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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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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引用:
作者藍色火
如果是成人那就算了...
所以嬰兒和幼童都必須說 no no no 或是 不要 不要 不要 才能避免性侵
台灣的嬰兒和幼童都是天才 台灣真好
米國怎麼不來報導阿...看

本末倒置第一名
為什麼成人就算了?成人就一定會說No?
如果是法律不周延應該是去連署叫立法委員去修改法律吧。

什麼是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亦稱罪刑法定主義,是指認定什麼行為是犯罪,對犯什麼罪應處以何種刑罰,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規定,無明文規定的就不能處以刑罰。《刑法》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量刑。
也就是說法律如果有定要滿足所有條件才能成立, 那犯罪行為就應該要滿足所有該條法律的條件,否則就不應該成立。

引用一段別的討論區看到的
http://www.arms-cool.net/forum/redi...86&goto=newpost
就是因為這事件,爆出法律條文上的缺失,所以應該把焦點放在修改條文,而不是法官是不是輕判上,這樣才能改善社會正義,不是嗎?

如果記者一開始就把內容重點放在修法,在輿論的壓力下,一定能加速修法,但記者卻把重點放在法官身上,輿論焦點變成在法官身上,結果那法官沒錯,卻要遭民眾咒罵,沒人去關心修法條的事。
     
      
舊 2010-08-26, 10:17 AM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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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12095&ref=share

剛剛連署人數已經達到 19萬 5079人,

第一次發現 "臉書" 這麼便利 !!
 
舊 2010-08-26, 10:17 AM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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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離線中  
淺草一郎
*停權中*
 
淺草一郎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引用:
作者nomad
又扯上修改法律了

是要修改成全部唯一死刑?
還是要刑期全部改成唯一刑期?
這樣子法官就沒有理由輕判了?

哦哦~~
對了
台灣司法史上就是有法官把該判唯一死刑的罪
判只要關就好了
就算修了法,法官還是不鳥啊!!!!!

這些人講話真有趣,總是把責任推到別人身上
我又沒說法官沒輕判。
這個案件的問題是在依照法律是3年以上十年以下,判3年多是太輕了,但不能說法官法條引用錯誤。

法官把該判唯一死刑的罪,判只要關就好了,是該名法官有問題,不能合理化別的法官也應該這樣做。
舊 2010-08-26, 10:33 AM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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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離線中  
VF-19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6
引用:
作者惡蟲
各國法令規定不同,同樣的行為,有的國家刑罰比較重,有的國家刑罰比較輕,有的國家甚至可能不處罰。

如果這世界上有某個國家不處罰這樣的行為,難道可以據此判被告無罪?

我想你也無法接受吧。

至於社會觀感,在我國受到媒體的操作太大了,可以參考,但司法本來就不需要受這些輿論的左右。


是呀。

盲目的民眾跟著腦殘的媒體起舞也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了。

有辦法找到這個的判決書嘛?我很想看看.......
__________________
請支持反奴隸銀行新聞運動
(不觀看、不轉貼、不回應、不討論)

想反制爛公司、爛老闆、爛人資的惡搞嗎?
請來ibeejob 發表你那爛到不行的薪水&心情
http://ibeejobs.com/
舊 2010-08-26, 11:40 AM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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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F-19離線中  
泡泡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引用:
作者惡蟲
是這樣嗎?

本串105樓的發言,剛好駁斥你的話。

那一段?

引用:
作者惡蟲
我只說罕見,沒說前所未見,為何會不可思議?

算了
我覺得你完全不瞭解我說的話

引用:
作者惡蟲
法院判決歧異出於純法律見解差異的少,事實認定差異的多。
一個簡單的例子,甲男追求乙女,某日二人出遊畢,乙女告甲男強制****,甲男辯稱乙女是自願的。

事實是有證據二人有發生性行為,也有證據可證明乙女當天是自願與甲男外出,這些都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乙女說甲男違反她的意願進行...

1.定幾個房間?有無撕裂傷?有無隔壁或工作人員聽到吵鬧聲?
2.重點是:一樣的證據 一樣的兩方說詞
今天你碰到A法官 他認定有罪 就是有罪了
今天你碰到B法官 他認定無罪 就是無罪了
今天的法院有判罪的邏輯原則嗎?還是玩命運大轉輪?

