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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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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高中公民老師最喜歡說的一句話是
為什麼高中課程從來不教你們聯合國憲章說什麼? 因為假設讀了憲章就知道重返聯合國基本上趨近不可能 這樣就不能每年搞重返聯合國運動了 同理.... 真正要解決"恐龍法官問題" 只需要將法律常識強制訂為國中課程 大家有了常識就不會隨著媒體起舞 至於為啥要加在國中課程裡面呢? 因為敝人曾經在4月上成功嶺.... 在上面驚嘆於九年都快改成十二年國教的現在 居然可以有那麼多十九歲以上但學歷是國小或國中的年輕人 為了他們也可以得到此類常識....所以早點教比較好.... 謝謝你們看這篇廢文.... 有沒有人想去facebook連署把法律常識加入國中課程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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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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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的爭議性確實很大
特別是嫌犯又疑似烙跑了 等於是在盧姓法官頭上扣了一盆屎 但即便是如此 咱們鄉民還是不應該遺忘 羈押這規定本身其實是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 還沒有判決以前就先把人關起來 等把犯嫌關起來之後再讓檢方可以去找證據定罪 也是違反武器平等原則的 就很像把獅子關在籠子裡 然後讓猴子往籠子裡丟石頭一樣 可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並不是每個性侵案的犯嫌都是真真正正的加害者 實務上也有很多仙人跳的例子 法官在審判台上只是一個裁判 並不屬於檢辯任何一方 他必須依據法律好好指導訴訟程序的進行 如果法官在未經實質審理前 就根據個人觀感去偏袒檢方 讓檢方在程序上享有優待 那麼人民的權利將置於真空之中 哪天我們走在路上被冤枉我們性侵 我們根本連喊冤的資格都沒有 因為只要我們一喊冤 就會被認為有逃脫之嫌 立刻會被關起來 然後檢方就能慢慢搞你 以押逼罪這種鬼手段 以前的檢方玩得可兇了 蘇建和案便是其中之一 當時法官還有人跳出來說 『我從小到大都是第一名 怎麼可能判錯???』 不要因為這個單一個案 就陷入"性侵犯就應該羈押"的陷阱 很多的時候 所謂的嫌疑人 都只是被捏照出來的 根本也不是真正的加害者 此外 高院的說法看看就好 那只是為了平息民眾對個案的憤怒 不能當作所有性侵案處理的原則 也不要說什麼如果是法官的親人被性侵 看看法官還會不會駁回羈押的聲請 確實 如果是家人被性侵 法官一定也會義憤填膺 但在那時候 他應該依法迴避 絕對不可能由他來處理親人的性侵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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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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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讀法律邏輯一定清楚嗎 那怎會有恐龍 只會背那漏洞百出的法條而已還會做什麼 移動法條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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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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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人都是天龍下凡
六法全書在我心中如何解釋全都是自由心證 這從高院將地院交保一事打槍便可得知 同一件事兩種說法.......... 採信與否全由法官自己決定 ![]() ![]() 台灣法官真是爽爆了...審判獨立萬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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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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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審判不該獨立萬歲..........(這又是什麼下凡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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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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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抗告成功 交保狼運將已失蹤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6/today-so1.htm 高院合議庭認為,板院法官未審酌此案攸關社會公益的影響性甚巨,即認為無相當理由證明謝有逃亡或串證之虞,並諭知5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不妥當,所以撤銷板院的原裁定,發回更裁。 警方已拘提不到人 板院昨天原本要馬上重開聲押庭,但謝嫌已好幾天沒有回住所,值勤法官吳金芳於是昨晚7點多同步開出傳票、拘票,指示警方「傳不到人就拘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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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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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內容來說我完全認同您 (非反諷) 就祈禱這位性侵犯不會出現在你我家的附近 祈禱我們的女性親友不會遇到他 祈禱當她們不幸遇到這件事情的時候 你還是用這麼理性的口吻對著身心受創的親友說這些話 祈禱將來上法庭時, 不會遇到這位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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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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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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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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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說吧 因為大家都對法官能伸張正義抱有期待 所以大家才會如此失望與氣憤 但我從不認為法官是正義的化身 所以我並不驚訝於這樣的裁定 這不是理性不理性的問題 這是每個人對現實的認知不同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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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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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瞎狼 雞嘴變鴨嘴
這樣的官 鄉民看明白了嗎??? 此文章於 2011-07-16 06:19 PM 被 liark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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