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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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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12
警察杯杯說不可能..
轉貼: http://www.ettoday.com/article/752-559805.htm
     
      
舊 2001-11-22, 10:22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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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n離線中  
zoo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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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San Jose, CA, USA
文章: 151
憲法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人家又沒要拘留或逮捕你, 只是開個行李箱, 檢查有沒有刀械槍砲, 不合作的話, 小心被開張妨害公務喔!
 
__________________





http://www.flickr.com/photos/stanleytong
舊 2001-11-22, 11:56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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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olu離線中  
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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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city
文章: 408
Smile

我看這是唱片公司想出的伎倆,想嚇阻消費者用盜版吧!
把每個人當嫌犯搜索,那下次查戶口也順便搜搜房子好了。

我想"非法重製"的是補商吧,"燒錄"or轉成mp3也算重製。消費者是用"買"的,不算重製吧!

況且我小時候,跟本分不出正版與盜版的差異,就說以為是正版就好了。不然唱片公司做個防偽線,再教民眾如何辨視正版嘛!

如果警察這麼閒,那去檢查每個人的皮包抓偽鈔比較實在吧!
__________________
!!!
舊 2001-11-23, 01:55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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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A離線中  
發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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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花果山
文章: 933
引用:
最初由 zoolu 發表

人家又沒要拘留或逮捕你, 只是開個行李箱, 檢查有沒有刀械槍砲, 不合作的話, 小心被開張妨害公務喔!

茄~~~~
本來就可以拒絕開行李箱囉......就算不合作,也無法依妨礙公務罪起訴,
真的要起訴的話,到法院可能警察會被罵到臭頭喔!會被當庭駁回咧...ccc...
__________________
Pinky 給我~~~
舊 2001-11-23, 02:21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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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弟離線中  
fre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124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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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zoolu 發表

人家又沒要拘留或逮捕你, 只是開個行李箱, 檢查有沒有刀械槍砲, 不合作的話, 小心被開張妨害公務喔!
--------------------------------------------------------------------------------


照你這樣講,那是不是也可以 "人家又沒要拘留或逮捕你, 只是到你家喝個茶, 檢查有沒有刀械槍砲, 不合作的話, 小心被開張妨害公務喔!"
這是隱私權的問題,ok?
舊 2001-11-23, 02:37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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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離線中  
zoolu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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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San Jose, CA, USA
文章: 151
引用:

2000.10.16  中國時報
警察臨檢 權限無準則
台北報導 王先生某日深夜開車經過台北市,被警方攔下要求臨檢,他也配合拿出行照、駕照,但警方在查證無誤之後,又要求他打開後車廂,他不肯,警方就說如果不配合,就要以妨害公務來移送他,最後他只好屈服,雖然警方沒有查到什麼而放行,但王先生已惹了一肚子火,他不懂為什麼警方沒有搜索票,為何有權利要求搜索私人的處所,而且民眾還不得拒絕。

 警方臨檢盤查是否有其權源與界限,部分警界人士認為,警方深夜臨檢盤查勤務,就社會治安角度來說有其必要,也具有遏止犯罪的功能,全世界的警察都有臨檢盤查勤務,但對於車輛臨檢,在未徵得當事人同意之下,警方不應強迫要求觀視後車廂。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警察勤務之方式」第三項規定:「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警方即依此法而得於公共場所進行臨檢盤查,這也是國內惟一有關於臨檢的法源。

 對於警方臨檢盤查車輛,並非完全沒有限制,而任由警方強行要求車主下車、或打開後車廂讓警方加以檢視,警方在「行使強制」權力時,必須在被臨檢對象有「犯罪之虞」的前提下動用,警方才可要求對車內隱藏之處進行檢視,執勤過程中員警也不得翻動車內任何物品,此一原則也為現行警方臨檢所遵守。

 許多警界人士表示,不可否認在路檢盤查時,執勤員警對於什麼動作不能做,盤查的界線為何,在國內確實存在模糊地帶,但警方執行也均依照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無犯罪嫌疑者,不能違法留置,更不能違法對人、車進行搜索,而對於無犯罪之虞而不配合警方臨檢者,在清查其身分、汽車基本資料後,也只能讓其離去。

 警界人士認為,目前許多民主、法治先進國家如美、英、日、德等,其警察也對汽、機車或是疑為犯罪場所有臨檢的權力;就治安角度來說,臨檢確實有維護社會治安及遏止犯罪的功能,就實務經驗來說,許多未曝光刑事案件如販毒、強盜及竊盜或者犯罪嫌疑等等,透過警方臨檢的實施,而被繩之以法者也不在少數,無形中也保障絕大多數善良老百姓的權益。

 針對警方為改善治安擴大道路臨檢,引起擾民之虞,法官則認為警方執行盤查勤務,嚴格來說屬「刑事偵查程序」,現階段尚屬糢糊地帶,但警方臨檢盤查絕對不等於搜索,執行人員也絕不能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法官認為,警察設路障臨檢盤查,基本上先要攔阻,再進一步盤問及對人車進行檢查,如認為有犯罪嫌疑,即可能發動刑事偵查權,對人車進行盤查及留置,因此屬刑事偵查程序的一種;但對未犯罪民眾而言,臨檢確實帶來諸多不便,而對執勤警方來說,更常遊走於法律邊緣地帶。

 不少法官認為,合理的臨檢應將分為二種,一為取締時加以攔阻,另一種則為警方有「合理懷疑」車主有犯罪之虞時,才可攔阻,當然重大案件發生後的臨檢或是有計劃的臨檢屬於特殊情況,基於案件考量是被允許。

 所謂取締攔阻,即為警方發現行車者違背相關行政法令時,加以攔阻取締,警方攔阻有其正當性,但並不能進一步要求檢視人、車;另一種即在警方所設路障前加速逃逸,或接獲線報及盤查發現槍、毒,被認為有犯罪之虞時,警方加以攔阻及進一步對車內、後車廂等進行檢視,才有其正當性;否則隨意攔阻,即進行搜身、要求看車後廂等行為,法界人士認為可能有違法之虞。



的確是不能隨意要求開後車廂
小弟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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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lickr.com/photos/stanleytong
舊 2001-11-23, 04:08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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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olu離線中  
boy2940
Major Member
 
boy294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104
謝謝...各界大大搜集ㄉ【法律條文】!真是受惠!
__________________
聽到請回答?唉!新手上路!說錯不要罵!
舊 2001-11-23, 05:03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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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2940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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