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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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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同意 , 可以有人犧牲在這種愚蠢的實習階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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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BUXTON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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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265 這讓我想起了去年在台灣落網的美籍戀童癖犯李馬克的新聞 ![]() 還敢說喜歡台灣,想在台灣開托兒所.... ![]() 坦白說,對於那些性侵幼童的戀童癖罪犯,法官真的不應該過度寬容這種人,不該給予輕判。不施霹靂手段,難顯菩薩心腸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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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team,one goal,one dream. One thing, one quest, one ring. 光與影的每一天(2016熱鬪甲子園主題曲) 《直到世界的盡頭》 【加班費跟鬼一樣】 『瘋狂』就像是「地心引力」,有時候只需要輕輕的推一下就夠了。 在七嘴八舌異言堂討論政治就像是『野火燎原』,有時候只需要政治魔人輕輕的帶一下風向就夠了。 〝最高的法律是良心〞【悲慘世界】 Roy.Halladay R.I.P (1977~2017) 此文章於 2010-08-27 10:09 AM 被 manticorej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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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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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放心, 我有女兒, 我的想法很簡單, 我就是用生命在保護她. 有小孩, 就要有這種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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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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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莫言刑法,法律本為求諸文字細節的一門學科
在刑法上因可能使人入罪受國家機關之處罰,更需於文字上謹慎審酌 2.我國「現行」對於221條以下之性犯罪,係稱為妨害性自主罪 也即所係保護之法益為被害人之「性自主權」 此由221條明文可以觀之,而其要件需要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相類似手段為之始得該當 此在心智成熟、精神正常之成年人而言,應無謬誤 反之,只要在自主意願下,除涉有對家庭或社會之其他侵害(如公然猥褻) 則與任何成年人為****行為,均不構成犯罪,所以3P不會犯罪 3.而對於年幼之人,因其心智尚未成熟或對性自主之認識有所欠缺 則可能有無法充分表示其性自主權之情形 如本案之犯罪事實中,幼女不明被告以手指進入其下體究係有何意義而不知抗拒 或有幼童誤以為對其性侵之狼父係與其遊玩等 加以並無任何上述施以強制力之手段 則既不符合221條之構成要件,以罪刑法定,自不得以該罪相繩 為避免立法疏漏之發生,又為保護幼童尚未發展成熟之身心 是以特規定227條(又稱準強制****或猥褻罪) 「不論幼童之意願為何」,均得以本條處罰之 又以體系觀察,221與227條同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雖罪名不同,但實則有相同程度之處罰,法律規範並無不足之處 4.又如對於精神障礙之人而受有如上述之情形 亦非適用221條,而應以225條規定處之,刑度同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5.反之,如犯221條之罪而有上述3、4點者 同樣得以222條第1項第2、3款加重處罰,亦不影響被告應受之處罰 至於判決內之文字之取捨,或為個人文字能力之拘束 另是否為輕判,本屬法官裁量空間,即便採類似美國陪審制亦不受影響 臺灣刑事訴訟制度,本有意全數引進美國陪審制度 現行之交互詰問制即為陪審制的先行修正 何以不繼續修改:僅因訴訟上之平等 富有者得利用其資源,遴請多位律師甚至形成團隊調查一切 但貧窮者,連律師都要經法院指定或透過法扶(法扶強化是配套措施) 是以當小蝦米對上大鯨魚時,交互詰問制及陪審制將極度對富有者有利 這也正是美國司法上所面臨的一個巨大問題 臺灣如貿然引進,未見正面效應之前,恐生更大波瀾 至於陪審員之遴選,反倒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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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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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強制****罪,惟被 告辯稱案發時甲女並無反抗,其並無以暴力使甲女就範,而 證人陳翠芳於本院審判時亦證述:我看見被告與甲女時,甲 女並無抵抗被告之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院卷220 、 221 頁),核與被告所述相合; 無喊叫跟哭也許是被嚇呆了呢? 參以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 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 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 法官有實驗過嗎? 還是用幻想的呢? ![]() 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 褲內而為本件犯行,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 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尚非無據,起訴法條尚有未 恰,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 判。 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 甲女沒哭喊就是代表沒違反甲女的意願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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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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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解釋得真簡單明瞭! thanks. 但還是要謝惡蟲大費時跟我解釋 不過,既然法官不認為嫌犯把女童抱到膝上猥褻是暴力行為 又221與227條同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明知甲女僅6 歲,心智未成熟,竟對其****,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且犯後藉病否認犯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 接下來這句 [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容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是甚東西啊? 處有期徒刑3年貳月? 聽起來像是法官也很忿怒,所以處有期徒刑3年貳月? 是我理解錯誤,還是法官有毛病啊? 那法官如果抓狂,不就當庭逐出嫌犯,讓它接受社會輿論譴責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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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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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又要合理懷疑了,這個罪犯是否有個當法官的老爸老媽叔叔伯伯舅舅姑姑阿姨堂哥堂弟表哥表弟堂妹堂姐表妹表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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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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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了一想:[未違反甲女之意願] >>>不知抗拒? 正常女童怎會同意有人摳她下體? >>>>或有幼童誤以為對其性侵之狼父係與其遊玩? 女童都會痛了,怎會誤以為遊玩?嫌犯否認犯罪行為不就是認為沒所謂的[摳下體遊戲]?法官會從那裡證詞知道[摳下體遊戲]? 如果正常女童不會同意別人摳她下體,法官卻要求女童證明是她是正常人? [未違反甲女之意願]之舉一反三 1.甲未反對A從背後推他跳下10樓-------除非甲事先四處聲明他不想死,否則A[未違反甲之意願]? 2.甲女自己喝醉不醒,A有問甲女性交之事,甲女無答覆,則此後之****,[未違反甲女之意願]?不算性侵? 3.A對甲突然揮了一拳,但甲無事先聲明他不想挨揍,[未違反甲之意願],故無暴力行為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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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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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主剛開始實施時,多半看來也都很愚蠢… 世界上有很多根本不想實施民主的國家,看到兄台的言論一定龍心大悅,說不定還會賞您個官來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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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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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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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犧牲人權來實驗司法制度改革 , 並不在我的民主觀念 , 以及人權維護中 . 我期盼如果有那麼一天 , 貴兄以及家人朋友 , 不會是那隻小白老鼠 ! 不然在審判完後的數十年 , 收到一紙明信片, 上面寫著法務部長對於 你的案件誤判及抱歉 . 這種畫面我很不想看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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