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weirock
*停權中*
 
wei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凹的好難看

----------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舊 2012-12-18, 08:26 PM #1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eirock離線中  
nan27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39
引用:
作者notee
我知道如果一次開好多張罰單是可以銷的
不是說隨便你開這樣
舉個例子
一下車就開始開
牌汙、未戴安全帽、翹管...
儘管都是事實
但是不是說都給你開爽爽這樣
這到監理所繳錢時是可以部分銷掉或抗辯的


不到12秒..
開一張單.....
不到4分
開20張
根本就是搶錢...
 
舊 2012-12-18, 09:34 PM #1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an27離線中  
nan27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39
引用:
作者weirock
凹的好難看

----------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



依前開
細則
第3條前段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

分別處罰;


故應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係同一行為或二以上不同行為

倘屬於6公里或6分鐘內先遭逕行舉發再被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這是你們引用的條文吧.

你自己
逆向3-4分騎過7個路口.
警察給你開20張其中八張是逆向..
你會爽.

此文章於 2012-12-18 09:43 PM 被 nan27 編輯.
舊 2012-12-18, 09:39 PM #1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an27離線中  
艾克萊爾
Golden Member
 
艾克萊爾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 」
文章: 2,517
引用:
作者nan27
依前開
細則
第3條前段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

分別處罰;


故應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係同一行為或二以上不同行為,

倘屬於6公里或6分鐘內先遭逕行舉發再被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這是你們引用的條文吧.

你自己
逆向3-4分騎過7個路口.
警察給你開20張其中八張是逆向..
你會爽.



幹嘛一直故意跳過"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這條?

跳針閃得這麼明顯當沒人看見啊~?
__________________
ぶ(∀゚ )人(゚∀&#65439人( ゚&#8704人(∀゚ )人(゚∀&#65439人( ゚&#8704
(↑一個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工作超閒不知做啥好的傢伙↑)
舊 2012-12-18, 09:50 PM #1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艾克萊爾離線中  
小豹貓
Golden Member
 
小豹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搞不懂

凹這麼多有屁用?!

那個小屁孩會因此免罰?!

還是那個議員下次篤定當選?!
__________________
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
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舊 2012-12-18, 09:53 PM #1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小豹貓離線中  
buzzbee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
引用:
作者小豹貓
搞不懂

凹這麼多有屁用?!

那個小屁孩會因此免罰?!

還是那個議員下次篤定當選?!


凹這麼多只是讓人更嫌惡!
我猜他是議員的敵人派來的!
舊 2012-12-18, 10:00 PM #1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uzzbee離線中  
nan27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39
引用:
作者艾克萊爾
幹嘛一直故意跳過"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這條?

跳針閃得這麼明顯當沒人看見啊~?



依前開
細則
第3條前段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

分別處罰


故應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係同一行為或二以上不同行為

倘屬於6公里或6分鐘內先遭逕行舉發再被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細則.
你懂吧..
一個行為.兩個行為.有先舉發再有當場告發....

有人把一次行為..一次舉發
開八張的嗎.

此文章於 2012-12-18 10:13 PM 被 nan27 編輯.
舊 2012-12-18, 10:10 PM #1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an27離線中  
艾克萊爾
Golden Member
 
艾克萊爾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 」
文章: 2,517
引用:
作者nan27
依前開
細則
第3條前段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

分別處罰;


故應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係同一行為或二以上不同行為,

倘屬於6公里或6分鐘內先遭逕行舉發再被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細則.
你懂吧..
一個行為.兩個行為.有先舉發再有當場告發....

有人把一次行為..一次舉發
開八張的嗎.



已經先駕車逃逸了是怎當場告發?
__________________
ぶ(∀゚ )人(゚∀&#65439人( ゚&#8704人(∀゚ )人(゚∀&#65439人( ゚&#8704
(↑一個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工作超閒不知做啥好的傢伙↑)
舊 2012-12-18, 10:20 PM #1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艾克萊爾離線中  
weirock
*停權中*
 
wei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還在跳針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舊 2012-12-18, 10:55 PM #14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eirock離線中  
版兄
Junior Member
 
版兄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830
辛辛苦苦海放警察成功 還要繳罰單???!!!
舊 2012-12-18, 11:27 PM #15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版兄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04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