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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am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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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amo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533
小弟剛去看課本…
如果按照課本的寫法:
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在起訴前就有爭議的民事事件,勸諭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以便終止爭執和避免訴訟程序,即為調解。

看寫法差不多,應該答案是調解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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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K:Jensen 12" DAC:novas 1794 AMP:Coffee mono 2A3 訊源:瑞麗 1723
舊 2006-11-10, 08:56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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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amos離線中  
精忠報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0
咦?
怎麼好像大家對答案
有了兩極化的看法?
 
舊 2006-11-10, 12:58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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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忠報國離線中  
Axel_K
Elite Member
 
Axel_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引用:
作者myamos
小弟剛去看課本…
如果按照課本的寫法:
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在起訴前就有爭議的民事事件,勸諭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以便終止爭執和避免訴訟程序,即為調解。

看寫法差不多,應該答案是調解才是。


所以,法院在此"勸諭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所以算是調解人
舊 2006-11-11, 04:59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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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現在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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