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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18
算了, 我已經對在台灣建立絕對路權觀念死心了,
只稍微指正一下網友錯誤觀念,
第一是"有輛救護車(或消防車)無視號誌衝出來", 這個案例要看救護車(或消防車)有沒有按規定閃燈與鳴笛, 如果有法規規定路權就屬於救護車(或消防車), 所有車不能用看不到, 聽不到, 煞不住, 綠燈中等所有理由主張分一點路權給自己, 路權只會"有"與"沒有", 沒有打折的有. 若此例救護車(或消防車)沒閃燈與沒鳴笛, 那就沒路權, 不能被撞後才主張執行公務中.
第二是"若黑車沒超速就不會有碰撞"以及"銀車都已大半車身出來, 路權屬於銀車", 這點也是錯的, 銀車的開法不發生碰撞唯一機會是幹道那群車都剎車等他過, 但只要讓有路權方剎車就是侵占了對方路權, 在講究絕對路權國家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 有路權方要保持隨時煞停讓無路權方違規的規則. 這也是日本撞幼稚園小朋友那個新聞, 轉彎車主張若直行車有剎車就不會碰撞, 想要直行車分擔一些肇責, 卻被司法判決與社會輿論不容.
第三是行人的路權, 的確本案行人是路權最高一方, 若行人選擇穿越馬路而被黑車超速煞煞不及直接撞上, 毫無疑問就是黑車負全部肇責. 但本案卻不是這個情況, 行人沒有穿越馬路的跡象, 而黑車也不是主動撞上, 是被銀車撞到車尾甩動後才撞上.
ps.
本案銀車根本就是又蠢又笨, 不知道是被教壞還是真的, 竟然說當時既沒看到行人也沒看到黑車. 這樣一來黑車還可主張已經盡力避免車禍發生, 而銀車則是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違規造成了車禍.
     
      
舊 2020-01-21, 03:42 P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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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右轉在外面滯留的時間少很多~ 其餘我就不解釋了.
並不說這案子右轉就不會出事, 只是有些路口不適合左轉.
台灣不常看到限定右轉的路口但國外很多的.

回JERRY~ 很多人買好車不是用來飆車的.
至少我認識的過半買好車都是為了保命用, 堅固耐撞.
一致看法: 路上瘋子多, 被撞之下要保護自己就是靠車好.
然而, 這個理論(觀察)成立在200萬左右或以下的車輛.
看到更高價的車以及車主, 他們不會只要安全就好...
 

此文章於 2020-01-21 03:45 PM 被 Earstorm-5 編輯.
舊 2020-01-21, 03:44 PM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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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引用:
作者GCVincent
因為你說

.......

等沒車!

可是這路況要侵犯路權才能看到有沒有車!

那是你的問題,你這樣出國考不到駕照!
你們好騙難教!
......

是因為你先引我文,我才會回你,我明明就不是跟你講

完全不想介入你們之間的爭論



我有香港駕照,年輕時代派到香港工作時考的,回來台灣用香港駕照換台灣駕照

我考的時候比台灣嚴格得多

是直接去繁忙的大街大巷考路試

絕對沒有需要侵犯路權才能看到有沒有車

人家的路規劃很好,沒有閃黃閃紅燈的設計

支線出幹道,通常有STOP的標示,考照時要求不管有沒有車,煞停還要拉手煞,看沒車才可通過

有照開車後,如果遇到後面有交警,發現沒拉煞是可以開單的

不過實務上,很少人會這麼守足規則,煞車燈亮一亮表示有煞停過就好

沒有STOP的一般是非繁忙小路口,只有白虛線,也要放慢停一下,確定可以過去能通過

而且學習駕照時,老師清楚指示絕不能車身超出到幹線才來看

考試時這樣做,百分百FAIL

有了駕照,也開過一段時間,在香港完全沒有人會這樣開,侵犯路權才能看到有沒有車

反而回台灣後,我不太敢在台灣開車,真的試過在一個繁忙口路,等了很久都無法通過

我友人看不過眼,直接換位置由他來開,就是這種開法,每次出一點點...

直到擋了幹道行車線,人家過不了,不讓也不行
舊 2020-01-21, 04:02 PM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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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oxa9615
Senior Member
 
oxa961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137
該路口,銀車有反射鏡~反光鏡~凸鏡,可以看左右兩側的來車。
不用開到網格上才能看路況,在巷內就可以看到反射鏡子,沒有看不見的推拖之詞。又重複一次。
舊 2020-01-21, 04:21 PM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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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a9615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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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8
文章: 1,088
引用:
作者Dz6810
第三是行人的路權, 的確本案行人是路權最高一方, 若行人選擇穿越馬路而被黑車超速煞煞不及直接撞上, 毫無疑問就是黑車負全部肇責. 但本案卻不是這個情況, 行人沒有穿越馬路的跡象, 而黑車也不是主動撞上, 是被銀車撞到車尾甩動後才撞上.
ps.
本案銀車根本就是又蠢又笨, 不知道是被教壞還是真的, 竟然說當時既沒看到行人也沒看到黑車. 這樣一來黑車還可主張已經盡力避免車禍發生, 而銀車則是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違規造成了車禍.

45弄巷口監視器你沒看?
女兒在最前面,正走到安全島旁,母親牽弟弟慢幾步,
老爸在最後面。

不是要穿越馬路,難道是要在安全島做階梯有氧嗎?

既然你承認這群行人有路權,那黑車的神聖不可分割絕對路權是你給的?

