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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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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好像可以自行由網路訂購,
但已有傳聞字匣商要投降了 ,沒了字匣,我看一區片也只有少數外語能力強ㄉ人會收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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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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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非也! 新的著作權法節錄如下: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刪除)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第八十一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雖然八十七條第三項原則上禁止平行輸入,但八十七條之一的例外許可之第三項允許 個人使用者得以輸入.另依中華民國八十二年 四 月二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八四八七0號公告 第一條 一、 本一定數量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定數量如左: (一)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以一份 為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 外之其他著作 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四) 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每個人可由國外輸入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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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竹北
文章: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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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不會吧 如你有機會再去的時候 和老闆談論有關一區片區出租的話題 可能會耗在他店裡一整天 另外它也幫一些已經被判刑確定出租一區片的店家 用特別上訴的方式平反 它對法律應該是滿了解的 對於做生意的方式 那就見仁見智了 合不合很重要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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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想住台南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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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形勢比人強法案確定要通過的話~~
會不會有出租店先拋出二手一區片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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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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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施行日期,依照法令:
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後第三天生效,所以應等ㄚ扁總統 公佈後才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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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51 Area
文章: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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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vein兄,您說老闆願意站出來幫困於可笑狀況的店家(根據您說的來做推想的),我覺得挺好的,但是如果要說做生意的方式,其實我沒去那裡消費過,只是最近週遭有人在那裡買東西卻碰到老闆不太老實的狀況,我想這種事情不能說見仁見智或是合不合很重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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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Area待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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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打狗城
文章: 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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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已經有聽到風聲了!而且片商的字匣已經不想做了,現在要開始加強英文能力了 ![]() 此文章於 2003-06-10 11:08 AM 被 daho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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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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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覺得並沒有那麼悲觀,
如果光修個法就可以有效達到某種目的, 哈哈哈那台灣早就成為法治大國啦! 反正利之所驅有需要就有供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