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數位影音討論群組 > 影片討論區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kage
Advance Member
 
kag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中壢
文章: 321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這是刊登在6/1自由時報的半幅廣告...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你這話說的沒錯, 十個人強要你吃大便, 的確不是民主.

不過這麼多工會所反應的意見一致, 就是民主.



胡扯,這叫利益掛帥......

那我們幾百人叫你吃大便,你也快吃......
     
      
__________________

http://www.papadvd.com/simple_title...p?p_code=100475
時時刻刻提醒自己,下次團購要記得買~~

新玩具:BANG & OLUFSEN A8.....還可以啦~~但是不是我想要的聲音......
舊 2003-06-06, 11:01 AM #17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age離線中  
kage
Advance Member
 
kag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中壢
文章: 321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這是刊登在6/1自由時報的半幅廣告...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你這話說的沒錯, 十個人強要你吃大便, 的確不是民主.

不過這麼多工會所反應的意見一致, 就是民主.



那叫做利益掛帥

不然那麼多網友叫你去吃屎,你怎不去,我們有上百人勒!!夠民主了吧~~
 
__________________

http://www.papadvd.com/simple_title...p?p_code=100475
時時刻刻提醒自己,下次團購要記得買~~

新玩具:BANG & OLUFSEN A8.....還可以啦~~但是不是我想要的聲音......
舊 2003-06-06, 11:05 AM #17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age離線中  
ramsin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721
請大家趕快call電話
目前正在審法案
我已經反映給好幾位立委的辦公室
悠關以後可不可以買它區的DVD
大家要努力
現在就拿起電話

立法委員查詢系統
http://www.ly.gov.tw/ly/ly05/ly05000.jsp
__________________
祝大家財源狂進
舊 2003-06-06, 12:02 PM #17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msin離線中  
quetzal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49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引自東森新聞
------
另增訂「代理商條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台灣沒有代理商輸入的著作,將不能在台灣流通。
------
哇,以後連從AMAZON網購原文書都犯法了,
這是真的嗎!還是東森報導有誤
舊 2003-06-06, 12:02 PM #17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quetzal離線中  
Ken.W.
Elite Member
 
Ken.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Kaohsiung City-AV Home
文章: 5,974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quetzal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引自東森新聞
------
另增訂「代理商條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台灣沒有代理商輸入的著作,將不能在台灣流通。
------
哇,以後連從AMAZON網購原文書都犯法了,
這是真的嗎!還是東森報導有誤

根據裡面的報導:
"另外,還通過所謂「代理商條款」,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制75萬元以下罰金」,在法案審查過程當中,有立委認為這是保障智財權,也有部份立委認為,條文阻礙了真品平行輸入的管道,影響國際商品流通的自由,反智財惡法聯盟抨擊,這是保障代理商條款。台聯立委蘇盈貴指出,未來在台灣沒有代理商的書本、畫作、藝術品等著作,將不得在台灣流通。 "

後來第87條還是過了,真的已成定局了嗎??
__________________
相關後續已看完,確定不再跟我有關,我當然閃人
了.我都閃人了,2005/3/26晚上後別再無聊針
對我回文,我怎麼回啊!當然如果你想趁機自己玩
爽的,那當然我也阻止不了你.
請過去偶爾發簡訊問我問題的,別再發簡訊了,我
已不在此園地幫忙.因為我已無法看到與回覆.失
聯網友要找小弟,若不知如何聯絡,也請一併見諒.
==============
不斷疑問,不斷求知.實事求是,精益求精.
知識才是力量.AV這條路是我無悔的選擇.
舊 2003-06-06, 12:23 PM #17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en.W.離線中  
linben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948
剛看到新聞跑馬燈,只寫販賣盜版改成公訴罪,加重形責....

最近跟幾個朋友聊這個問題,也只認為對個人訂購非R3的DVD沒有影想,
只有店家才有影想,....
後來想到,那改天又不知利用哪條惡法來限制個人網購其他區正品該怎麼辦??.....
我想唇亡齒寒....有一天會發生的.....
__________________
懶人相機.......


