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
根據"事實上"的證據、證詞法官是可以這樣判沒錯
但是邏輯上有問題,七歲以下的兒童沒辦法理解"性" 跟所謂的性侵害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可能因為不懂、驚嚇等等諸多理由所以沒有反抗 因為未滿14歲,所以女童同意與否不重要 意思就是這樣的情況下都是認定即使女童同意也會被認定為不同意 這是主動保護弱勢或者是無自我保護能力者的思維 跟罪疑惟輕並不相牴觸 為什麼檢察官需要去舉證女童有激烈抵抗? 這種理所當然的事情還需要去舉證? 檢察官不服也是如此 今天如果被害女童年紀12歲甚至14歲以上 而該女沒抵抗,這樣判或許沒問題. 但是法官認為一個六歲的幼童應該要為了自己的權益抵抗侵害 就算是227條,對象是六歲女童的話基本上七年不算多 這位法官只著重在"女童沒有抵抗行為" 這種不需要去考慮的要件上來量刑,這不是莫名其妙? 對,這是心證問題,但這樣判只是凸顯這個法官明顯缺乏常識 我不認為這是法律條文設計有缺失 而是法官本身的素質不佳,犯了見樹不見林的毛病 引用:
不需要護航成這個樣子,任何權力只要不受監督 到最後就是失控與腐爛一途 司法制度的存在本來就是為了服務國家社稷 如果說整個體制已經背離當初建立的用意跟社會脫節 那還留著這些沒用的東西幹嘛? 此文章於 2010-08-26 01:36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打狗
文章: 612
|
法官是終身職.....
![]() 連署有什麼效力?? ![]()
__________________
不錯的文章^^ 何謂變頻?簡單說明! 分享一些LCD規格與名詞說明(一) 分享一些LCD規格與名詞說明(二) 漂亮美眉高畫質桌布集散地 解決firefox下載亂碼 液晶螢幕小常識 顯示卡完全還原手冊(圖大) 80 plus只是效能認證,並非耐用度保證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
引用:
目前的連署沒有約束力 ... 不過,當連署人數到達一定的數量, 就會吸引媒體的報導,說不定超越100萬人連署,還會驚動國際媒體的關注 ~ 甚至 會給 司法高層、監委 "民意怒吼" 的 壓力, "效力" 就會展現出來 !! ![]() PS, 有人說民眾隨著媒體盲目起舞,我是不這麼認為,我看到的都是看透了司法亂象,才審慎加入連署,別輕忽這一群人的怒吼!!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此文章於 2010-08-26 01:51 PM 被 strong 編輯.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
引用:
"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明知甲女僅6 歲,心智未成熟,竟對其****,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且犯後藉病否認犯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 法條是3-10年,然後用上面的論罪科刑理由判了3年2個月,這樣真的沒有討論的空間嗎?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47
|
引用:
所以我才有該篇更底下的言論~ 我們如果認知真的不合適也不洽當~ 理當讓下限的三年更高或是附加條件來防止有此情況~ 因為今天可能出現不食人間煙火~下次可能出現我高興就好~ 但只要底限有個讓大家認可的程度~不管法官是什麼樣的鳥~都有一個基準在~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34
|
引用:
贊成 strong 所說 曾聽說這樣一句話:法律的生命, 不在於邏輯, 而在於經驗. 這個案子的問題恐怕出在這裡, 法官只看到法條的形式邏輯, 而忽略了社會生活可體會到的經驗, 與社會的常識判斷落差太大, 難怪民眾不滿.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
引用:
"少年殺手廖國豪:台灣教育害了我 " 如果不是將教育越修越完善~難道我們還期待學生越來越進步? 總是會有新血去替代舊的學生~應當期待制度的完善而非理想的人治~ 所以廖國豪沒有罪,有罪的是教育 是這樣子嗎? ![]() ![]() ![]() 法官判刑是法律條文給的額度,沒錯 但這是要讓法官依其情節輕重來判啊! "被告犯後沒有悔意,泯滅天良、罪不可逭,依XX法判(法定最低徒刑)X年" 前面說得罪大惡極,後面只判最低的本刑,這樣子很威嗎? 果然厲害,你也受過專業的訓綀嗎? 每件事獨立起來都很有道理,可是組合起來怎麼看就怎麼不對 唉,自已去查查吧 台灣司法史上就是有法官把唯一死刑判成了只關幾年 理由總是有的 我不能說對也不能說錯,但這是有過的 如果你是說修法把法律條文的刑期範圍給縮小(一堆司法人士推責的方向) 那就省省吧 如果是你是說修法把法官自由心証的範圍給縮小 修法把不良法官給解職 修法把不良法官任意解釋法條的權力給減少 那我就支持你說的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
引用:
"理當讓下限的三年更高或是附加條件來防止有此情況~" ![]() ![]() ![]() 早年台灣一堆唯一死刑的罪 法官在判時就是判了死刑以外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理由就是罪不至死 今天把最低本刑提高,明天又因為情節很輕本刑很高 是不是又要再改回來? 每次都把司法人士推責的言論當成修法的方向,台灣司法永無寧日! 只要有需要藉口到處有 先前有個政策是要推出 刑罰量刑表(詳細名字我忘了) 要把讓法官"參考"其情節輕重對照刑期來判決 以減少法官輕判的問題 後來,有司法人士認為 這政策不就等於把那個法官輕判給暴露出來??(有了對應表人人看得懂) 以干預法官判決為由給推翻了 真正該修法的,是把這種量刑表給弄出來 減少法官自由心証的權力! 板上有位人士一直強調法官都是受過專業訓練的 再怎麼樣也比一般愚民強 你怎麼可以說法官可能不食人間煙火、是什麼樣的鳥都有可能 ![]()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47
|
引用:
司法人員的專業與學生的教育可一併而論?或是一以貫之? 要塗塗抹抹套裝改句意~這小學生就會造句~不用拿來說嘴~ 我還套用主管與部署~女友與老婆勒 無法相提並論並非誰有高低~而是牛馬不相干~ 在我看來教育秉持有教無類~司法主張寧縱勿枉~何來相同之有~ 再說討論區也不是就要誰去說服誰~只是彼此互相了解去理解事件給每個人的看法 沒有對錯的由來~也沒有高低之分~ 要說主張給罰則~那到底罰什麼理由?社會觀感不佳? 前幾篇說過了~那位依法開槍造成逃逸的犯人受傷還要賠錢道歉~何來由? 輕判會給社會觀感不佳~要被當作不適任~那以後都不用看了~ 確定犯罪事實~就最高加重1/2~拒檢逃逸~那就跑吧~抓了有事還要被搞~沒抓沒事 我相信你我都希望司法公正~減少事件因法官而產生偏差~ 從司法人員著手與制度著手是該一起進行~ 只是就公正上我比較不相信人~ 另外量刑表這東西也是制度面的改革~也是我比較想看到的~ 至於誰該落馬~要是每次有社會觀感不佳都讓負責的人去擔~ 公務人員的怕事心態就是如此~多作多錯~不做不錯~ 此文章於 2010-08-26 04:12 PM 被 auroraxxx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