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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f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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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248
回覆: 4月23日立法院就要討論本次著作權修正草案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raveheart
所謂「散布權耗盡原則」,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將其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移轉之同時,即喪失該著作之散布權。因移轉繼受取得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人,基於物權,本得自由管理、使用、處分或收益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本次修正既納入「散布權」,自宜增設「散布權耗盡原則」之合理使用條款,以玆平衡。真是法理(像人的話)。但後面就是荒腔走板、不依法理之嚴重現象;其解釋( (三)如著作重製物係由著作財產權人甲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所製造,但未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販售,直接輸出國外在他國銷售散布,戊在他國合法購買該重製物後,成為物權所有人。嗣後戊欲將該重製物回銷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者,因該重製物並未取得甲同意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布之授權,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甲之同意始得輸入,否則即屬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之行為,而其違反該款規定而輸入之物因非屬本條所稱之「合法重製物」,亦無本條之適用。 (四)假設著作財產權人甲授權己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其著作重製物,另在區域外例如馬來西亞,授權庚製造重製物。辛考量二國重製物價差,認有利益可圖,在馬國購買該重製物後,欲輸入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販賣者,因庚在馬來西亞製造之重製物並未取得甲同意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布之授權,故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甲之同意,否則即屬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之行為,而其違反該款規定而輸入之物因非屬「合法重製物」,並無本條之適用。

mm...
我想關於散布權利耗盡...理論上,權利耗盡還可將之細分為國內耗盡跟國外耗盡
如果硬要採國內耗盡的話則解釋(三)跟(四)都可以說的過去...因為尚未在國內做第一次所有權的移轉.....
但這其是要看立委諸公...但智財修正的方向總不離中美談判的陰影
至於散布權利耗盡的界限應是對欲進口真品(或重製品等)再轉售圖利者而發
至於一般消費者只是向國外購入純供自己觀賞而無轉售圖利者,應該不是也不應是上述原則所欲規範者...
     
      
舊 2003-04-21, 01:17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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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fStar離線中  
coolchet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臉書之 高苦茶
文章: 4,519
如過真的將來連有誠意買正版一區片的行為都被解釋為違法

那麼恐怕"生命會自行尋找出路"
不能買正版一區片的話 消費者自然會轉向他去啦
 
__________________
***************************
我的著作 : <人間書話>
舊 2003-04-21, 01:47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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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chet離線中  
Crazy Do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oolchet
對我們消費者而言 影響會是如何???

買一區片會有問題嗎??

您的問題要看第87條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而這一款又受到第87條之1第三款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所以以目前而言,如果您是利用網路向國外購買,或是返國時隨同行李帶回dvd時,而且每一部電影的數量只有一片時,都是合法的。
(但是每部的數量在兩片以上就得吃上官司了……所以團購以現行法規來看,是違法的…)

但是依據現行法規的規定,會造成一個情況,就是您不想保存您的dvd時(不管您是買幾區的都一樣),您只能把它拿來當飛盤射掉,而不能賣掉,因為dvd的散布權還在著作權人或有代理權人的手上,您如果執意要賣掉,那就要有挨告的心理準備
(如果您買的是台灣代理的片子,情況好一點,因為根據第60條,您還可以租人)

所以這次修法時,特別加入了第59條之1,讓消費者能夠將不要的dvd出售、或送人,以此而言,第59條之1不能不說還是具有一些正面意義

第59條之一的條文如下: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但是這一條還是有問題,因為它似乎只解決了三區dvd的買賣、贈與問題,但自外國購入的dvd問題還有疑義(注意其「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字句),而且,出借的行為仍然不被許可

所以,
1.如果您是購買台灣代理的dvd,除了出借,依據第59條之1,您可以任意出售、出租、贈與該dvd

2.如果您是利用網路向國外購買dvd,因為只有在您同意出錢、且dvd著作權人(或有銷售權之人)同意交貨的情況下,交易才會成立,所以如果您只購買一片時是完全合法的(參照第87條、第87條之1)。而您取得dvd的所在地是ROC境內,所以小弟認為您也可以依據第59條之1,任意出售、出租、贈與該dvd……但是這麼做有風險,因為法官可能認為dvd之所以要分區,就是著作權人刻意要防止dvd被任意散布,所以dvd所有人必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才可出售、出租、贈與該dvd(參照經濟部修正案中所舉之第3例、第4例)

3.如果您是返國時,順便合法攜入dvd(參照第87條、第87條之1),因為您取得dvd的地點並非ROC管轄區域內,所以第59條之1不適用,您若要出售、出租、贈與該dvd時,必須面臨比狀況2更大的風險

關於第59條之1,小弟另在台灣影音市場大地震也有討論,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參考一下

另外,依據現行條文以及修正草案,自國外引入dvd還不是公訴罪,公訴罪的範圍還是只侷限在與「製作盜版光碟」有關之部份

此文章於 2003-04-21 02:54 AM 被 Crazy Dog 編輯.
舊 2003-04-21, 02:20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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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離線中  
Jayz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北縣
文章: 35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isa Hsu
台獨台獨!台獨真正結果就是台灣政府淪為美帝魁儡,要簽一大堆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壓榨百姓送錢給帝國,反而完全沒有民族自尊可言。

也許有人會認為我泛政治話或扯太遠,但這的確是真正的根本原因,其他表面說法都是唬人。老百姓若對根本原因不了解,選舉時迷失在好聽的口號裡,又怎能期待政府在關鍵時刻保護百姓呢?

