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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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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文章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0/11/17/91-2665012.htm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陳致中告《壹週刊》案,法院根據週刊提供「妮可」的照片,2支門號通聯記錄、2支手機交互使用、2門號基地台位置高度重疊,以及電話錄音等證據,認定陳致中在今年2月至7月間五度召妓,對象除妮可外,還包括幼教老師、服飾店員,價碼則是4千或5千元。

根據判決指出,法官把陳致中申請使用的0958門號以A為代號,而召妓男使用、以女子洪雅惠(陳致中友人)名義申請的0953門號代號為B,並依據電信公司提供的資料,查出A門號絕大多數時間使用序號為末4碼4260的A手機,B門號則使用序號末4碼為8410的B手機。

經交叉比對A、B門號使用的手機序號及通話基地台位置顯示,從今年2月25日到5月11日之間,A、B門號和手機有28次交叉使用。B門號被換到A手機使用多達24次,包括召妓男打電話召妓的2月25日與3月11日這兩天;A門號被換到B手機使用共4次,都在5月31日。

另比對基地台位置,手機動靜態位置發現,從今年3月到7月期間,2支手機所在基地台位置也相同,不論是在新興區、左營區、鼓山區,甚至兩門號曾同在台北同一個基地台,也曾同時出現在台南新營、後壁。

例如,A門號今年3月29日晚上與5月19日下午,各出現從台北市南下台南縣、高雄市北上台北市的基地台位置移動紀錄,途中在苗栗、台中等地均有通話,依據移動速度及飛機上禁用手機研判,陳當時應是搭乘高鐵使用A門號。巧的是,陳抵達終點不久,B門號隨即在附近出現通話紀錄,顯示2門號一起移動。

由於兩手機交互使用SIM(用戶識別卡)的情形頻繁,法官認為,2個門號及2支手機均為陳致中在使用。法官根據週刊提供召妓男和應召業者的電話通聯,認定陳致中2月25日、3月11日、4月21日、4月26日及7月2日打電話召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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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1-17, 11:33 A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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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豐離線中  
syntech1008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18
法官的推論好像沒這麼簡單吧.


發話時, 手機門號會與IMEI一起發送到基地台,
發現兩個門號交替使用同一個IMEI的手機,
且發話時連線到的基地台也是相近.
斷定手機為同一支,只是SIM卡交替使用.



也不是法官都科技白癡的
 
舊 2010-11-17, 11:40 AM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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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tech1008離線中  
BLUESKYVFX-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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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7/2/2h8wy.html

按高興的人還是一樣多. 看來人氣衝的很高哦@@
__________________
Q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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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 260W
舊 2010-11-17, 11:52 AM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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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KYVFX-離線中  
左非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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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730
他們一家真是臉皮之厚...
當他們親家真衰

最倒楣是他老婆...還出來幫腔站台
搞不好心裡一肚子火跟大便XDDDDDDD
舊 2010-11-17, 11:56 AM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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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非離線中  
supermaxf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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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45
我標示了一些重點

引用:
陳致中告壹週刊侵權一審被判敗訴,陳致中律師羅鼎城則說,法官認定陳致中召妓的邏輯「跳太快」。壹週刊委任律師葉銘進表示「不意外」。

陳致中在週刊報導他召妓的第一時間未提出刑事告訴,反打民事官司,被認為有訴訟策略的用意;昨天他一審敗訴,當初他是否應該告刑事的問題再度引起討論。

法界人士表示,陳致中若告刑事,由檢方直接介入,調查證據不難,但他告民事,須自負舉證責任,但卻不夠積極,因此一審居下風;不過,畢竟昨天只是一審判決,陳致中仍可上訴翻案

法界人士對判決結果也多早有「定見」,多數認為陳致中未能積極為自己抗辯,對於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沒有提出來,法官一再要他出庭,他都不出庭,這種情況下要法官作出對他有利的判決,並不容易。

陳致中的律師羅鼎城表示,週刊根據妮可的說法就認定陳致中召妓,但妮可說在四季汽車旅館****易,該旅館員工的說詞有利陳致中,法官卻又認定妮可記憶模糊,「這不是互相矛盾嗎?」

