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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美編煉獄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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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有看近期幾集的商業x刊的話
因該可以看到一格關於台灣玻璃娃娃事件的插畫 其漫畫裡所描述的法官 其實本身就是玻璃娃娃 的確!!就像各位前輩所說的一樣 這年頭,好人不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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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度 : 「辛辛苦苦推文,卻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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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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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你說的也不見得正確啦,是不一定要陪的 有個案例是說,有個氣車穿過馬路,撞上搶紅燈的機車,機車騎士死亡,其中氣車的律師在法院表示,氣車是受到交通指示燈所給予的絕對用路權,在法律上並沒有過失,最後反而是騎機車的家屬倒賠了氣車的維修費。 這是我們上課討論的一個案例啦,參考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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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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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娃娃雖是個案,但大家都不想成為下一個"個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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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不曉得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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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大你是在說國外的案例嗎?? 在國內哪會這樣判 都馬是 他XD "應注意未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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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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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良心的醫院與醫生本來就不多了,而大部分民眾其實也不怎麼善良... 什麼?醫療疏失?告上法院看看可不可以撈一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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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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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娃娃判決中所謂的量力而為,事實上看過事件的經過敘述後,這不是量力而為的問題,每個人都有可能發生因為地上有水摔倒的事件,如果是向學校求償還有道理,向幫助人的學生求償未免太過牽強,所謂量力而為就算是專業看護工,也有可能在滿地都水的磨石樓梯摔個四腳朝天,已經是專業一樣會出事情,這已經不是所謂量力而為的範躇,任何人來都很可能是一樣的結果,並非不同人的因素而會造成這樣的結果,判學校有道理因為無障礙設施不足,判學生就以判決書內容來說過度牽強,法官的自由心證引用過了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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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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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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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怕的是...變通例 -- 光是這個"應注意,未注意"就可以盯死一堆了 我不說善心什麼的...但是"應注意,未注意"的標準在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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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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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沒經過確認亂打電話,搞不好以後會追究責任。 若想先前去確認狀況就會有一定的風險存在,小弟猜想...很多人為求自保可能寧願不管。 此文章於 2005-09-07 11:06 PM 被 n_akemi 編輯. 原因: 語句用詞不通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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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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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不要就此對台灣心灰意冷,我相信好人還是有的,政治人物真是王八蛋,藍綠都一樣,每天只關心年底縣市長選舉,2008大位接班人,跟本就不關心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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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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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盡到相當之注意義務,當然要負過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這就是有名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吧? 相同的 救助一個人 結果對方發生什麼事 如果沒有相關知識就是沒有 "量力而為" 如果有相關知識就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 不管如何,要救助一個人就一定要保証對方不會出事或是情況加重 不然就準備倒大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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