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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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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所謂的交保,即是指法律上的「具保」,具保是暫時停止羈押的代替手段。要具保者,必須要符合刑事訴訟法101及101-1的羈押規定,但是卻無羈押之必要者。至於如何判斷是否有羈押必要,則是由檢察官或法官來決定。
要注意到的一點是,聲請羈押一定要法官裁定,然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則是法官與檢察官都可以做的處分。所以前面一堆人霹靂啪啦的罵法官,有可能都罵錯人了。 另外一點要注意的是,偵查中跟審判中都隨時可以聲請羈押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也就是說,即使一開始准予保釋,也不保證將來不會再遭到羈押。 接著來看實務上的作法,由於目前國內看守所人滿為患,加上近年來對人權的逐漸重視,所以基本上,除非為重大犯罪,或是很明顯會有逃亡嫌疑者,否則原則上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准予保釋。 那麼再來看本案,嫌疑犯之前性侵害案的情況並不清楚,但是單看之後的傷害罪嫌來看,嫌犯被警方移送法辦之後,隨即准予保釋。由於警方移送,是將案件整個移送檢察署,交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所以有可能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卻准予保釋,或者是檢察官直接准予保釋,由之前的新聞報導來看,我們並無足夠資料知道這到底是檢察官或法官准許保釋的。 又我國憲法明文規定,遭受逮捕拘禁的人民,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交由該管法院審理,而這二十四小時,是包含檢察機關跟警察機關的處理時間。也就是說,從警方拘捕的時間點開始,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決定是否要羈押嫌犯,檢察官勢必沒有太多時間實施偵查,只能就警方送來的卷證資料大略判定有無羈押的必要。因此通常檢察官剛收到案子,非重大案件都會先准予保釋,之後偵查中發覺有必要再聲請羈押。 以這件案子來講,我們都知道嫌犯為什麼打人,也看到嫌犯打人的錄影畫面,所以我們覺得嫌犯的保釋不合理。但是就檢察官來講,他未必能夠在上述的二十四小時內知道嫌犯打人的原因,也未必有這時間看監視錄影帶。對檢察官而言,很可能當時從警方移送的卷證看起來只是一件普通的傷害案件,沒有予以羈押的必要。因為如果每個傷害案件的嫌疑人都必須羈押的話,台灣再蓋幾十間看守所都不夠用。 所以我們現在去批評檢察官或法官的處置失當,很可能只是事後諸葛,用當時無法判斷得知的事情去評價他們。 此文章於 2004-08-12 05:42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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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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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話很深~~有點看不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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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天母
文章: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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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辛普森案另一個大瑕疵為警察作假證據~ 也許他真的有罪(民調中多數美人相信他有罪), 但為了他做的壞事而去作假, 更是不值~ 我贊同aug0123的觀點... 打人有罪, 但並不能因為這些事情而和"司法不公", "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等劃上等號. 為了極惡之人而採酷刑於世更是不值, 私刑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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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地海柔克島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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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也不認為未定罪前可以把他當作罪犯,只是濫用暴力已經是錯的事(我知道我沒什麼資格說這些話,認識我的人別罵我),所以只是用法律去斷奪什麼也未免太偏激了些。畢竟世界上還是有道德這玩意存在的。以道德而言,這個當街毆打老人家的傢伙已經是罪犯了,以法律而言還不知道。那麼我以道德的角度說他是「罪犯」,這樣是否能接受呢?
再來說一下媒體嗜血這個問題,實際上無論國內國外媒體的差異性並不大,一樣嗜血。別忘了香港的蘋果日報、倫敦的太陽報。但是注意一件事情,這兩份報紙都是銷售量最好的報紙,太陽報最後甚至買下了所謂正派經營的泰唔士報,這是為什麼?真的是媒體天生嗜血?還是讀者的本性?與其一再把媒體批評的一無是處,倒不如從教育開始批吧! 最後提一下觀念這個問題,發表意見是好事,真的是好事,但是太過自負獨斷的語氣很難信人,畢竟這裡叫討論區,討論才是重心,沒有人一定該聽誰的甚至照著做。我會拉aug0123那一段話出來是因為頗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感覺,好像是聽了就是頭腦清晰,不聽就是傻瓜一般,所以我才會發文,不然我一直都在潛水狀態下的,希望aug0123能瞭解,如有冒犯,先說聲對不起。 對了,請大家別叫我「大大」,叫我紅鯡魚就好。說實話我很不喜歡這個名詞,我看過許多討論區所謂的「大大」,到最後都過於自負無法聽進別人的話,甚至有新舊、發言量這種階級待遇出現。更何況你嘴上叫我大大,實際上心裡卻罵我,那多不痛快呀。不如就叫我的暱稱,大家像是朋友一樣,這裡是網路,你不認識我,我也不認識你,沒必要去分個大小出來。 紅鯡魚(redherring)這個名詞的確出現在柯男這部漫畫過,事實上也只有柯男這樣翻譯這個英文單字,我只是覺得烤青魚這個暱稱很難聽,所以用了紅鯡魚這個翻譯,實際上是希望自己說話能婉轉一點,別太直起衝突或傷害到人,不過好像不太成功,我會再檢討的。 此文章於 2004-08-13 02:06 AM 被 紅鯡魚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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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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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鯡魚大大...
