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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根據"事實上"的證據、證詞法官是可以這樣判沒錯
但是邏輯上有問題,七歲以下的兒童沒辦法理解"性"
跟所謂的性侵害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可能因為不懂、驚嚇等等諸多理由所以沒有反抗
因為未滿14歲,所以女童同意與否不重要
意思就是這樣的情況下都是認定即使女童同意也會被認定為不同意
這是主動保護弱勢或者是無自我保護能力者的思維
跟罪疑惟輕並不相牴觸


為什麼檢察官需要去舉證女童有激烈抵抗?
這種理所當然的事情還需要去舉證?
檢察官不服也是如此
今天如果被害女童年紀12歲甚至14歲以上
而該女沒抵抗,這樣判或許沒問題.
但是法官認為一個六歲的幼童應該要為了自己的權益抵抗侵害
就算是227條,對象是六歲女童的話基本上七年不算多
這位法官只著重在"女童沒有抵抗行為"
這種不需要去考慮的要件上來量刑,這不是莫名其妙?
對,這是心證問題,但這樣判只是凸顯這個法官明顯缺乏常識

我不認為這是法律條文設計有缺失
而是法官本身的素質不佳,犯了見樹不見林的毛病

引用:
作者惡蟲
至於社會觀感,在我國受到媒體的操作太大了,可以參考,但司法本來就不需要受這些輿論的左右。


不需要護航成這個樣子,任何權力只要不受監督
到最後就是失控與腐爛一途
司法制度的存在本來就是為了服務國家社稷
如果說整個體制已經背離當初建立的用意跟社會脫節
那還留著這些沒用的東西幹嘛?
     
      

此文章於 2010-08-26 01:36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舊 2010-08-26, 01:35 P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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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kke567
Power Member
 
kke56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打狗
文章: 612
法官是終身職.....

連署有什麼效力??
 
舊 2010-08-26, 01:36 P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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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e567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kke567
法官是終身職.....

連署有什麼效力??


目前的連署沒有約束力 ...

不過,當連署人數到達一定的數量,

就會吸引媒體的報導,說不定超越100萬人連署,還會驚動國際媒體的關注 ~

甚至 會給 司法高層、監委 "民意怒吼" 的 壓力,

"效力" 就會展現出來 !!

PS, 有人說民眾隨著媒體盲目起舞,我是不這麼認為,我看到的都是看透了司法亂象,才審慎加入連署,別輕忽這一群人的怒吼!!

此文章於 2010-08-26 01:51 PM 被 strong 編輯.
舊 2010-08-26, 01:47 P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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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離線中  
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auroraxxx
再說~法官輕判是法律條文給的額度~幾年以上~幾年以下~本來就有個差距

此外~何時法官可以不鳥法律亂判了? 證據? 還是個人認知?


"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明知甲女僅6 歲,心智未成熟,竟對其****,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且犯後藉病否認犯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
法條是3-10年,然後用上面的論罪科刑理由判了3年2個月,這樣真的沒有討論的空間嗎?
舊 2010-08-26, 01:56 PM #1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uym0001離線中  
auroraxxx
Amateur Member
 
auroraxx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47
引用:
作者luym0001
"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明知甲女僅6 歲,心智未成熟,竟對其****,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且犯後藉病否認犯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
法條是3-10年,然後用上面的論罪科刑理由判了3年2個月,這樣真的沒有討論的空間嗎?


所以我才有該篇更底下的言論~
我們如果認知真的不合適也不洽當~

理當讓下限的三年更高或是附加條件來防止有此情況~
因為今天可能出現不食人間煙火~下次可能出現我高興就好~
但只要底限有個讓大家認可的程度~不管法官是什麼樣的鳥~都有一個基準在~
舊 2010-08-26, 02:05 P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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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oraxxx離線中  
stephan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34
引用:
作者strong
目前的連署沒有約束力 ...
不過,當連署人數到達一定的數量,
就會吸引媒體的報導,說不定超越100萬人連署,還會驚動國際媒體的關注 ~
甚至 會給 司法高層、監委 "民意怒吼" 的 壓力,
"效力" 就會展現出來 !!
PS, 有人說民眾隨著媒體盲目起舞,我是不這麼認為,我看到的都是看透了司法亂象,才審慎加入連署,別輕忽這一群人的怒吼!!

贊成 strong 所說
曾聽說這樣一句話:法律的生命, 不在於邏輯, 而在於經驗.
這個案子的問題恐怕出在這裡, 法官只看到法條的形式邏輯, 而忽略了社會生活可體會到的經驗, 與社會的常識判斷落差太大, 難怪民眾不滿.
舊 2010-08-26, 03:06 PM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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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ane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auroraxxx
如果不是將法越修越完善~難道我們還期待法官越來越進步?
總是會有新血去替代舊的法官~應當期待制度的完善而非理想的人治~

再說~法官輕判是法律條文給的額度~幾年以上~幾年以下~本來就有個差距

此外~何時法官可以不鳥法律亂判了? 證據? 還是個人認知?

