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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君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931
簡單的說就是下載MP3無罪,但提供給人MP3違法。

而使用P2P軟體的話,一定是有下載有上傳。

所仍然有事就對了,是這樣解釋嗎?

那為何Kuro及Ezpeer的****還能打的這麼兇?真令人不解。
     
      
舊 2003-08-02, 03:05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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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Smile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evan-z
"該名KURO使用者已承認未經授權透過KURO軟體自其他會員電腦下載並提供其他會員交換其主機中之MP3音樂檔案"..

抱歉...我不懂法律~

關於這點...偶覺ㄉ很奇怪..??

關於上述情況..

那個付費使用者為什麼不說他只是購買該軟體....

隨便點一下就會自動下載MP3...

而且KUROㄉ廣告打那麼大..

可以辯稱...如果是違法ㄉ...那電視上為什麼****到現在還在播..

檢警是豬腦嗎 ?

就像是毒品、槍戒等...在電視上打****

卻不制止...等到有人把槍買回去後~

檢警才出動抓人..然後說你買ㄌ****上ㄉ槍已犯法...

不好意思~我只是說出個人ㄉ感覺...也沒有要引發口水戰ㄉ意思

純粹只是將個人ㄉ看法表達出來...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2003/07/31發了什麼新聞稿,小弟個人不清楚;小弟個人單看華納線上音樂雜誌 - 新聞台
http://www.warnermusic.com.tw/news/news.php?id=826

又來了.........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玩這招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嚇嚇KURO(飛行網)及EzPeer(數碼公司)之消費者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從未打官司贏KURO(飛行網)及EzPeer(數碼公司),只會玩這種嚇嚇消費者戰術

小弟個人真想告訴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省省吧!

華納線上音樂雜誌 - 新聞台上就說,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所屬唱片公司從未與KURO或EzPeer此類的服務平台有任何授權機制,亦從未向上述兩家公司收取任何費用,因為,中華民國KURO或EzPeer此類的服務平台不受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威脅,打官司贏不了還想收錢.........

使用此類中華民國KURO或EzPeer此類的服務平台上傳、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是合法的,(但是MP3音樂檔案的母帶,也就是消費者手上的音樂CD,必須是非盜版的音樂CD)

使用此類中華民國KURO或EzPeer此類的服務平台彼此交流自己辛苦從音樂CD制做出來的MP3音樂檔,無論上傳、下載、交換(傳輸),皆是合法的。所以,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老是打官司打不贏KURO或EzPeer此類網站及其會員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實在想不出其他招,只好出此下策用嚇人的

頂辛苦的

(成大MP3事件是學生非法重製出售,商業行為是犯法的,中華民國教育部只好聘請律師為成大MP3學生打官司)
 
舊 2003-08-02, 03:12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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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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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平原君
簡單的說就是下載MP3無罪,但提供給人MP3違法。

而使用P2P軟體的話,一定是有下載有上傳。

所仍然有事就對了,是這樣解釋嗎?

那為何Kuro及Ezpeer的****還能打的這麼兇?真令人不解。

簡單的說
就是中華民國下載MP3無罪,但提供給人MP3也無罪。無論上傳、下載、交換(傳輸),皆是合法的。

可是,MP3音樂檔案的母帶,也就是消費者手上的音樂CD,必須是非盜版的音樂CD,而且,上傳、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之後,只可以自己聽,不得出售(不得有營利的商業行為)







Kuro跟Ezpeer將P2P當成事業.....弄間公司給人家告...用P2P賺錢......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告KURO(飛行網)及EzPeer(數碼公司)很多次了,從未打贏官司
舊 2003-08-02, 03:20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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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au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4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平原君
簡單的說就是下載MP3無罪,但提供給人MP3違法。

而使用P2P軟體的話,一定是有下載有上傳。

所仍然有事就對了,是這樣解釋嗎?

那為何Kuro及Ezpeer的****還能打的這麼兇?真令人不解。


兩個我最瞧不起的的公司!

瞧不起不是因為他們抄襲別人的創意開發 p2p 程式.
而是瞧不起, 他們利用著作權人的著作物, 鼓動網友進行在法律邊緣的
檔案交換行為, 而還從中收費!!!

他們有什麼資格收費?
沒有著作權, 也不提供檔案儲存, 就是鼓吹大家透過他們交換檔案.
有人要告, 就推說檔案不屬於他們...

真是兩家賤到極點, 不要臉到極點的公司!
舊 2003-08-02, 03:00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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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gentala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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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
文章: 80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P

(成大MP3事件是學生非法重製出售,商業行為是犯法的,中華民國教育部只好聘請律師為成大MP3學生打官司)


阿咧? 好像真的很多很多人的印象都是這樣.......
新聞亂報的影響力真大......

沒有人在出售.也沒有人在燒錄....沒有商業行為..... 只有記者在亂寫...
而且檢警來的時候是早上 大家都在上課
有些被抓的人都是中午吃完飯回來 發現自己主機莫名其妙不見....

裡面要被告的人好像是因為有一兩個人架站... 那時傳MP3尚未明確規定合法...
最後也沒有告...和解了 學生寫悔過書 登報道歉...
有個律師團是自願支援成大人的 幫成大人提供資訊及法源..

至於你說的 中華民國教育部聘請的律師....這個我沒有相關資料...
要請您指教囉......
__________________
Foobar2000--簡單且高品質的播放程式 」 [教學]移除新注音XP,改新注音98a
Hi-fi 是高傳真,Hi-end是高爽度
舊 2003-08-02, 04:10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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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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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Arrow

中華民國教育部聘請的律師之事....當時有上電視新聞
各大報應該皆有報導此事
(教育部長親口對記者們說是教育部聘請律師,是否律師團是自願支援成大人的,教育部長是否口誤,這個價錢多少我沒有相關資料...)

