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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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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itsao您說的是,再爭下去也沒意義。這件事我也責任,當初應該要在電話裡,好好的講清楚,把一切的細節確定才對,且事情都已過去了,再爭論也沒義意。
也許真的是誤會了賣主當初的意思,造成傷害小弟在這向你道歉。希望事情能圓滿過去,小弟也學到一次教訓。 此文章於 2004-02-05 09:54 PM 被 milesfr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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