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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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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那種標出誘人價格,一問之下才發現要搭配其他商品的做法挺常遇到的,是蠻討厭的。
不過也就是讓人多去白問一下,像我也挺討厭那種標3XXX之類的價格,擺明要人去開口詢價(那個X多半是9)。 而且有時候搭售的組合正好是本來就想買的,價格又漂亮的話,突然就不覺得那麼討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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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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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不然就是標價很便宜 但卻"很剛好"沒有貨的 然後推薦你不想買的品牌...............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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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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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應該違反公平交易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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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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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來了~公交法可沒規定 無條件退還100%貨款 拜託,別在拿什7天無條件退錢的條文出來 搞清楚再說吧,別再以訛傳訛了 肯自行吸收包裝費的商家算是不錯了 肯退你錢算還好 不肯退你錢算正常 現在的客人真是的 ...又要拿到未拆封的新貨 又要可以換貨退錢 那....換下來的...給誰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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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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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消基會網站說明: 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同條第二項規定,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故在訪問買賣的情形消費者若因檢查之必要,拆開包裝容器,仍可在七天內行使解除權解除該契約,而事業須待消費者收受商品七日後,才能確定契約是否真的有效成立。同時事業並負有消保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告知義務及消費者以書面方式解除契約時取回商品的義務 你說呢????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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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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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商家都不會這麼做的
現在時機不是很好,一但要退都不行退 有的商家會要求你換同等質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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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港都夜雨
文章: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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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上面的條文寫的意思應該是"訪問買賣"也就是推薦商品類...
而非一般開架選購的方式...不知道對不對喔!!! 我贊成收包裝費...但不能收的太多,如果一定概不退換我就不能接受了! 至少我也知道電腦產品拆封後很少人願意接受...所以一點包裝費我願意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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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嚇不倒我的~ 這一切都是幻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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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五嶽山第四面101號B1
文章: 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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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人為因素的話應該要退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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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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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阿~ 請你看清楚點.. 再說吧 你說的全部是屬於"第三節 特種買賣"的細項, 求求你,別再以訛傳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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