只是此案最後記得是和解.....
舊 2003-08-02, 11:57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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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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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黑店最多的地方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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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kuro在人間蒸發吧
舊 2003-08-03, 12:17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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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p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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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銀河天使基地
文章: 1,00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evan-z
"該名KURO使用者已承認未經授權透過KURO軟體自其他會員電腦下載並提供其他會員交換其主機中之MP3音樂檔案"..
抱歉...我不懂法律~
關於這點...偶覺ㄉ很奇怪..??
關於上述情況..
那個付費使用者為什麼不說他只是購買該軟體....
隨便點一下就會自動下載MP3...
而且KUROㄉ廣告打那麼大..
可以辯稱...如果是違法ㄉ...那電視上為什麼****到現在還在播..
檢警是豬腦嗎 ?
就像是毒品、槍戒等...在電視上打****
卻不制止...等到有人把槍買回去後~
檢警才出動抓人..然後說你買ㄌ****上ㄉ槍已犯法...
不好意思~我只是說出個人ㄉ感覺...也沒有要引發口水戰ㄉ意思
純粹只是將個人ㄉ看法表達出來...



[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部份新聞稿]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布施行。
著作權法修正計修正四十條,增訂十三條,共五十三條,其修正重點包括如下:
一、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二、增訂公開傳輸權,使得要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時,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三、增訂散布權,使著作權人有權禁止盜版品之散布,另配合增訂「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佈告欄]

有關「網路使用者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之說明
一、按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依法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就MP3音樂而言,如將MP3音樂下載於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責任,縱使無營利意圖,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三、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音樂,除了有前述「下載」〈重製〉之情形外,尚包括使用Kuro將儲存在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檔案,提供其他網友下載之「對公眾提供」行為,係新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四、又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行為,無遠弗屆,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例如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等〉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可能性極高,從而須負擔民事責任之可能性極高。又就刑事責任而言,雖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各條文第二項所規定「非意圖營利」刑事責任之門檻〈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對於具體個案中合理使用之判斷不生影響〈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可能仍合於合理使用〉,惟網路使用者一般透過Kuro上傳交換MP3 音樂之數量或金額,超過上述門檻之可能性極高,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之可能性亦極高。
五、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規定。
舊 2003-08-03, 12:42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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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oKo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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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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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丫元
讓kuro在人間蒸發吧

人間=人類
舊 2003-08-03, 12:45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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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Smile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hanpwu

[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部份新聞稿]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布施行。
著作權法修正計修正四十條,增訂十三條,共五十三條,其修正重點包括如下:
一、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二、增訂公開傳輸權,使得要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時,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三、增訂散布權,使著作權人有權禁止盜版品之散布,另配合增訂「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佈告欄]

有關「網路使用者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之說明
一、按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依法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就MP3音樂而言,如將MP3音樂下載於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責任,縱使無營利意圖,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三、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音樂,除了有前述「下載」〈重製〉之情形外,尚包括使用Kuro將儲存在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檔案,提供其他網友下載之「對公眾提供」行為,係新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四、又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行為,無遠弗屆,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例如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等〉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可能性極高,從而須負擔民事責任之可能性極高。又就刑事責任而言,雖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各條文第二項所規定「非意圖營利」刑事責任之門檻〈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對於具體個案中合理使用之判斷不生影響〈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可能仍合於合理使用〉,惟網路使用者一般透過Kuro上傳交換MP3 音樂之數量或金額,超過上述門檻之可能性極高,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之可能性亦極高。
五、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規定。


Shanpwu 網友[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佈告欄]
標題
有關「網路使用者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之說明
張貼日期 2003/7/31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New...3195&from=board

那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一面之辭,Kuro跟Ezpeer將P2P當成事業.....弄間公司給人家告...用P2P賺錢......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告KURO(飛行網)及EzPeer(數碼公司)很多次了,如果可能的話,請容許Shanpwu 網友推薦那位張貼人去服務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從未打贏Kuro跟Ezpeer的官司是事實。


Shanpwu 網友[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部份新聞稿]
這部分已經說明新增訂「耗盡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增訂著作權法)
「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檔案分享軟體(包括Kazaa、Morpheus或Kuro跟Ezpeer)是中性的科技產品,本身不構成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架設Kuro跟Ezpeer網站還是不構成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簡單的說

就是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提供給人MP3也無罪。無論上傳、下載、交換(傳輸),皆是合法的。

可是,MP3音樂檔案的母帶,也就是消費者手上的音樂CD,必須是非盜版的音樂CD,而且,上傳、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之後,只可以自己聽,不得出售(不得有營利的商業行為)

新著作權法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不必明明只買一片音樂CD,卻只因跟朋友分享這片音樂CD做出來的MP3音樂檔案,還再一次付錢給唱片公司。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希望再付錢給唱片公司的願望,明顯不合法。






尤其,那位張貼人,請看清楚
第五十一條(著作權法以前就有,繼續維持)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消費者自己家庭電腦就是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關鍵在於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的,在合理範圍內?整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沒有告訴您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在合理範圍內!

換句話說,那位張貼人,只敢說什麼可能性極高。如果敝人說可能性極低,那位張貼人有本事反駁嗎?


那位張貼人又不是承審法官,他說什麼一面之辭,隨他高興。
如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真的對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有利,早就再一次告Kuro跟Ezpeer。還等Shanpwu 網友熱心轉貼。

此文章於 2003-08-03 03:37 AM 被 PPPPP 編輯.
舊 2003-08-03, 02:52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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