每個人都不恥這件事情~但~我只想該改的是制度~不是某個人~
一昧去追求誰該有個下場之類的~只會讓事情又再度發生~
因為消失的蠢貨還是有蠢貨會補上~

"少年殺手廖國豪:台灣教育害了我 "

如果不是將教育越修越完善~難道我們還期待學生越來越進步?
總是會有新血去替代舊的學生~應當期待制度的完善而非理想的人治~
所以廖國豪沒有罪,有罪的是教育
是這樣子嗎?

法官判刑是法律條文給的額度,沒錯
但這是要讓法官依其情節輕重來判啊!
"被告犯後沒有悔意,泯滅天良、罪不可逭,依XX法判(法定最低徒刑)X年"
前面說得罪大惡極,後面只判最低的本刑,這樣子很威嗎?

果然厲害,你也受過專業的訓綀嗎?
每件事獨立起來都很有道理,可是組合起來怎麼看就怎麼不對

唉,自已去查查吧
台灣司法史上就是有法官把唯一死刑判成了只關幾年
理由總是有的
我不能說對也不能說錯,但這是有過的

如果你是說修法把法律條文的刑期範圍給縮小(一堆司法人士推責的方向)
那就省省吧
如果是你是說修法把法官自由心証的範圍給縮小
修法把不良法官給解職
修法把不良法官任意解釋法條的權力給減少
那我就支持你說的
舊 2010-08-26, 03:08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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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auroraxxx
所以我才有該篇更底下的言論~
我們如果認知真的不合適也不洽當~

理當讓下限的三年更高或是附加條件來防止有此情況~
因為今天可能出現不食人間煙火~下次可能出現我高興就好~
但只要底限有個讓大家認可的程度~不管法官是什麼樣的鳥~都有一個基準在~

"理當讓下限的三年更高或是附加條件來防止有此情況~"

早年台灣一堆唯一死刑的罪
法官在判時就是判了死刑以外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理由就是罪不至死

今天把最低本刑提高,明天又因為情節很輕本刑很高
是不是又要再改回來?
每次都把司法人士推責的言論當成修法的方向,台灣司法永無寧日!
只要有需要藉口到處有

先前有個政策是要推出 刑罰量刑表(詳細名字我忘了)
要把讓法官"參考"其情節輕重對照刑期來判決
以減少法官輕判的問題
後來,有司法人士認為
這政策不就等於把那個法官輕判給暴露出來??(有了對應表人人看得懂)
以干預法官判決為由給推翻了
真正該修法的,是把這種量刑表給弄出來
減少法官自由心証的權力!

板上有位人士一直強調法官都是受過專業訓練的
再怎麼樣也比一般愚民強
你怎麼可以說法官可能不食人間煙火、是什麼樣的鳥都有可能
舊 2010-08-26, 03:28 P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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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auroraxxx
Amateur Member
 
auroraxx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47
引用:
作者nomad
"少年殺手廖國豪:台灣教育害了我 "

如果不是將教育越修越完善~難道我們還期待學生越來越進步?
總是會有新血去替代舊的學生~應當期待制度的完善而非理想的人治~
所以廖國豪沒有罪,有罪的是教育
是這樣子嗎?


司法人員的專業與學生的教育可一併而論?或是一以貫之?
要塗塗抹抹套裝改句意~這小學生就會造句~不用拿來說嘴~
我還套用主管與部署~女友與老婆勒
無法相提並論並非誰有高低~而是牛馬不相干~
在我看來教育秉持有教無類~司法主張寧縱勿枉~何來相同之有~

再說討論區也不是就要誰去說服誰~只是彼此互相了解去理解事件給每個人的看法
沒有對錯的由來~也沒有高低之分~

要說主張給罰則~那到底罰什麼理由?社會觀感不佳?
前幾篇說過了~那位依法開槍造成逃逸的犯人受傷還要賠錢道歉~何來由?
輕判會給社會觀感不佳~要被當作不適任~那以後都不用看了~
確定犯罪事實~就最高加重1/2~拒檢逃逸~那就跑吧~抓了有事還要被搞~沒抓沒事

我相信你我都希望司法公正~減少事件因法官而產生偏差~
從司法人員著手與制度著手是該一起進行~
只是就公正上我比較不相信人~

另外量刑表這東西也是制度面的改革~也是我比較想看到的~
至於誰該落馬~要是每次有社會觀感不佳都讓負責的人去擔~
公務人員的怕事心態就是如此~多作多錯~不做不錯~

此文章於 2010-08-26 04:12 PM 被 auroraxxx 編輯.
舊 2010-08-26, 04:07 P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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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oraxxx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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