我國形象,照理應用行政命令調非主管職 甚至照公務員考績法第15條之三、四、五,可以一次記2大過免職...郭冠英就是一例 三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不過她態度這麼"謙卑",外交部也不當回事,況且鋒頭已過 我看未來就像她說的會做個好人,做到不能做為止,大家拭目以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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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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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舉例瘦肉精 但是可能其他有檯面下看不到的東西 可能不是瘦肉精 反正全民埋單沒什麼好說 此文章於 2012-01-29 08:58 PM 被 藍色&憂鬱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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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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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懷疑是你的自由,但故事也要說的合理,沒有故事我也只能當你是亂猜(不好意思說你是胡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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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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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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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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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證據勒? 沒有的話,最好加上一句夢到的 而且我們付的錢找律師居然還要搞到認罪協商才能出來,你這故事太差了 此文章於 2012-01-29 09:05 PM 被 limaik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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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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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E5%96%AE&gbv=1 新聞寫的 不難找吧 台外交部 派出辯護律師,而該案高昂的律師費或將由將由全民埋單。 此文章於 2012-01-29 09:06 PM 被 藍色&憂鬱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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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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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這單位嗎 ![]() ![]() 監察院管貪污 有管到這麼廣嗎?! 還不如上開封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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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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