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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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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說罪犯硬ㄠ成持槍恐嚇,造成輕判,可能? 依照結果論 1:罪犯應該不是要殺台下的人,否則槍口方向應該對台下即可 2:罪犯原本可能沒有要致X死地,恐嚇意味比較濃厚(否則直接對心臟射即可,何必大費周章對著臉部,企圖讓人看到罪犯持槍可能進行下一步動作) 所以罪犯如果硬ㄠ成,本來是要持槍恐嚇,因為受到驚嚇,導致槍枝走火,誤傷,這個論調是否可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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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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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古代比較乾脆 殺人償命(一命抵一命 根本不須管預謀殺人與殺錯人動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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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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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你所講的這些 全部都是 「刑事訟訴法」範圍 這些全部都是要由 檢察官去找證據來證明 這位犯人是 「故意」而非「過失」吧 然後再由法官來決定 兩造誰是對的~~~~ 我想不是 某人說自已如何就如何 要以現場和雙方的證據力來證明自已論點是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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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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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不一定 譬如你請師傅幫你裝冷氣 結果師傅跟你說冷氣的支架有點問題需要再花錢補牢 你想說還要花錢就算了 結果有一天冷氣突然掉下去砸到路人甲把人砸死了 依照古代的邏輯我想你要賠一條命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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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 」
文章: 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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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該教授的意思是只要確實因為加害者的殺害意圖而造成該事件裡任何人的死亡事實,那就不二論作為殺人已遂 而槍枝本身不是交通工具或是菜刀等本來用於正常用途的用具,又現場影片裡有預備第二發以後的射擊動作(雖然被擋下了),以及有喊出當事人(連先生)姓名等人證.物證等佐證資料 加上在如此多人的公眾場合直接作類似槍決式的行兇作為,及雖帶酒但完全無酒精反應 故誤傷.無意殺害等說詞通常不易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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ぶ(∀゚ )人(゚∀゚ 人( ゚∀ 人(∀゚ )人(゚∀゚ 人( ゚∀ ノ(↑一個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工作超閒不知做啥好的傢伙↑) 此文章於 2010-11-29 11:10 PM 被 艾克萊爾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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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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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件會成立的是殺人未遂罪。 你的問法與現實有出入,你的問題會成立殺人既遂沒錯,但是現實只會成立殺人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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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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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應該就是所謂傳說中的客體錯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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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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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教授的意思是只要確實因為加害者的殺害意圖而造成該事件裡任何人的死亡事實,那就不二論作為殺人已遂
m 殺人即遂 這的意思應該指是 被打死的路人甲 但這條應該改成 過失致死即遂 連公子 雖然黑道君想殺他 但他好狗運沒死成所以不構成 殺人即遂 頂多是改成 殺人未遂 一顆子彈 鎖定 連公子 也想他死 但他沒死成 又誤讓旁邊路人甲死掉 一個行為 數種罪名 法官會取最重的來判刑 連公子 這邊是 「殺人未遂」 和殺人罪同 最低十年起跳往上調 無辜路人甲 則是以 「過失殺人」論處,很抱歉 二年以下<意指最高也才二年> 所以兩罪取其重 最終因為連公子沒死成 法官應該會判這個兇手 殺人未遂 最低十年 的罪名吧?? 嗯整理一下應該是這樣子沒錯 反正 殺人時的「犯意」 故意 or 過失 會決定 你到底是上 天堂還是下地獄 最低十年 和 最高也才二年的差別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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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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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我覺得進監獄後才是重點中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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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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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恩恩,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故仍成立殺人既遂;但對於受傷者成立殺人未遂及重傷,兩者再加以競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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