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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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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鄰長 通常臉皮都很厚,別人違規抓第一,自己違規當沒事。 
				
		
去各鄰里長外面的巷子看就知道,亂停車的 就那幾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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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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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公立停車場 
				
		
每3個月重新抽籤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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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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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現在手機都觸控螢幕了很少按鍵了... ![]() 回過頭來說跟老住戶熟是一回事, 老住戶看著她違反規約也沒辦法相挺. 你原先走法就是一切照規約走, 堅持下去就好, 有證據提證據就事論事不對人 切記不要造成他人印象是你們兩邊交惡, 而是你只想按規約走, 有人想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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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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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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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管委會的成員都知道他的品格跟個性 但是他是老住戶又是鄰長 人面廣闊 所以很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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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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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鞋櫃是可以擺在門口的,只是要在規約理載明大小以及擺放位置(就是不會阻礙逃生以及搬家上下路線),不管你要不要讓人擺,你應該要在區權會提出議案,尋求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案讓大家投票選擇,而不是覺得不能擺就管委會自己開會決定全部清掉(管委會只能決定處理那個妨害公共安全的住戶雜物) 
				
		
		
		
		
		
		
		
		
	
	2.你可以去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Code=D0070118。第47、49條處罰條例,第48條是罰你的 3.我覺得她拉保險的、你很難搞得過她,因為她的工作就是閒閒沒事到處找人講話...。而且衝突本來就不應該發生的,你處事雖然有效率但是急而欠周慮,太一板一眼不夠柔軟靈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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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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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鞋櫃是不能放的 就算社區規約有註記可以放 只要鬧到市政府 一樣會被開單 況且只要出門口 就是社區公有地 是社區所有人共有 放了可以告侵占 因為當時掃蕩鞋櫃的時候 就有請市政府的人來看過 法律>規約 另外補充一下 社區的規約剛改了五年 當時修訂規約的時候 管委會是一個字一個字編訂的 那位委員也全程參與編訂 區權會也一條一條經過住戶表決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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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文章於 2016-08-30 07:28 PM 被 051503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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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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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法律當然凌駕規約,但請問是哪一條法律有寫明規定門口不能放鞋櫃的?我很想知道 法定共有地是所有區權人共同持有,只能由管委會代表告外人侵占 如果你跟你兄弟共同持分一塊土地,你在土地上面怎麼搞,你兄弟都不能告你侵占,因為土地上每一個點的所有權都有你的持分比例 不然你可以實驗一下,請那個市政府來看的人,發函給你的社區,說明住戶門口外面不能擺鞋櫃,看他敢不敢不寫任何法源就發給你 此文章於 2016-08-30 07:36 PM 被 solosby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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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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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你放的鞋櫃下方 只有1/總戶數 是你的持分 有其他住戶不同意你放鞋櫃 你就不能放 法源當然有 我收過公文 不然那些住戶也不會把鞋櫃收起來 只是那是社區文件 收在檔案櫃 打去市政府轉住宅管理科 就可以查到法源了 這是個人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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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文章於 2016-08-30 11:07 PM 被 051503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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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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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讓她強制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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