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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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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引用:
作者SIP
現在的問題是:規範是否可以修改
今天殺人給一條命是法律
但何嘗不再檢討中
檢討是人最大的武器
但是整件是我只看到所謂〝大大〞的批評

大不大我不知道啦
我只知道這些人自信心都很大啦


規範能不能改?可以
但是...有人評估影響的範圍嗎?
改了馬上適用...不可能...

OK~今天就算有補救的機會...那...那個機會是什麼?
重分發?不可能...這樣有多少人要重分發...
別說志願卡...答案卡劃錯的呢...
答案卡沒有劃准考證號碼、劃錯准考證號碼的呢?
是不是也要在符合公平原則之下重分發?
過去相同情形的呢?朔及既往?
在下就曾在模擬考劃錯...(還好只是模擬考,該科零分也沒什麼關係)

這位兄台可以想到什麼補救辦法嗎?
在下資質愚鈍想不出來可以有符合公平原則的方法...
過去每年都發生這樣的事...也是沒人想出辦法解決...無解乎
除此之外...高分落榜的事不是也要補救、重分發?

在下也強調過了...沒有人對這位同學有任何懲處...
社會的懲處有哪麼簡單?要懲處的話,這位同學有重考or讀健康的機會?

至於工作安全...不只是勞方或資方單方面的責任...
勞方有則有在工作時注意自己的安危,資方也有責任為勞方投保!
與目前所討論的主題有所出入...
莫非志願卡填錯工作人員也有錯?
還不如說考試制度有問題!答案太多,所以我才會沒拿滿分,就只有一個答案讓我選,我就會全對了!要改!


有誰自稱大大
     
      

此文章於 2004-08-12 12:53 AM 被 雲影 編輯.
舊 2004-08-12, 12:51 A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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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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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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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P
1.要求軍校生的標準是準軍人,已經超乎一班學生了
2.在孩子沒出社會之前,社會給寬容是必要性的

我是覺得沒有必要開特例
但是有必要檢討其制度的公正性
就像當年美國總統florida的選票方法
總不能給Al Gore一句活該吧


那請問大學生**殺案
是否該給予同情?

中學生飆車殺人案
是否該給予免刑?

國中生強姦班上同學
是否該給予關愛免罪?
 
舊 2004-08-12, 12:53 AM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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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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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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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P
這種比喻就像是說
殺人犯和強姦犯是不是都應該有一樣的刑責一樣

我認為制度的調整要看情況而定
而這學生的不小心(結果和志願差太多了】
是可以給多一次機會的
如果填錯志願只差幾十分
那就不需要給機會了



那你的邏輯就是機會不均等囉

只有好學生志願差太多才要給予機會?

那那些犯錯的中游學生呢?
舊 2004-08-12, 12:54 AM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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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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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IP
你自己都講出問題在哪邊了

強盜本來服刑就可以出來了
可是殺人犯卻不行

考試寫錯差一科頂多差五十個志願
這個單一事件差太多了吧
本來法律條文都要案情形而定
不然幹嘛要法院,直接定罪就好了

考試寫錯無從查證
但是志願卡很容易吧
想都知道500多分的不會填14X分的
從550=>140,只不過是一時疏忽
值得比考卷少個十幾分原諒吧



我想

這個都是差別吧

志願卡寫錯不是錯嗎?

那金融卡轉帳錯誤也不是錯囉?
舊 2004-08-12, 12:57 AM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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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P
回到問題的原點
今天他不是填錯到後面二十幾名的志願
這是可以給他一個教訓
但是填錯到5XX=>1XX
這種錯誤很明顯是可以不用逞罰他那麼重

知道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光是一種
我們可以讓他補救上一些4XX甚至3XX的機會
給他小小的教訓
也抑制以後想亂填志願卡重新分發的人的出現
但沒必要讓他1XX活該死的好

我主張補救措施可以有
但同時也要防止以後這種事情發生


很明顯?
那其他飯類似的錯的人
就不明顯囉?

還是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依你的看法

我想大考得廢除了

要不就是得隔年上學
舊 2004-08-12, 12:59 AM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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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P
很簡單
因為考試一科卡錯的傷害遠小於填錯志願

我沒說這考生不用負責任
我覺得讓他調2X個志願就是很好的辦法
但是要讓他去重考或是去那間學校就實在不進人情



這兩者不是都有錯嗎?
所以是不是依照你的看法

小錯就要給予補救呢?

還是大錯要給予補救?

我真的弄糊塗了
舊 2004-08-12, 01:01 AM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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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P
制度的存在是為了在一定的限度下達到大家都認為的公平
我對特一的了解是說:就原諒他並讓他重寫
特例不用開,但是處理方式可以改變

個人問題為何不需要檢討


處理方式改變

那不就是特例嗎?
舊 2004-08-12, 01:02 AM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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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IP
這就像小孩子偷東西也是他的責任
並不代表要用備案的方法來對付他一樣
我認為他填錯志願卡
罪不致要去重考或是活該

其實講到這邊
大家最大的差別只是
要不要給他一點補救措施

我覺得他是不應該,但是機會可以給他
同時也要警惕
就像是作弊如果不記大過也要記警告一樣
如果大家都贊成為了維持制度犧牲他
這和法西斯有什麼不同?

制度是可以慢慢改進到大家滿意的



作弊不用處罰嗎?

真的很不贊同你的言論了

給他補救

誰給大考中心補救?

制度改進是應該的
可是改的方向
怎麼也不該項是你說的這樣輕鬆方便吧
舊 2004-08-12, 01:04 AM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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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IP
同樣的東西你可以拿來責問其他人

今天你十八歲以下殺人
憑什麼要減刑
今天是誰有錯?
今天是誰在殺人?
今天是誰殺人之前不檢討?

今天的重點不是給不給優惠
只是討論他是否值得這麼慘的下場
我覺得沒必要而已

體制的問題本來就值得探討
不然就不需要法院了



減刑跟給予特例補救

一樣嗎?
舊 2004-08-12, 01:07 AM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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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71
引用:
作者SIP
所以處理的方法也不同
奇怪
大家唯一想到的解決方法就是〝重填〞?
補救=/=重填

重填創造出來的問題會更多



為了什麼要給予補救?

是因為他犯的錯誤是天底下每個都會犯的?

是因為他被颱風干擾?

是因為他被國家公務所耽擱?

還是因為他自己犯的錯?
舊 2004-08-12, 01:10 AM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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