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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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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政署指出,酒駕約占死亡類交通事故的兩成,一直是死亡車禍中最主要的肇事原因。 法、警界肯定 酒駕致死刑度提高 以後不得易科罰金 搞了半天死亡車禍最主要的罪魁禍首是汽車酒駕 竟然還有人一直宣稱是因為快車道比較危險, 為了降低致死率所以才要禁行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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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1 您的住址: 溫柔鄉(?)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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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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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我一時之間突然看不懂主席的跳躍型邏輯思考 可否請主席稍加解釋? 引用:
只有汽車會酒駕? 斷章取義又一樁? 那以後為了重視行人路權&自行車路權 大家都一起走同一條好了? ![]() 此文章於 2011-11-09 01:03 PM 被 猫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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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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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開放國道6、8、及新化以南國道3號可通行550cc以上重型機車,
開車一族,,您的意外加重險,,保了嗎??,,財損應該投保20,30萬應該也不夠! 高架近地面很高的!,唉,交通部,唉!立委諸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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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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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都是考慮會不會死,不懂得考慮會不會撞到。 禁行機車道真的好危險,下雨天壓過那四個字有時候都會滑一下。 有一次就真的差點滑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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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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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都違規在先了 ... 在「禁行機車道」騎機車滑倒, 難道也要申請國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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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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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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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提這個問句 是想暗示說 機車酒駕並且致死的比例比汽車酒駕高 嗎? 不要說我自己腦內補完,你自己親口說吧 這是你要表達的意思嗎? 警政署公佈的數字你都不認同的話,我也拿你沒辦法。 此文章於 2011-11-09 01:24 P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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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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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強調是汽車酒駕,機車酒駕出事的也不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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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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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直都看不太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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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1 您的住址: 溫柔鄉(?)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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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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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貼一下新聞好了 免得有版友比較忙 沒時間點進去看 由此開始 中國時報【林郁平、蕭博文╱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酒後駕車刑度,法界與警界都持正面看法,認為可有效遏阻酒駕的違法行為,但在量刑上,仍視個別法官能否感受社會氛圍,做出適當的判決。 警政署指出,酒駕約占死亡類交通事故的兩成,一直是死亡車禍中最主要的肇事原因。近兩年酒駕肇事件數、死亡人數,約四百件、四百人左右,較九十六年減少兩成五以上,警方認為取締酒駕的政策已見成效,而刑責的加重,將會更有效的降低民眾喝酒不開車的正確觀念。 由於刑責提高,日後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罪而遭逮捕的現行犯,都要隨案移送地檢署,現行依刑事訴訟法「得」不予解送的規定將無法適用,警政署已交由刑事局研議,將要求各警察機關依規定辦理,以符法制。 一名資深的高院法官指出,過去酒駕致人於死,只能以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刑度僅在兩年以下,顯然與當前社會期待有落差。如今增列酒駕致死條款,刑度大幅拉高至七年以下,給予法官更大的量刑空間,也才能真正嚴懲惡劣的貪杯之徒。 該法官指出,酒駕致死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過去最大的不同在於,肇事者再也無法選擇易科罰金,僅能夠選擇易服社會勞動,整體處罰更為嚴重,可望有一定程度的遏阻作用,也能 夠促使肇事者更積極的與被害者家屬談判和解,以換取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空間。 至此結束 本新聞轉自[中時電子報] 1.整篇新聞沒提到[汽車酒駕肇事死亡率最高] 誰在腦補? 2.我沒說不相信警政署發布的統計 但是貴黨卻明顯想要修改立法院所制訂的法規? [只許主席放火,不許鄉民點燈] 引用:
要用[心眼] 開玩笑的 畢竟會有人支持的論調一定有其根據 所以我們必須先肯定有這麼個必要 再來仔細檢驗他的論調 一開始就反對是不好的 但是真理越辯越明 經不起鄉民的檢驗 拿出去就只會貽笑大方 ![]() 此文章於 2011-11-09 01:46 PM 被 猫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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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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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華民國腳踏車黨表示..... ![]() 此文章於 2011-11-09 02:08 PM 被 hl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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