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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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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就是下載MP3無罪,但提供給人MP3違法。
而使用P2P軟體的話,一定是有下載有上傳。 所仍然有事就對了,是這樣解釋嗎? 那為何Kuro及Ezpeer的****還能打的這麼兇?真令人不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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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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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2003/07/31發了什麼新聞稿,小弟個人不清楚;小弟個人單看華納線上音樂雜誌 - 新聞台 http://www.warnermusic.com.tw/news/news.php?id=826 又來了.........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玩這招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嚇嚇KURO(飛行網)及EzPeer(數碼公司)之消費者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從未打官司贏KURO(飛行網)及EzPeer(數碼公司),只會玩這種嚇嚇消費者戰術 小弟個人真想告訴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省省吧! 華納線上音樂雜誌 - 新聞台上就說,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所屬唱片公司從未與KURO或EzPeer此類的服務平台有任何授權機制,亦從未向上述兩家公司收取任何費用,因為,中華民國KURO或EzPeer此類的服務平台不受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威脅,打官司贏不了還想收錢......... 使用此類中華民國KURO或EzPeer此類的服務平台上傳、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是合法的,(但是MP3音樂檔案的母帶,也就是消費者手上的音樂CD,必須是非盜版的音樂CD) 使用此類中華民國KURO或EzPeer此類的服務平台彼此交流自己辛苦從音樂CD制做出來的MP3音樂檔,無論上傳、下載、交換(傳輸),皆是合法的。所以,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老是打官司打不贏KURO或EzPeer此類網站及其會員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實在想不出其他招,只好出此下策用嚇人的 頂辛苦的 (成大MP3事件是學生非法重製出售,商業行為是犯法的,中華民國教育部只好聘請律師為成大MP3學生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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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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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簡單的說 就是中華民國下載MP3無罪,但提供給人MP3也無罪。無論上傳、下載、交換(傳輸),皆是合法的。 可是,MP3音樂檔案的母帶,也就是消費者手上的音樂CD,必須是非盜版的音樂CD,而且,上傳、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之後,只可以自己聽,不得出售(不得有營利的商業行為) Kuro跟Ezpeer將P2P當成事業.....弄間公司給人家告...用P2P賺錢......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告KURO(飛行網)及EzPeer(數碼公司)很多次了,從未打贏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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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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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兩個我最瞧不起的的公司! 瞧不起不是因為他們抄襲別人的創意開發 p2p 程式. 而是瞧不起, 他們利用著作權人的著作物, 鼓動網友進行在法律邊緣的 檔案交換行為, 而還從中收費!!! 他們有什麼資格收費? 沒有著作權, 也不提供檔案儲存, 就是鼓吹大家透過他們交換檔案. 有人要告, 就推說檔案不屬於他們... 真是兩家賤到極點, 不要臉到極點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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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
文章: 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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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阿咧? 好像真的很多很多人的印象都是這樣....... 新聞亂報的影響力真大...... 沒有人在出售.也沒有人在燒錄....沒有商業行為..... 只有記者在亂寫... 而且檢警來的時候是早上 大家都在上課 有些被抓的人都是中午吃完飯回來 發現自己主機莫名其妙不見.... 裡面要被告的人好像是因為有一兩個人架站... 那時傳MP3尚未明確規定合法... 最後也沒有告...和解了 學生寫悔過書 登報道歉... 有個律師團是自願支援成大人的 幫成大人提供資訊及法源.. 至於你說的 中華民國教育部聘請的律師....這個我沒有相關資料... 要請您指教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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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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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教育部聘請的律師之事....當時有上電視新聞
各大報應該皆有報導此事 (教育部長親口對記者們說是教育部聘請律師,是否律師團是自願支援成大人的,教育部長是否口誤,這個價錢多少我沒有相關資料...) 只是此案最後記得是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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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黑店最多的地方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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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kuro在人間蒸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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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銀河天使基地
文章: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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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部份新聞稿]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布施行。 著作權法修正計修正四十條,增訂十三條,共五十三條,其修正重點包括如下: 一、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二、增訂公開傳輸權,使得要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時,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三、增訂散布權,使著作權人有權禁止盜版品之散布,另配合增訂「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佈告欄] 有關「網路使用者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之說明 一、按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依法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就MP3音樂而言,如將MP3音樂下載於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責任,縱使無營利意圖,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三、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音樂,除了有前述「下載」〈重製〉之情形外,尚包括使用Kuro將儲存在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檔案,提供其他網友下載之「對公眾提供」行為,係新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四、又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行為,無遠弗屆,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例如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等〉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可能性極高,從而須負擔民事責任之可能性極高。又就刑事責任而言,雖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各條文第二項所規定「非意圖營利」刑事責任之門檻〈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對於具體個案中合理使用之判斷不生影響〈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可能仍合於合理使用〉,惟網路使用者一般透過Kuro上傳交換MP3 音樂之數量或金額,超過上述門檻之可能性極高,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之可能性亦極高。 五、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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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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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間=人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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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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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Shanpwu 網友[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佈告欄] 標題 有關「網路使用者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之說明 張貼日期 2003/7/31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New...3195&from=board 那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一面之辭,Kuro跟Ezpeer將P2P當成事業.....弄間公司給人家告...用P2P賺錢......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告KURO(飛行網)及EzPeer(數碼公司)很多次了,如果可能的話,請容許Shanpwu 網友推薦那位張貼人去服務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從未打贏Kuro跟Ezpeer的官司是事實。 Shanpwu 網友[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部份新聞稿] 這部分已經說明新增訂「耗盡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增訂著作權法) 「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檔案分享軟體(包括Kazaa、Morpheus或Kuro跟Ezpeer)是中性的科技產品,本身不構成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架設Kuro跟Ezpeer網站還是不構成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簡單的說 就是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提供給人MP3也無罪。無論上傳、下載、交換(傳輸),皆是合法的。 可是,MP3音樂檔案的母帶,也就是消費者手上的音樂CD,必須是非盜版的音樂CD,而且,上傳、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之後,只可以自己聽,不得出售(不得有營利的商業行為) 新著作權法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不必明明只買一片音樂CD,卻只因跟朋友分享這片音樂CD做出來的MP3音樂檔案,還再一次付錢給唱片公司。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希望再付錢給唱片公司的願望,明顯不合法。 尤其,那位張貼人,請看清楚 第五十一條(著作權法以前就有,繼續維持)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消費者自己家庭電腦就是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關鍵在於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的,在合理範圍內?整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沒有告訴您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在合理範圍內! 換句話說,那位張貼人,只敢說什麼可能性極高。如果敝人說可能性極低,那位張貼人有本事反駁嗎? 那位張貼人又不是承審法官,他說什麼一面之辭,隨他高興。 如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真的對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有利,早就再一次告Kuro跟Ezpeer。還等Shanpwu 網友熱心轉貼。 此文章於 2003-08-03 03:37 AM 被 PPPPP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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