既然路權不可分割,行人手上不是零就是100,黑車就沒有路權了!
難道行人走到安全島時,路權會自動消失轉送黑車?就算女兒碰到安
全島算輸沒有路權,可是他家還有三個人還在走路,遺失路權會傳染?
剩下3個也算輸,沒有路權?

你的邏輯很奇怪!

依據內政部說法

引用: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n=9283&p=10&f=6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可是這路口,環堤大道寬度超過12公尺,3公尺怎麼過馬路?兩邊各3公尺,加總6公尺,
多出來的接近10公尺用跳的? Teleport 一閃過去嗎?

我猜設計法律跟道路是2組人馬,而且有仇……
我的智能不足,無法理解。

此文章於 2020-01-21 04:52 PM 被 GCVincent 編輯.
舊 2020-01-21, 04:32 PM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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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8
文章: 1,088
環堤大道這一段有接近20個窄巷巷口,45弄隔壁左
邊33弄巷口視野更差,還好是進不是出,19弄是出,
視野極差,沒有缺口只能右轉。

這一段看起來像殺人專用道路……

都市計畫不是要求建築退縮4米,這一段都蓋好蓋滿……
或者是4米都拿來拓寬變成大道?!房子犧牲人行道,
對面成就停車格……

我雲林老家就是前庭騎樓被拓寬變成馬路,巷道因為經
濟落伍,沒有炒房蓋房,視野還可以。

此文章於 2020-01-21 05:12 PM 被 GCVincent 編輯.
舊 2020-01-21, 05:09 PM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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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8
文章: 1,088
引用:
作者oxa9615
該路口,銀車有反射鏡~反光鏡~凸鏡,可以看左右兩側的來車。
不用開到網格上才能看路況,在巷內就可以看到反射鏡子,沒有看不見的推拖之詞。又重複一次。

51 永樂街38巷45弄
https://maps.app.goo.gl/rufYUKnvwbMnWR8T7

巷道內只能看到左邊安全島有反射鏡,右邊沒有。
反射鏡雖然是凸面鏡,鏡面偏左,類似廣角中央放大,邊緣縮小。
光線折射,入射角等於反射角,巷內不可能看到50公尺外左右方。
就算你光線有辦法折射,巷口到反光鏡接近10公尺,視力要跟
鷹眼一樣,才能看到鏡中左右50公尺被縮小變形的車頭。

Google map 再前進一步,超越停止線頂住雙黃線或者侵入一點,
放大看反射鏡,鏡中只有一台白車,後面一個車頭,2台機車?!
實際上就是路口快車道兩台車,還有慢車道停放的機車。
大概左邊不到15公尺物體?!右側完全看不到。

因為車子越接近,可以看到反射鏡角度越大越清楚,等我看清楚
鏡中左邊50公尺,大概車頭在快車道上了。

但是車子前進到這位置,左轉可以看到50公尺以上...

反射鏡容易看見近處死角的車,遠處不容易。沒專人固定清潔的
話,看起來會是糊的……

手機嚕一嚕 google map 放大反射鏡就知道,我可能是唬爛的,
Google map 會配合我唬你嗎?!


妳天生神力又有鷹眼,羨慕你! 我們近視眼配眼鏡也才1.0。

此文章於 2020-01-21 05:42 PM 被 GCVincent 編輯.
舊 2020-01-21, 05:23 PM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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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Vincent離線中  
newsne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說特斯拉有路權,即使超速也無肇責的人,都忘了幾年前BMW業務超速肇事的死亡事故了嗎?BMW同樣直行有路權,結果呢?

[YOUTUBE]0qAkeVL5qXs&t=2s[/YOUTUBE]

我同意台灣人易騙難教,原因是,台灣自以為聰明的人太多。

有興趣的人自己點連結看判決書,我只節錄重點。


---------------------

105判決
主 文
劉冠宏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四、爰審酌被告劉冠宏身為汽車銷售員,以駕駛車輛為附隨業務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為客戶試車展現汽車性能時,仍
應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
安全,惟竟嚴重超速行駛於一般市區道路上,且疏於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致因煞車不及,撞及告
訴人羅弘典駕駛之車輛,並因此造成1死3傷之慘痛後果.....



106上訴駁回
主 文
上訴駁回。
劉冠宏緩刑參年。

理 由
貳、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二)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
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
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93條第1 項第1 款、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
考領有合格之駕照,此有被告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可
按(見相驗卷第55頁),自應遵守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
規定,謹慎駕車以維行車安全及避免危險發生,而依當時天
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可按(見相驗卷第21
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超速行駛且疏未注 意車前狀況,以致肇事,其駕車行為自有過失。
舊 2020-01-21, 06:09 PM #16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ewsnes離線中  
edwardliu
Advance Member
 
edwardli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493
引用:
作者newsnes
說特斯拉有路權,即使超速也無肇責的人,都忘了幾年前BMW業務超速肇事的死亡事故了嗎?BMW同樣直行有路權,結果呢?

0qAkeVL5qXs&t=2s
...

BMW撞人
特斯拉被人撞
舊 2020-01-21, 08:13 PM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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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liu離線中  
蠻荒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GCVincent
想要黑車一開始就被看到,那要一直看左邊,每秒都要確認。


我也不想再跟你討論銀車穿越路口的開車方式有多大的問題

在之前你說出那句話時、其實就已經令我很傻眼了
我不知道這種事有什麼好說的,每秒都要確認有什麼好奇怪,會說出這種話才奇怪,在某些視野較差的路口、甚至用秒來形容可能都嫌太長.......
__________________
人生許多事
成也執著、敗也執著
舊 2020-01-21, 08:26 PM #17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蠻荒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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