他還說,根據週刊的報導,七月二日那一次召妓,從第一通聯繫電話到****易結束,僅四十分鐘,除非召妓男早洩或在車上解決,否則與常情不符。

壹週刊律師葉銘進表示,不管是開庭過程中原告的態度,還是被告一方的舉證,都足以預見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

【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高雄地院判決陳致中敗訴,承審法官洪超能表示,週刊報導時陳已宣布參選議員,公眾人物本來就比較沒有個人隱私,加上法院認定召妓是事實,因此判決週刊不構成侵權

洪能超指出,一般人的私人生活領域固然享有不受干擾、免於公開或侵犯的權利,但週刊報導陳致中召妓時,陳已宣布參選高雄市議員,不可一概而論。

判決並指出,週刊報導陳致中召妓的事,足以令民眾懷疑陳是否適任議員,並質疑其操守、品德,致使陳致中名譽受損。因此,週刊必須能夠證明報導是真實的,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據資料有相當理由認為是真實,才可以受言論自由的保障,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洪能超表示,週刊報導陳致中召妓,直擊「妮可」下車,並找到妮可訪問,已做合理的查證,已達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舊 2010-11-17, 12:06 PM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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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離線中  
JWPW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1
兩個門號+兩隻手機交互使用

還在掰王八機的
真的都是把人當王八了
舊 2010-11-17, 12:16 PM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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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PW離線中  
AJ01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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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145
人生四大鐵

一起同過窗
一起扛過槍
一起**過娼
一起分過贓

相信很多表哥表弟一定會成為鐵票投給中瓢蟲...

舊 2010-11-17, 12:20 PM #15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J01離線中  
kiten
*停權中*
 
kit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
引用:
作者cheneyen
拿個SIM卡資料就打的趴? 這是說以後啥婚外情拿個SIM卡資料就可以判定?

這個結論不是用"推論"出來的嗎?

被點名的說沒有,點名的也不找出當時提供資料的人來對還自己清白

在我看來兩方都有問題

我大二上過法學緒論
物證的法律效力大於人證
因為物證是客觀的,要造假不容易,人證的不可靠性太大了,如說謊,受人脅迫,記憶不完全....等
壹週刊聲紋比對,SIM卡的序號物證都提出來了
物證如果沒有證明造假的情況,壹週刊已經贏了
陳致中有說謊的前科,邱毅控告的海外洗錢案,陳致中告邱毅,後來證明確有其事,陳致中也是連出庭都不敢
陳致中拒不出庭,拒絕聲紋比對,對陳致中有利的物證拒不提供,有利的人證不出庭(林偉X),陳致中輸了一點都不冤枉,贏了恐難以服眾
舊 2010-11-17, 12:33 PM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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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en離線中  
BLUESKYVFX-
Senior Member
 
BLUESKYVF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引用:
作者AJ01
人生四大鐵

一起同過窗
一起扛過槍
一起**過娼
一起分過贓

相信很多表哥表弟一定會成為鐵票投給中瓢蟲...


__________________
Q9550
Intel X38
4GB ram
Quadro M2000
2TB HDD X 2 + 512 SSD

台達 260W
舊 2010-11-17, 12:35 PM #15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LUESKYVFX-離線中  
小白剋星Σ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6
引用:
作者kiten
我大二上過法學緒論
物證的法律效力大於人證
因為物證是客觀的,要造假不容易,人證的不可靠性太大了,如說謊,受人脅迫,記憶不完全....等
壹週刊聲紋比對,SIM卡的序號物證都提出來了
物證如果沒有證明造假的情況,壹週刊已經贏了
陳致中有說謊的前科,邱毅控告的海外洗錢案,陳致中告邱毅,後來證明確有其事,陳致中也是連出庭都不敢
陳致中拒不出庭,拒絕聲紋比對,對陳致中有利的物證拒不提供,有利的人證不出庭(林偉X),陳致中輸了一點都不冤枉,贏了恐難以服眾

本日台肯!幾罷昏!

前面還有拿SIM序號可以造假的雞毛在護航的

都沒有看到一隻老母雞鐵證如山的坐在這裡.....

真是悲哀.....
舊 2010-11-17, 12:37 PM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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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剋星Σ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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