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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人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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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就跟確定判決有一樣效力,銀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絕對跟存證信函效果不同,請不要等同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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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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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這個很嚴重喔,銀行就是這樣你只要遲交幾期的錢,馬上就啟動"加速條款",要你趕快還錢,支付命令一但確定以後,就是等於判決確定,再來就是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你想打官司還沒得打,趕快20天內不變期間(2月7號以前,我應該沒看錯啦)向法院寫一張異議狀不需要付任何理由,不懂的話,去抽號碼牌,有書記官會教你怎麼寫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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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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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也是在為類似的事煩惱。
不過我跟你不太一樣,我是已經收到強制執行命令了。 原本想說,既然都收到了,欠人家的總是該還。 九五年一月時借的兩萬五千九百多塊,收到命令後連續還款四個月, 到今年一月五號,本金加利息我還了四萬四千多..................... 上上禮拜,收到一張永X銀行寄來的試算表,說我還欠一萬多...... 違約金第一個月一百、第二個月兩百、第三個月三百、第四個月四百。 第四個月含以上皆為四百 他X的連續收取36個月.........從95/01到98/01..... 我也當初也才借兩萬五千九百多塊!!! 本金加利息我都已經還了四萬多了,光是違約金就還要跟我收一萬多!!!! 極度不爽!!! 上網查了一下違約金的收取方式,永X信用卡上的申請書寫著『最多連續收取三個月』 不過是去年七月才改的。 當場打給永X銀行,客服小姐說我也適用(95/01時借的),問他那為啥我的執行命令上會這樣寫?違約金第一個月一百、第二個月兩百、第三個月三百、第四個月四百。 第四個月含以上皆為四百。 小姐說要問帳務處理部門,他不清楚。 隔天永X委外的聯X資產管理公司就打來了, 說『他們是按照執行命令收的,狀紙不是他們寫的,命令怎麼寫他們就怎麼收』。 剛剛又打去永X銀行問違約金到底是怎麼收,客服直接把我電話轉到聯X..... 碼的,這幾天去把那一萬多繳一繳,然後再來慢慢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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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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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啦
千萬不要相信業者說的話 要知道們跟你可是對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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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大安區
文章: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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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的意見
目前小弟兩路並行 一邊是跟對方催收申請債務協商,主要是先以消除那期逾期問題為主 另一邊就是寄異議書到地方法院去!還好網路上有範本可以寫就不用自己跑去! 先感謝各位的意見,如果有什麼小弟不懂得還要請大家繼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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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 是第一人稱的視野。 相片, 則是第三人稱的觀點 ~~~C.R. http://www.wretch.cc/album/bearc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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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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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50萬以下都算小額訴訟 就算只有一萬元也可以打官司 沒有甚麼金額門檻 遞訴狀到法院收狀處時要收取裁判費 裁判費為官司金額的1% 也就是10萬元裁判費為1000元 低於10萬元都為1000元 而且如果勝訴的話這裁判費可叫輸方出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金額小對方就告不了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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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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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啦 是老闆欠我錢QQ 他欠全部員工薪資超過三個月以上 只是金額太低 法官會不太願意審 通常都會諭令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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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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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ㄜ 我真的不懂你再堅持啥 當庭調解 或是和解有啥不好? 你要不要再研究研究你的法律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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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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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希望能夠判決確定 如此才可強制執行 不過後來發現他們都脫產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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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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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你動作太慢吧 跟所謂的法官判給你 或是法官叫你當庭和解無關 還有法官也沒有權力 也不可能強迫你們和解 那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合解程序前置 還有並不是脫產就沒事了 所以你的問題在於 過於自信(為何不找律師或是法扶) 不夠用心(並沒有花心思去查資料,如果你要自己搞的話) 動作太慢 法官沒有欠你耶 法官是依當事人聲請 處理兩造的民事紛爭 不是讓一堆人到法院上法學緒論的老師耶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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