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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躺在美麗撫子的懷裡
文章: 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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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如果黑道大哥找小弟連署一樣有效嗎? 展示給政府看我擁有的實力(要選議員或縣市長都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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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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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起解釋好了。 我想你的盲點在於,221的構成要件必須是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進行****,而違反其意願的方式,通常是以強制力剝奪其自由,不論以強暴的手段,還是以藥劑迷昏的方式均屬之。 但在本案中,依法院的認定,女童並未被剝奪其自由,她有表達不要、抗拒的能力,但卻無表現出來,因此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有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因此才會依罪疑唯輕,改用227判刑。 這裡的抗拒,女童並不需要了解被告在做什麼,她也不需要明確表示「不要做愛」,只需要表現出「不要」,不論以言語或動作的方式,也不論她是否能夠明白什麼是性交,都會讓被告進入221。 因此討論女童是否明白什麼是性行為並無實益,因為不論是否明白,除非有證據可證明女童當時有表達出「不要」的意思,否則都無法以221處罰被告。 而你舉的幾個例子,並不能證明什麼。 以藥劑迷昏對方,已經剝奪了對方的自由,當然可以以221處罰。 刑法有些罪名,對方同意則不成立犯罪,如320竊盜罪,經所有人同意而取走他人物品,並不會成立竊盜。 但是有些罪名,即使當事人自己同意,也不能做,做了就是犯罪。如剝奪他人之生命,譬如說即使有人哀求你殺死他,你是在他本人同意下殺死他,還是會成立殺人。 所以上面的1.中,甲同不同意都無所謂,A都成立殺人。 2.中,甲因己之故喪失意思表達之自由,A會成立225乘機****罪。 3.中,傷害罪同樣無所謂對方同不同意的問題,一樣都會成立傷害罪,頂多是事後甲不提出告訴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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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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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黑道大哥找小弟連署的名單,交給警政單位的話 .... 警政署長 肯定笑開懷 ~~ ![]() "一網打盡" 的 效力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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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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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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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一再解釋,但我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樣,從客觀或言主觀上,選擇相信嫌犯已違反女童之意願,及受害當時無法表現意願. 這樓對論就到此也可. 另請教: 引用:
如果[未違反xx之意願]是一種準則, 在對方未反對下揮拳 何來成立傷害罪? 如果對方請我揮拳打他肚子,我也照做,那傷害罪成立嗎?(個人真實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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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躺在美麗撫子的懷裡
文章: 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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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不是直接拿自己的名字啦 一定是找收保護費的店家 要他們一家老小全部都給我去連署 最好連學校同學、親戚朋友都上 連署績效到達 本月保護費減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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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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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什麼準則? 要看法條,構成要件為何,不是每個法條都一樣。 前面講過了,不論對方是否同意,你打了他,造成他傷害,你就成立傷害罪。只不過如果真的是他同意的話,因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他應該不提出告訴,那麼依法無法對你訴追處罰。 但有特殊情況,像拳擊或格鬥比賽,這時候即使成傷,依法界見解可以阻卻違法。 此文章於 2010-08-27 07:39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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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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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沒一定準則 (同意或未表示反對) 那我就不多談問 以免岔題了 此文章於 2010-08-27 08:11 PM 被 泡泡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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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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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想成為白老鼠
但事實上各種制度都是這樣完善出來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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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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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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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的少女自願和男朋友發生性行為時
法律說妳心智尚未成熟,無責任能力,所以男朋友有罪!!! 6歲女童被性侵,法官卻要求女童必須像有完全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一樣,去表達她的意願! 這不止自相矛盾還非常荒謬!!!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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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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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您的住址: 台南古都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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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 ***長大大說的不錯,小弟也有一寶貝女兒。 以前還未當上家長時對於報紙上的虐童案,頂多是多看2眼看看詳細 當上家長後,對於此類新聞靜常會想:怎麼會下的了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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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帳號不小心陣亡囉 ![]() 人類最偉大的發明除了電力以外...就是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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