愛一個人!要了解,也要開解;要道歉,也要道謝;
要認錯,也要改錯;要體貼,也要體諒。是接受,而不是忍受;
是寬容,而不是縱容;是支持,而不是支配;是慰問,而不是質問;
是傾訴,而不是控訴;是難忘,而不是遺忘;是彼此交流,而不是凡事交代;
是為對方默默祈求,而不是向對方諸多要求。可以浪漫,但不要浪費;
可以隨時牽手,但不要隨便分手。如果你都做到了,
即使你不再愛一個人,也只有懷念,而不會懷恨。

你懂得如何去愛了嗎?試試看吧!
"If you love someone, let it be and set him/her free,
if he/she comes back to you, it's meant to be"

如果你愛一個人,隨遇而安,讓他/她自由的飛,
如果最後他/她還是回到你身邊,那就是命中注定的。

此文章於 2003-06-06 01:02 PM 被 linben 編輯.
舊 2003-06-06, 12:57 PM #17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nben離線中  
mark193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新竹
文章: 508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en.W.
根據裡面的報導:
"另外,還通過所謂「代理商條款」,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制75萬元以下罰金」,在法案審查過程當中,有立委認為這是保障智財權,也有部份立委認為,條文阻礙了真品平行輸入的管道,影響國際商品流通的自由,反智財惡法聯盟抨擊,這是保障代理商條款。台聯立委蘇盈貴指出,未來在台灣沒有代理商的書本、畫作、藝術品等著作,將不得在台灣流通。 "

後來第87條還是過了,真的已成定局了嗎??

部份民眾出國會攜帶光碟、書本等物品回國當禮物,也要注意「不得超過5份」,因為91條之一也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親民黨立委周錫瑋指出,條文還有許多灰色地帶未釐清,未來勢必還得再一次修法 。台聯立委蘇盈貴認為,91條之一存有疑義,但礙於時間急迫,條文還是在今天的三讀通過,不過,立法院已盡到最大的把關責任,因為美方一開始是要求連非營利行為也要納入處罰。

----------------------------------
那從國外買dvd回來,只要不超過5份就不犯法了嗎?
到底要怎麼解釋呢?

__________________

Save the cheerleader. Save the world.

此文章於 2003-06-06 01:03 PM 被 mark1932 編輯.
舊 2003-06-06, 12:58 PM #17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ark1932離線中  
barachi
Junior Member
 
barach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花蓮市
文章: 85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en.W.
根據裡面的報導:
"另外,還通過所謂「代理商條款」,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制75萬元以下罰金」,在法案審查過程當中,有立委認為這是保障智財權,也有部份立委認為,條文阻礙了真品平行輸入的管道,影響國際商品流通的自由,反智財惡法聯盟抨擊,這是保障代理商條款。台聯立委蘇盈貴指出,未來在台灣沒有代理商的書本、畫作、藝術品等著作,將不得在台灣流通。 "

後來第87條還是過了,真的已成定局了嗎??


這邊所謂的流通,
不知道涵蓋哪些範圍?
舊 2003-06-06, 12:59 PM #17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arachi離線中  
myca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63
DELETE

此文章於 2003-06-06 01:22 PM 被 mycai 編輯.
舊 2003-06-06, 01:00 PM #17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ycai離線中  
linben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948
剛看到新聞跑馬燈,只寫販賣盜版改成公訴罪,加重形責....

最近跟幾個朋友聊這個問題,也只認為對個人訂購非R3的DVD沒有影想,
只有店家才有影想,....
那改天又不知利用哪條惡法來限制個人網購其他區正品該怎麼辦??.....
我想唇亡齒寒....有一天會發生的.....
__________________
懶人相機.......


愛一個人!要了解,也要開解;要道歉,也要道謝;
要認錯,也要改錯;要體貼,也要體諒。是接受,而不是忍受;
是寬容,而不是縱容;是支持,而不是支配;是慰問,而不是質問;
是傾訴,而不是控訴;是難忘,而不是遺忘;是彼此交流,而不是凡事交代;
是為對方默默祈求,而不是向對方諸多要求。可以浪漫,但不要浪費;
可以隨時牽手,但不要隨便分手。如果你都做到了,
即使你不再愛一個人,也只有懷念,而不會懷恨。

你懂得如何去愛了嗎?試試看吧!
"If you love someone, let it be and set him/her free,
if he/she comes back to you, it's meant to be"

如果你愛一個人,隨遇而安,讓他/她自由的飛,
如果最後他/她還是回到你身邊,那就是命中注定的。
舊 2003-06-06, 01:01 PM #18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nben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06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