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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一般人所謂的交保,即是指法律上的「具保」,具保是暫時停止羈押的代替手段。要具保者,必須要符合刑事訴訟法101及101-1的羈押規定,但是卻無羈押之必要者。至於如何判斷是否有羈押必要,則是由檢察官或法官來決定。

要注意到的一點是,聲請羈押一定要法官裁定,然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則是法官與檢察官都可以做的處分。所以前面一堆人霹靂啪啦的罵法官,有可能都罵錯人了。

另外一點要注意的是,偵查中跟審判中都隨時可以聲請羈押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也就是說,即使一開始准予保釋,也不保證將來不會再遭到羈押。

接著來看實務上的作法,由於目前國內看守所人滿為患,加上近年來對人權的逐漸重視,所以基本上,除非為重大犯罪,或是很明顯會有逃亡嫌疑者,否則原則上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准予保釋。

那麼再來看本案,嫌疑犯之前性侵害案的情況並不清楚,但是單看之後的傷害罪嫌來看,嫌犯被警方移送法辦之後,隨即准予保釋。由於警方移送,是將案件整個移送檢察署,交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所以有可能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卻准予保釋,或者是檢察官直接准予保釋,由之前的新聞報導來看,我們並無足夠資料知道這到底是檢察官或法官准許保釋的。

又我國憲法明文規定,遭受逮捕拘禁的人民,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交由該管法院審理,而這二十四小時,是包含檢察機關跟警察機關的處理時間。也就是說,從警方拘捕的時間點開始,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決定是否要羈押嫌犯,檢察官勢必沒有太多時間實施偵查,只能就警方送來的卷證資料大略判定有無羈押的必要。因此通常檢察官剛收到案子,非重大案件都會先准予保釋,之後偵查中發覺有必要再聲請羈押。

以這件案子來講,我們都知道嫌犯為什麼打人,也看到嫌犯打人的錄影畫面,所以我們覺得嫌犯的保釋不合理。但是就檢察官來講,他未必能夠在上述的二十四小時內知道嫌犯打人的原因,也未必有這時間看監視錄影帶。對檢察官而言,很可能當時從警方移送的卷證看起來只是一件普通的傷害案件,沒有予以羈押的必要。因為如果每個傷害案件的嫌疑人都必須羈押的話,台灣再蓋幾十間看守所都不夠用。

所以我們現在去批評檢察官或法官的處置失當,很可能只是事後諸葛,用當時無法判斷得知的事情去評價他們。
     
      

此文章於 2004-08-12 05:42 P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04-08-12, 04:23 P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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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ivan_huang
訪客
 
文章: n/a
引用:
作者TRG-pro
有時候, 保全面子比講道理重要多了

這話很深~~有點看不懂
 
舊 2004-08-12, 08:30 P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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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天母
文章: 557
引用:
作者sophistai
我不清楚辛浦森案的來龍去脈,
不管我猜想,
辛浦森能脫罪的原因是證據排除法則,
厲害的律師就可以從證據排除法則趣找出被告的最大利益,
儘管大家都知道罪證確鑿死有餘辜,
但是那些確鑿的證據就是被排除掉不予採信,
如果臺灣也實施美國這套證據排除法則的話,
不知道又有多少人要吐血大喊司法不公了!


辛普森案另一個大瑕疵為警察作假證據~ 也許他真的有罪(民調中多數美人相信他有罪), 但為了他做的壞事而去作假, 更是不值~

我贊同aug0123的觀點... 打人有罪, 但並不能因為這些事情而和"司法不公", "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等劃上等號. 為了極惡之人而採酷刑於世更是不值, 私刑更是.
舊 2004-08-12, 09:23 P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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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離線中  
紅鯡魚
*停權中*
 
紅鯡魚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地海柔克島
文章: 13
老實說,我也不認為未定罪前可以把他當作罪犯,只是濫用暴力已經是錯的事(我知道我沒什麼資格說這些話,認識我的人別罵我),所以只是用法律去斷奪什麼也未免太偏激了些。畢竟世界上還是有道德這玩意存在的。以道德而言,這個當街毆打老人家的傢伙已經是罪犯了,以法律而言還不知道。那麼我以道德的角度說他是「罪犯」,這樣是否能接受呢?

再來說一下媒體嗜血這個問題,實際上無論國內國外媒體的差異性並不大,一樣嗜血。別忘了香港的蘋果日報、倫敦的太陽報。但是注意一件事情,這兩份報紙都是銷售量最好的報紙,太陽報最後甚至買下了所謂正派經營的泰唔士報,這是為什麼?真的是媒體天生嗜血?還是讀者的本性?與其一再把媒體批評的一無是處,倒不如從教育開始批吧!

