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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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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3
文章: 289
老狐狸現在應該躲在家裡偷笑
     
      
舊 2014-03-30, 05:05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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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鐵人離線中  
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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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阿松講古
有夢最美..希望相隨


卡早睡卡有眠
 
舊 2014-03-30, 05:08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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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阿松講古
New Member
 
阿松講古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3
水母還有第二招大絕...

發動在學運人群中的間諜..煽動百姓群眾茲事..例如大規模衝撞總統府等等..

水母趁勢宣布戒嚴...驅離聚集民眾..如不聽勸...就'拍肩'驅離...

坐穩大位..要通過什麼法案協議都ok拉...還可以無限期延長總統任期....

哈哈哈
舊 2014-03-30, 05:51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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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松講古離線中  
不要問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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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851
卸任總統能立刻出國嗎
__________________

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does rhyme
暫離.....
舊 2014-03-30, 06:07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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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問離線中  
阿松講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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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松講古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3
可以卸任前幾天出國阿...哈哈
舊 2014-03-30, 06:12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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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松講古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pvd1985
馬英九有啥好怕的,他任期完基本也沒可能有繼續從政的機會,現在就是他最後能散發光芒的時候,基本上他一定選擇硬幹,因為他認為他這樣做能有歷史定位,另外學運要求其實不用把焦點只放在中國,譬如兩岸監督條例應該放大到和任一國而不是只針對中國,接下來還要和美國談,估計也是密室政治一堆.

其他國家基本上已有法條規範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329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E0020006

兩岸協議因為情況特殊,所以是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另外規範。

此文章於 2014-03-30 06:27 PM 被 rainwens 編輯.
舊 2014-03-30, 06:24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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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BonJo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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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美麗小鎮上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阿松講古
可以卸任前幾天出國阿...哈哈


中共:你沒利用價值了 送回去

米國:為了民主 你這政治犯也送回去
舊 2014-03-30, 06:30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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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Jovi-X離線中  
j@zz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2
引用:
作者rainwens
其他國家基本上已有法條規範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329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E0020006

兩岸協議因為情況特殊,所以是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另外規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11993068
民國91年9月底扁政府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翻修,提出扁政府行政院草案,第五條規定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見院總字第1554號政府提案第8786號)」(也就是說,蔡英文認為服貿協議,僅需行政部門片面決定即可)

10月初國民黨深覺此案不妥,由立委陳學聖領銜提出修正案,共有國親兩黨43位立委與民進黨1位立委李文忠連署。在第5條第2項內加上「並送立法院備查(見院總字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4379號)」等字眼。

蔡英文眼見無法拒絕,竟然臨時想出特別加上「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等字眼。(也就是說,蔡英文認為如有必要時,兩岸協議可以「黑箱」處理)


嗯~

反黑箱服貿

反服貿

到底相不相同

所以可以拿明朝劍砍清朝官

小英經典:時空轉換

此文章於 2014-03-30 07:10 PM 被 j@zz 編輯.
舊 2014-03-30, 07:06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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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z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j@zz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11993068
民國91年9月底扁政府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翻修,提出扁政府行政院草案,第五條規定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見院總字第1554號政府提案第8786號)」(也就是說,蔡英文認為服貿協議,僅需行政部門片面決定即...

那次修訂不牽涉到立院的審議權,只是沿續前次條文的規定

修訂前第五條條文:
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
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前項協議,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但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
應另以法律定之者,並應經立法院議決。

修訂後第五條條文: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
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
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
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82592100900.htm
http://www.ptt.cc/bbs/WomenTalk/M.1395721856.A.9B0.html

要是真那麼在意,相信大家很樂意國民兩黨合作改得更嚴格一點......
舊 2014-03-30, 10:44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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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Berith
*停權中*
 
Berit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4
您的住址: 幽冥深淵
文章: 232
國民黨的跟馬英九的
這兩個不一樣喔
舊 2014-03-30, 10:46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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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ith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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