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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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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成大的學生被捉包是因為架站提供下戴
燒錄營利那是記者講的… (說什麼正在燒錄光碟,其實那學生正在睡午覺,電腦也沒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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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的男人最有吸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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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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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有一些感想和問題
那一般的電影下載呢~~ 還在上映的電影和剛出版的音樂 網上交流下載真的就不算犯法了嗎? 實在不敢相信 此法得否朔及既往? 看到天馬音樂網又在次復活 是否也是托此次立法的服? 民法老師留日習法 昔日每每赴日即血拼好幾萬元的日文法學書籍回國 因為這些書在台灣真的都找不到 此次立法回國不得帶回超過五份的音樂或書 如此一來 是否反而會阻斷了知識的交流 那向外國的網路書店定書 是否也不能超過五份? 所謂的五份是指同樣的東西不得超五份嗎?? 還是不同的東西只要是書或音樂都不能超過五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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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
文章: 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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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個真實情況.....
被起訴的13個人完全沒有營利情形 裡面有燒錄機才一個... 被帶走主機的不知道幾個... 其中九個是大一的 連FTP都還不太會抓... 起訴原因 持有MP3 Ya 只是"持有MP3" 沒人在燒東西......抓人的根本不知道燒錄機是啥 跟光碟機怎麼區分的 當天真實情形... 有些人是正在看網頁看到一半....有人直闖寢室(好像有管理員帶).... 問了該同學一個問題:[你有沒有MP3] 回答說 有 於是電腦就被說要搬走了...整台...... 還有五六個吧 中午吃完飯 人回來 發現電腦不見了 (我校友會學弟 慘) 才聽說中午有人來"抓電腦""抓MP3" 自己中獎啦... 不知道是有沒有人開機看 還是就整台搬走...到底是如何取"證物"的呢?偷? 嗯.. 當天新聞 "發現成大學生正在盜拷光碟" "成大學生盜考光碟當場人贓俱獲" 當時我在三樓 一二樓都有人電腦被搬走 我的硬碟正藏在抽屜夾縫.... 從此 媒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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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錫安,例外處理時的垃圾桶。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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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這是真正的情況,那這個國家的檢調水準未免也太低級了...幫 ![]() 論罪的原因是由於你擁有某檔案格式?!問MP3跟問大麻一樣.. ![]() 那乾脆說只要有電腦,就一定有盜版軟體不是更快? 此文章於 2003-06-06 10:25 PM 被 Gt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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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
文章: 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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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那個好像是先進來探路的...... 後來才有檢察官進來..... 當初有自願幫我們學生的律師團引出了 毒樹果實 的論點 用犯法的方法得來的東西不可當證物.... 可是好像沒有用...... 那十三個最後登報道歉 每個都花了幾萬元了事....... 學校 檢警方 也交了差了事...交IFPI的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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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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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鎮子還在懷疑原本IFPI控告ezpeer的事件怎麼無聲無息的消失了.
現在才明瞭原來是官商勾結. 既然IFPI也同意網路貼MP3不需經過原作者同意的話. 大家就來貼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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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鄉下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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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高興的太早!
法條中規定「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範圍,一般網路瀏覽或合法使用著作行為不在此限。 --------------------------------- 下載MP3是可以,可是並不代表你能把他存在硬碟中! 所以應是指下載試聽完,馬上就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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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淡水.蘇澳
文章: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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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 又是矛盾 令人無所適從的奇怪制度 試聽的期限又是多久? 試聽一年?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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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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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您先看清楚今天新條文吧. 今天剛出驢的新法已經是無罪的了. 您的解釋是昨天以前的法律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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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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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您先看清楚今天新條文吧. 今天剛出驢的新法已經是無罪的了. 您的解釋是昨天以前的法律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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