最後提一下觀念這個問題,發表意見是好事,真的是好事,但是太過自負獨斷的語氣很難信人,畢竟這裡叫討論區,討論才是重心,沒有人一定該聽誰的甚至照著做。我會拉aug0123那一段話出來是因為頗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感覺,好像是聽了就是頭腦清晰,不聽就是傻瓜一般,所以我才會發文,不然我一直都在潛水狀態下的,希望aug0123能瞭解,如有冒犯,先說聲對不起。

對了,請大家別叫我「大大」,叫我紅鯡魚就好。說實話我很不喜歡這個名詞,我看過許多討論區所謂的「大大」,到最後都過於自負無法聽進別人的話,甚至有新舊、發言量這種階級待遇出現。更何況你嘴上叫我大大,實際上心裡卻罵我,那多不痛快呀。不如就叫我的暱稱,大家像是朋友一樣,這裡是網路,你不認識我,我也不認識你,沒必要去分個大小出來。

紅鯡魚(redherring)這個名詞的確出現在柯男這部漫畫過,事實上也只有柯男這樣翻譯這個英文單字,我只是覺得烤青魚這個暱稱很難聽,所以用了紅鯡魚這個翻譯,實際上是希望自己說話能婉轉一點,別太直起衝突或傷害到人,不過好像不太成功,我會再檢討的。

此文章於 2004-08-13 02:06 AM 被 紅鯡魚 編輯.
舊 2004-08-13, 02:02 A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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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鯡魚離線中  
aug012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紅鯡魚大大...
請你不要想太多
只是希望你能把前後文都看過一遍...
若單單只取那一段 可能會誤會小弟要表達的原意
如此而已...
大家一起下潛吧

不過說真的
比起大家爭相討論一件大家都不能通盤了解的事
我倒覺得 不如身邊有遇到問題或困難的人 拿出來大家幫忙解決 會來得有意義多了
舊 2004-08-13, 08:33 A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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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離線中  
timber
Junior Member
 
timb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安平,台灣中的台灣
文章: 781
台灣人眼中真的有「法」這個字嗎?我懷疑!
其實看完這篇,我相信大多數人的中只有「自由心證」的概念,大部分人事不僅不想去對事件始末做推導分析,更別談法律觀念了

舉個例子,每次殺人嫌犯重回現場模擬犯罪過程時,常看到嫌犯被被害人家屬痛毆的鏡頭,試問,為何沒有人去譴責這樣的暴力?相信大家心中的那把尺一定是這樣告訴大家:「因為他是犯人,所以被打活該」,但是有沒有人想過,不管他是嫌犯或已三審定讞,除了國家賦予權力的執法者可以依法對他做出適度處分以外,又有誰有權力自詡「正義使者」或「復仇者」「執法者」去對嫌犯施暴?即使是被害人家屬都無此權力啊!

再回頭看看這次的新聞事件,惡狼打阿嬤固然不對,事後警方也以依錄影帶為證逮捕惡狼,但是看到大家除了義憤填膺,一味怪罪法官讓惡狼交保以外,有誰有曾經關心過或去想過「性侵害案件始末」、「性侵害嫌犯為何可以交保,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何」、「惡狼為何要去打阿嬤」等問題,而依據媒體短短30秒的報導就自行判決:「法官不對,要是法官持續羈押惡狼,惡狼就沒有機會挾怨報復出來痛扁阿嬤了」,但是,這樣的判斷是否正確?

"今天在一個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沒有定讞之前 沒人人有權利將一位先生或是畜生論為罪犯"這句話說的很好,以前在上法學緒論時,老師也特別跟我們強調這個觀念,我們號稱民主法治國家,但是大多數人的法律觀念還是停留在天導108星的時代,認為朕即王法,凡事當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非「依法懲治」!

媒體提供的資訊可以讓我們參考,但並非照單全收,應該培養自己反向思考與獨立思考的能力,抱著「求真、求實、存疑」觀念去分析一件事情,有時即便是眼睛看到的東西,都有是否為「親眼所見」之分,而即便親眼所見,亦有可能見到的是精心設計的圈套,要不要馬上直接去採信,就端看大家的智慧了
還記得前一陣子大家討論熱烈的「台灣三女子在
新加坡所遭遇到不合理的對待!!」事件,三女子的冤屈申了沒有?事件始末到底釐清了沒有?沒人關心!大家只是出來義憤填膺一下聲援網友,判決:「台灣人沒尊嚴,新加坡野蠻,我們要抵制新加坡觀光」,之後,也就沒人關心,更沒有人認為此事應該持續循求外交與法律途徑去解決,甚至李顯龍也來台灣玩過了,也沒人去抵制,要求公道,不是嗎?

