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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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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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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oung
查個資除非是刑事案或是社會重大案件警方才有權查
其餘提供等同違反個資法

法律規定是三年以上的刑案才能調資料,但國內ISP常常警察一要求就給了,哪天ISP被告也不用奇怪。

至於真的被告之後,警察通知可以不用去,請警察直接轉送檢察官,再請檢察官轉移至被告所在地檢察官,以免舟車勞頓,又被一模一樣的話問兩次。(小刑案通常是可以跟民案一樣要求轉移地方的,而且檢察官通常也樂得轉移,免去詢問這種無聊的小案件)

所以這種案子離原告越遠越有利,就算原告派律師出門,律師出個遠門當天其他錢都不用賺了,通常就會打消念頭,不到庭處理,這樣對被告就很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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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11-30, 10:55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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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聖粉B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40
引用:
作者ioung
查個資除非是刑事案或是社會重大案件警方才有權查
其餘提供等同違反個資法

個人經驗
網路上有人去某公司應徵遇到很不好的經驗上網分享,結果後來被店家告妨害名譽
後來我這個下面同樣有經驗而回話的,也收到傳票要我當證人

不過後來事情是圓滿落幕,店家找律師弄一個求職學生還敗訴真的很弱
 
舊 2017-11-30, 11:03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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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粉BANG!!離線中  
PCDVD_2018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12
引用:
作者SOED
罵人爛咖當然會被告,他外遇有傷害到你嗎? 被傷害的人才有資格罵他


那吳罵日女星幹嘛?

名不正言不順的
舊 2017-11-30, 11:22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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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_2018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8
這個被告的鄉民不是在PTT罵他

是在臉書罵的

是否他的個資就在自己的臉書輕易可見?

鄉民在PTT只是公告自己收到傳票的事
舊 2017-11-30, 11:43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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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現在在線上  
palmdeve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引用:
作者sutl
法律規定是三年以上的刑案才能調資料,但國內ISP常常警察一要求就給了,哪天ISP被告也不用奇怪。

至於真的被告之後,警察通知可以不用去,請警察直接轉送檢察官,再請檢察官轉移至被告所在地檢察官,以免舟車勞頓,又被一模一樣的話問兩次。(小刑案通常是可以跟民案一樣要求轉移地方的,而且檢察官通常也樂得轉移,免去詢問這種無聊的小案件)

所以這種案子離原告越遠越有利,就算原告派律師出門,律師出個遠門當天其他錢都不用賺了,通常就會打消念頭,不到庭處理,這樣對被告就很有利了。


那原告不能要求再次轉移至原告所在地檢察官嗎?
還是說被告比較大?
原告 被告 平等吧?
舊 2017-12-01, 12:36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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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mdeve離線中  
sutl
Elite Member
 
sut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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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palmdeve
那原告不能要求再次轉移至原告所在地檢察官嗎?
還是說被告比較大?
原告 被告 平等吧?

這是民事被告的權利
舊 2017-12-01, 01:16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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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rup4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9
您的住址: 台灣的某個角落
文章: 62
簡單的說
對事不對人,這就很難告的成
另外公開批評人跟罵人被吉成立不會很難
舊 2017-12-01, 01:17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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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p4離線中  
熊騎士
Basic Member
 
熊騎士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8
蠻好奇
告是一回事
可是最後怎麼判是另外一回事

最後會變成法院認證嗎?
__________________
我只是一個活得有點久的小屁孩。
舊 2017-12-01, 02:12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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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騎士離線中  
chumowu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51
引用:
作者sutl
法律規定是三年以上的刑案才能調資料,但國內ISP常常警察一要求就給了,哪天ISP被告也不用奇怪。

至於真的被告之後,警察通知可以不用去,請警察直接轉送檢察官,再請檢察官轉移至被告所在地檢察官,以免舟車勞頓,又被一模一樣的話問兩次。(小刑案通常是可以跟民案一樣要求轉移地方的,而且檢察官通常也樂得轉移,免去詢問這種無聊的小案件)

所以這種案子離原告越遠越有利,就算原告派律師出門,律師出個遠門當天其他錢都不用賺了,通常就會打消念頭,不到庭處理,這樣對被告就很有利了。

也很難說...
以犯罪行為地,行為地法院就有管轄權(本案不知道怎麼認定?)
不一定要遷就被告住所地
舊 2017-12-01, 07:12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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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mowu現在在線上  
gdrgd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引用:
作者palmdeve
那原告不能要求再次轉移至原告所在地檢察官嗎?
還是說被告比較大?
原告 被告 平等吧?


因為訴訟是人民的自由,所以民事案件以原就被,以阻止濫訴造成的困擾
而刑事案件以事件發生地為管轄機關,網路犯罪以被告住居所或現所在地者為主

警政署規定網路犯罪之管轄,認定為犯罪嫌疑人之住所、戶籍地、及犯罪所在地(即他用那台電腦的地方),故類似案雖全台警局都能接受報案,但仍要將案件轉移至上述管轄警局辦理

所以上面的案件,警察其實是無權拒絕轉移的
舊 2017-12-01, 09:46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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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gdr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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