請你不要想太多 只是希望你能把前後文都看過一遍... 若單單只取那一段 可能會誤會小弟要表達的原意 如此而已... 大家一起下潛吧 不過說真的 比起大家爭相討論一件大家都不能通盤了解的事 我倒覺得 不如身邊有遇到問題或困難的人 拿出來大家幫忙解決 會來得有意義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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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安平,台灣中的台灣
文章: 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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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眼中真的有「法」這個字嗎?我懷疑!
其實看完這篇,我相信大多數人的中只有「自由心證」的概念,大部分人事不僅不想去對事件始末做推導分析,更別談法律觀念了 舉個例子,每次殺人嫌犯重回現場模擬犯罪過程時,常看到嫌犯被被害人家屬痛毆的鏡頭,試問,為何沒有人去譴責這樣的暴力?相信大家心中的那把尺一定是這樣告訴大家:「因為他是犯人,所以被打活該」,但是有沒有人想過,不管他是嫌犯或已三審定讞,除了國家賦予權力的執法者可以依法對他做出適度處分以外,又有誰有權力自詡「正義使者」或「復仇者」「執法者」去對嫌犯施暴?即使是被害人家屬都無此權力啊! 再回頭看看這次的新聞事件,惡狼打阿嬤固然不對,事後警方也以依錄影帶為證逮捕惡狼,但是看到大家除了義憤填膺,一味怪罪法官讓惡狼交保以外,有誰有曾經關心過或去想過「性侵害案件始末」、「性侵害嫌犯為何可以交保,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何」、「惡狼為何要去打阿嬤」等問題,而依據媒體短短30秒的報導就自行判決:「法官不對,要是法官持續羈押惡狼,惡狼就沒有機會挾怨報復出來痛扁阿嬤了」,但是,這樣的判斷是否正確? "今天在一個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沒有定讞之前 沒人人有權利將一位先生或是畜生論為罪犯"這句話說的很好,以前在上法學緒論時,老師也特別跟我們強調這個觀念,我們號稱民主法治國家,但是大多數人的法律觀念還是停留在天導108星的時代,認為朕即王法,凡事當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非「依法懲治」! 媒體提供的資訊可以讓我們參考,但並非照單全收,應該培養自己反向思考與獨立思考的能力,抱著「求真、求實、存疑」觀念去分析一件事情,有時即便是眼睛看到的東西,都有是否為「親眼所見」之分,而即便親眼所見,亦有可能見到的是精心設計的圈套,要不要馬上直接去採信,就端看大家的智慧了 還記得前一陣子大家討論熱烈的「台灣三女子在 新加坡所遭遇到不合理的對待!!」事件,三女子的冤屈申了沒有?事件始末到底釐清了沒有?沒人關心!大家只是出來義憤填膺一下聲援網友,判決:「台灣人沒尊嚴,新加坡野蠻,我們要抵制新加坡觀光」,之後,也就沒人關心,更沒有人認為此事應該持續循求外交與法律途徑去解決,甚至李顯龍也來台灣玩過了,也沒人去抵制,要求公道,不是嗎? 所以說,既然嫌犯已經收押了,大家氣也生完了,義憤填膺也都滿出來了,是否可以冷靜再把此一事件思索一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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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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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相信不少人不是不滿這一點 而是在性侵害案件嫌犯打阿嬤之後還讓嫌犯交保 忽略了對被害人 人身安全的保護 這一部分 ![]() 然後嫌犯收押後 至少又有被放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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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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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修法製法的人 不就是那些懂法律得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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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Los Angeles
文章: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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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說一下 影片不見得是客觀的, 當你看到影像時, 裡面已經含有拍攝者的主觀意識了 舉個例子, 天安門事件 在我們這邊看到的畫面都是軍隊開坦克車壓學生, 或直接拿槍掃射 可是在大陸那邊看到的畫面卻是學生搶軍人的武器, 軍人跪在地上哭, 坦克車裡的人被學生圍上去拖出來扁..... 哪邊的畫面才是真的? 我想, 都是真的, 但拍攝者卻可以藉由他的鏡頭去引導你的想法..... 所以, 我想說的就是, 有錄影帶跟證據確鑿不一定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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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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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肢體的暴力不被允許 評判的暴力 言語的暴力 媒體的暴力當然也不被允許 問題是現在我們能確定的是已經有肢體的暴力了, 所以這個人絕對是錯的 等哪天有人可證明是媒體的暴力時, 那麼自然那位婆婆跟媒體也是錯的 兩者不能都是錯的嗎? 這並不衝突, 而且大家要說的也對, 打人本就不對 可沒人說媒體暴力是對的, 問題是現在並無証據証明是媒體暴力, 所以我 不太清楚你到底想表達什麼, 只要你認同打人就是不對這句話, 相信就沒 有什麼好談論的了, 大家也只是要說這一點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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