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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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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以為閣下言之無物 絲毫看不見對本討論的建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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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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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凹下去的話,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 怎麼可以懷疑親屬之間 "一定" 會串供? 萬一沒有串供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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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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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探討有沒有串供可能 而不是"一定" 至於"可能",也不是用過去的其他人案例當準則 而是案後該姨丈有無類似串供之行為 該案並沒有被新聞深入報導 只有被有心人拿出來炒作批評該法官 也許該法官裁定理由有提到該姨丈有疑似串供行為 再說串供疑慮是我猜測 你要討論,至少找新聞有深入報導的 不然是要一起在這瞎子摸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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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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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阿, 我只針對法條所訂的 "必須斟酌嫌犯是否有逃亡或者串供之虞" 在討論. 一個疑似性侵外甥女的姨丈, 到底有什麼證據可以支持他有逃亡或串供之虞? 因為他有一雙腳, 跑得很快? 當然這只是假設性的問題您沒有義務回答, 我要講的是身為一個法官, 他大可忽略證據而不羈押嫌犯, 也可以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羈押嫌犯, 這是他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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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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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什麼會沒什麼好批評的? 台灣法院的判決最為人詬病的 就是審判標準初一十五不同時-如月有陰晴圓缺 所謂的審判品質即是,同樣類型的案件,不管由誰來審 都應該盡可能要有相同的見解、審判結果 當然這是理想,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國家在這點上相對做得比較好的 台灣嘛....這點批很久了,但是法官們不希望自己的權力被限縮 死抓著獨立審判權不放 每每爭議性的判決跟裁定怎麼來的?不就"獨立審判"四個字? 真的沒辦法整合成單一見解?實際上又不是那麼一回事 高院開個會就能在法條見解上對下級法院造成約束力 法官們就是不想交出權力又沒做好(或者不想做好)該做的事 這狀況不該批? 不講同一位法官不同的案子,單就今天謝姓嫌犯棄保這CASE 高院認為這個案子就是該羈押,為什麼這位盧姓法官會認為(可以認為)能交保? 法院審理的標準是怎麼一回事? 為什麼同一件事情會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見解? 如何能說這是"沒問題"? 再舉個例子好了,這個判決在學校裡面傳來傳去 法學院裡沒有人認為這不是"護航"的 前陣子有位法官之子肇事逃逸,辯稱因新手上路 且車內撥放音樂無法得知車禍事故發生 法官據此免除被告違反應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責任 笑話的是,法理上關於過失的討論是一年級的課程 這是常識,而且這是刑事庭不是民事庭 身為一個法官能(敢)寫出這種讓人笑掉大牙的判決 只有兩種情形:他認為原告律師、檢察官沒唸過法律系 再不然就是他認為老子法官最大,愛怎樣判都可以橫著判 握著大權又不負責任,不該批嗎? ![]() 此文章於 2011-07-17 01:24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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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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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雖然說看新聞辦案很不可取, 不過現在還看不到判決文, 我們只好先看看新聞, 忽略記者本身的臆測, 只看事實的描述. 新聞鏈結 檢方偵訊時,施男仍舊否認*****女童或用手指性侵還****,但檢察官以女童指證歷歷,女童母親親眼目睹,認為施男涉犯加重強制****罪嫌疑重大,且犯罪時間長惡性重大,依涉犯本刑為五年以上重罪、有再犯之虞,向板橋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案中女童母親憤怒提告, 事後並把女童帶走, 所以我們排除了怕親友與嫌犯串供的理由. 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姨丈曾性侵外甥女, 僅憑女童單方面指證以及母親撞見姨丈下體**** (我真的曾經被一起泡湯的女性朋友要求露鳥給她看, 她從來沒看過真實物 XD) 也沒有證據顯示姨丈會再犯 (因為連有沒有初犯都還沒定罪呢), 更別說沒有證據顯示姨丈會逃脫 (要是沒犯罪的話, 沒事幹嘛逃脫) 熟稔法律如你, 請告訴我姨丈為什麼要被羈押? 為什麼社會上沒有人為他叫屈? 此文章於 2011-07-17 01:33 A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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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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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要從之前阿扁的案子來想了 當時法官就有認為阿扁利用民意去造成法官壓力 你會不會覺得這次高院是受到「鄉民的正義」影響? 板上還有人開口閉口就拿十幾萬人連署來說嘴 我很懷疑高院沒受到民意壓力 引用:
這就顯示了有再犯之虞 但是計程車案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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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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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無罪推論真的莫名其妙!! ![]() 應該可以依個案情況或當時證據來參考收不收押 全都一律無罪推論蠻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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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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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壓力?不要光用"懷疑"帶過,你覺得高院的裁定 主要是受到民意影響的話煩請將你的根據補上 不要說夠專業,稍微有點SENSE 都能從理由內容去推敲法官的心證與立場,這並不困難 最少高院發回板院的時候有一套讓人能夠接受的完整說詞 內容同時也指責盧姓法官裁定交保的理由陳述過於簡單輕率 這都不是無的放矢不是嗎? 此文章於 2011-07-17 02:04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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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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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學法律的就會理會這個嗎? 何智輝案跟包庇法官兒子酒後肇事的這些法官都不是學法律的? 撤銷交保裁定的高院法官也不是學法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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