目前大陸、美國、日本、韓國與新加坡與臺灣相同,其著作權法均禁止未經授權之真品平行輸入。歐盟則禁止自歐盟境外輸入歐盟,致於歐盟之間各國之間則未禁止真品之輸入,任其自由流通。澳洲、紐西蘭,近年來則開放真品平行輸入。`

上面引述自亞信國際商標事物所 http://www.mission.com.tw/index.htm
所以我猜大陸、日本、韓國跟新加坡也是想搞獨立 成為美帝的魁儡
妳沒有泛政治也沒有扯太遠 只是迷失在好聽的批抨口號中而已
美帝的壓迫來自四面八方 跟獨不獨沒那麼大關係
舊 2003-04-21, 08:07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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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z離線中  
johnson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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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029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77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
戲法人人會變;各有巧妙不同.
政府說商家不能用塑膠袋~~
還不是有人在用.....
不用怕啦~~
R1的片子照樣買得到!!
舊 2003-04-21, 10:21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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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0297離線中  
Cas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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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ide-3
文章: 2,57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ohnson0297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
戲法人人會變;各有巧妙不同.
政府說商家不能用塑膠袋~~
還不是有人在用.....
不用怕啦~~
R1的片子照樣買得到!!


敝人認為買不買得到r1片子不是重點
能不能光明正大而合法購買r1片子才是重點
__________________
諸君!自らの道を拓くため,難民のための政治を手に入れるために!
あと一息!諸君らの力を私に貸していだきたい!
そして私、、、父ジオンの元に召されるであろう!
舊 2003-04-21, 01:44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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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val離線中  
Braveheart
Major Member
 
Bravehear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asval
敝人認為買不買得到r1片子不是重點
能不能光明正大而合法購買r1片子才是重點




但敝人認為這是幹啥麼 怎麼會有這樣的法律?
難道 我們真的淪為 次等國民 或者 能讓大財團 為所欲為 為了個人的利益
出賣 全台灣人的國格 及 權利.( 真能隻手遮天 )
舊 2003-04-21, 03:02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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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eheart離線中  
Casval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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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ide-3
文章: 2,57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raveheart
但敝人認為這是幹啥麼 怎麼會有這樣的法律?
難道 我們真的淪為 次等國民 或者 能讓大財團 為所欲為 為了個人的利益
出賣 全台灣人的國格 及 權利.( 真能隻手遮天 )


敝人認為台灣早已被美利堅帝國壓榨變成比次殖民地還不如的地位
__________________
諸君!自らの道を拓くため,難民のための政治を手に入れるために!
あと一息!諸君らの力を私に貸していだきたい!
そして私、、、父ジオンの元に召されるであろう!
舊 2003-04-21, 03:32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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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val離線中  
jeff641125
Golden Member
 
jeff64112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屏東
文章: 2,56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asval
敝人認為台灣早已被美利堅帝國壓榨變成比次殖民地還不如的地位


沒錯...可惡的美帝...
更可惡的是那些利萎
這種法案一定要擋下來...
__________________
Money
It can buy a House ,But not a Home
It can buy a Bed,But not Sleep
It can buy a Clock,But not Time
It can buy you a Book,But not Knowledge
It can buy you a Position,But not Respect
It can buy you Medicine,But not Health
It can buy you Blood,But not Life


So you see money isn't everything.
I tell you all this because I am your Friend,
and as your Friend I want to take away your pain and suffering.....
so send me all your money and I will suffer for you.
A truer Friend than me you will never find.


CASH ONLY PLEASE
舊 2003-04-21, 04:13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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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641125離線中  
linben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948
今天不是要審議著作權嗎??..... 不知結果如何了??
__________________
懶人相機.......


愛一個人!要了解,也要開解;要道歉,也要道謝;
要認錯,也要改錯;要體貼,也要體諒。是接受,而不是忍受;
是寬容,而不是縱容;是支持,而不是支配;是慰問,而不是質問;
是傾訴,而不是控訴;是難忘,而不是遺忘;是彼此交流,而不是凡事交代;
是為對方默默祈求,而不是向對方諸多要求。可以浪漫,但不要浪費;
可以隨時牽手,但不要隨便分手。如果你都做到了,
即使你不再愛一個人,也只有懷念,而不會懷恨。

你懂得如何去愛了嗎?試試看吧!
"If you love someone, let it be and set him/her free,
if he/she comes back to you, it's meant to be"

如果你愛一個人,隨遇而安,讓他/她自由的飛,
如果最後他/她還是回到你身邊,那就是命中注定的。
舊 2003-04-23, 06:52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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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be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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