所以說,既然嫌犯已經收押了,大家氣也生完了,義憤填膺也都滿出來了,是否可以冷靜再把此一事件思索一遍呢?
舊 2004-08-13, 10:39 AM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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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ber離線中  
superscalar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引用:
作者timber
「法官不對,要是法官持續羈押惡狼,惡狼就沒有機會挾怨報復出來痛扁阿嬤了」,但是,這樣的判斷是否正確?


我相信不少人不是不滿這一點

而是在性侵害案件嫌犯打阿嬤之後還讓嫌犯交保
忽略了對被害人 人身安全的保護
這一部分



然後嫌犯收押後
至少又有被放出來
舊 2004-09-06, 10:52 PM #1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erscalar離線中  
ado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09
其實................
修法製法的人 不就是那些懂法律得人



引用:
作者timber
台灣人眼中真的有「法」這個字嗎?我懷疑!
其實看完這篇,我相信大多數人的中只有「自由心證」的概念,大部分人事不僅不想去對事件始末做推導分析,更別談法律觀念了

舉個例子,每次殺人嫌犯重回現場模擬犯罪過程時,常看到嫌犯被被害人家屬痛毆的鏡頭,試問,為何沒有人去譴責這樣的暴力?相信大家心中的那把尺一定是這樣告訴大家:「因為他是犯人,所以被打活該」,但是有沒有人想過,不管他是嫌犯或已三審定讞,除了國家賦予權力的執法者可以依法對他做出適度處分以外,又有誰有權力自詡「正義使者」或「復仇者」「執法者」去對嫌犯施暴?即使是被害人家屬都無此權力啊!

再回頭看看這次的新聞事件,惡狼打阿嬤固然不對,事後警方也以依錄影帶為證逮捕惡狼,但是看到大家除了義憤填膺,一味怪罪法官讓惡狼交保以外,有誰有曾經關心過或去想過「性侵害案件始末」、「性侵害嫌犯為何可以交保,所依...
舊 2004-09-06, 11:57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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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o離線中  
Michael Ya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Los Angeles
文章: 172
引用:
作者seraphic
那我想問,就算她被污賴,拿鋁棒打一個老人就是可以被接受的嗎?
我也認識沒讀過書的人,也不會動不動就要動手阿。

大大批評別人單方面接受媒體的話,有沒有想過是您單方面全盤否定媒體的話?
畢竟有錄影帶,不比單單文字。

我想說一下
影片不見得是客觀的, 當你看到影像時, 裡面已經含有拍攝者的主觀意識了
舉個例子, 天安門事件
在我們這邊看到的畫面都是軍隊開坦克車壓學生, 或直接拿槍掃射
可是在大陸那邊看到的畫面卻是學生搶軍人的武器, 軍人跪在地上哭, 坦克車裡的人被學生圍上去拖出來扁.....
哪邊的畫面才是真的?
我想, 都是真的, 但拍攝者卻可以藉由他的鏡頭去引導你的想法.....

所以, 我想說的就是, 有錄影帶跟證據確鑿不一定相等.....
舊 2004-09-07, 12:27 A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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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Yang離線中  
aq0127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115
引用:
作者aug0123
大大我是假設...可能寫不好
事實上搞到後來要跟法官求情的案件 基本上很多

反正前面強調那麼多次 不差再多強調一次
任何案件還沒定讞之前 沒有人有權利說哪位先生或是畜生有罪

另外我只是提供另一種想法各位
希望大家看到一件事情 能有反向思考的能力...
而不會單方面完全接受

我也沒說暴力可以 這也不知道強調幾次 為何大大就是喜歡挑這些地方下手
而不是一件事情的大方向...

既然肢體的暴力不被允許
評判的暴力 言語的暴力 媒體的暴力 就被允許及肯定嗎?


肢體的暴力不被允許
評判的暴力 言語的暴力 媒體的暴力當然也不被允許
問題是現在我們能確定的是已經有肢體的暴力了, 所以這個人絕對是錯的
等哪天有人可證明是媒體的暴力時, 那麼自然那位婆婆跟媒體也是錯的
兩者不能都是錯的嗎? 這並不衝突, 而且大家要說的也對, 打人本就不對
可沒人說媒體暴力是對的, 問題是現在並無証據証明是媒體暴力, 所以我
不太清楚你到底想表達什麼, 只要你認同打人就是不對這句話, 相信就沒
有什麼好談論的了, 大家也只是要說這一點而已
舊 2004-09-07, 06:30 A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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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0127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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