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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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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會冷漠不是沒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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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問檳榔西施...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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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我是"健康"痴漢
(不關我事...)我都用眼睛當鏡頭,大腦存檔...手腳都乖乖的! 甚至還會維持一段距離... (比較不會被美眉發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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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正在戒電動
文章: 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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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 卻落得此下場
那誰還要當好人 就好比在PCDVD發分享硬體測試文,有人就是會出來虧 浪費 無知 不懂 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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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頂太瘋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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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很尷尬
要是警察問那女生有沒有被騷擾 得到否定的答案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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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stakovich Symphony No.8 III - Allegro non tropp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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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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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起訴? 誰被起訴了? 整個文章看下來,沒看到有任何人被起訴,為何一堆人口口聲聲說婦人被起訴了? 難道說起訴的各位是承辦檢察官,已經認定婦人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而決定起訴,已經開始寫書類結案了?? 如果不是,麻煩一下,本件還在偵查中,不要檢察官、法官還沒有做決定的事,就擅自決定誰該被起訴,誰該不起訴,誰有罪誰無罪了好嗎? 另外,現行犯只是容許任何人無令狀逮捕,不是代表現行犯可以被任意處罰,任何處罰都必須依法律程序施行之,否則就是私刑。 不管一個人他做了任何傷天害理的事,不管如何罪大惡極,都必須由法律來制裁,而不是由鄉民們任意認定並執行私刑。 這篇我看到了法律觀念錯誤的議員(民代),搧風點火的媒體,還有不明是非的鄉民,很常見的組合:臺灣亂源的基本結構。 此文章於 2010-06-21 10:28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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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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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憑她會法律觀念錯誤,還真是見鬼了,台北市一堆商家聘請她當法律顧問....... 賴素如 •北一女中 •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執業律師、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北台灣科技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士林暨北投社區大學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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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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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沒有起訴 我看錯
不過那名婦人遇到這種鳥事,相信他一定很不爽 就立場上我還是不希望他被這樣對待 此文章於 2010-06-21 10:41 PM 被 shiori5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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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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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意思就是除了該鄉民外,不管法學碩士或是博士,觀念都不正確...... 其實法重點應該在精神吧,如果只是死守條文,那何須有碩士或是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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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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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鄉民再誤會.誤言下去,後面肯定會繼續荒腔走板.
然後引起更多鄉民的誤解. 這是本站的特色優點. 不過,這個案子很"經典".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涉及外籍人士,通常會慎重些. 肉腳警察的確不少. 我只想到,為何痴漢不是日籍人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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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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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下面這段話不是媒體擅自加上的話,那麼她的確有錯誤的地方。 引用:
基本上這裡有二個案件,一個是男乘客涉嫌性騷擾的案件,一個是婦人涉嫌傷害、妨害名譽的案件。 在婦人涉嫌傷害等的案件中,婦人是被告,且似乎是的確在車站內做出打巴掌、要民眾來看色狼等動作,所以也是現行犯,才會被逮捕解送。 在現行犯被逮捕後,警方要調取相關證據,當然受24小時之限,實務上警方更是只有16小時可以做證據的搜集,所以只能取得初步的證據,並備齊移送文書,將人犯解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聲押,如不聲押,最遲必須在被逮捕後24小時之前釋放。 所以本件婦人被逮捕後,到被解送地檢署,不算法定障礙期間,也只花費15個小時,並不算慢,也沒有違法,更與實際做法相符。 會認為錯誤,顯然是把婦人以證人或告發人的角色看待,卻忘了婦人本身同時也是一名被告,警察總是要準備一些資料才能移送的,總不可能要警察什麼證據都沒有就把人移送地檢署吧? 況且,既然是符合現行犯規定而逮捕,警方就無權放人,一定得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放不放,所以依目前的資訊來看,警方並沒有錯誤的地方。 此文章於 2010-06-21 11:10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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