手指放入女童身體 竟然還得以女童有無同意為判刑輕重推論?
女童沒反對就是同意? 女童同意就可以輕判?
那迷昏女性後 女性沒反對就可以跟她做愛?(一樣無法自主身體情形)
不算強姦?

是只有我一個人認為學法律的人不懂常理 還是法律不需常理?
舊 2010-08-26, 11:49 AM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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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泡泡
那一段?


105樓發言的案例,正好就是媒體的報導錯誤聚焦,造成群眾的錯誤印象。
在本站該案件的討論串,我已經點明錯誤,該案上報到現在幾天了?即使我已經點出媒體的報導有問題,還是有人拿當初媒體的話來說。

事實上媒體不是隱藏,而是誤導,只要把群眾的焦點指向錯誤的方向,群眾盲目的跟隨,就會搞不清楚問題點在哪裡。

而這類的事情一再發生,我也沒有看見有多少人事後真正認清媒體的錯誤,反而為媒體辯駁,仍然堅信媒體者不少。



引用:
作者泡泡
1.定幾個房間?有無撕裂傷?有無隔壁或工作人員聽到吵鬧聲?
2.重點是:一樣的證據 一樣的兩方說詞
今天你碰到A法官 他認定有罪 就是有罪了
今天你碰到B法官 他認定無罪 就是無罪了
今天的法院有判罪的邏輯原則嗎?還是玩命運大轉輪?




沒有房間,在荒郊野外,現場附近沒有第三人。

所以能夠判斷的,只有當事人的供述,而證人,也就是被害人供述的可信性,常常是決定案件勝負的關鍵。

或許你不清楚,但是很多刑事案件,其實事後採證困難,常常只能仰賴當事人的供述做為證據,特別是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的說詞可不可採,決定被告是否會被定罪。

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採信被害人的供述,就是法院出現有罪無罪判決歧異的關鍵。
問題是,被害人的供述到底可不可採,這必須依個案來判定,並無法定出一個可以客觀量化的準則做為依據。


引用:
作者泡泡
手指放入女童身體 竟然還得以女童有無同意為判刑輕重推論?
女童沒反對就是同意? 女童同意就可以輕判?
那迷昏女性後 女性沒反對就可以跟她做愛?(一樣無法自主身體情形)
不算強姦?

是只有我一個人認為學法律的人不懂常理 還是法律不需常理?


舉個例子,你和你女朋友****,犯不犯法?
你女友願意,當然不犯法,對吧,所以對方是否願意,決定是否你的行為是否成立221條。

這樣可以認同吧?

但是如果你的女友只有15歲呢?

你的女友只有15歲的話,那麼即使她同意,不會成立221,但還是會成立227第3項,如果她再小2歲,那就是227第1項了。

那麼,問題:哪一條法律規定,在對方可明確表明意思的情況之下未明示反對之意,可以適用221的?




最後回答你的問題,迷昏對方後****,成立222加重強制****罪。
法律沒有違反常理,可悲的是,鄉民們的思維沒有遵照常理來思考。

此文章於 2010-08-26 12:50 P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10-08-26, 12:47 P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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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藍色火
Major Member
 
藍色火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99
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我又沒說法官沒輕判。
這個案件的問題是在依照法律是3年以上十年以下,判3年多是太輕了,但不能說法官法條引用錯誤。

法官把該判唯一死刑的罪,判只要關就好了,是該名法官有問題,不能合理化別的法官也應該這樣做。


您的論點真是奇妙
一說法條有問題
二說法官有問題
我幫您說好了 小女孩的父母無權無勢 才是最大的問題啦.

看...全台灣都是瘋人院
只有法官是清醒低...
__________________

拍了10幾年,去年才知道是0至0... 悔恨當時沒大砲 不然連毛都給他拍的一清二楚
舊 2010-08-26, 12:54 PM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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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火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我又沒說法官沒輕判。
這個案件的問題是在依照法律是3年以上十年以下,判3年多是太輕了,但不能說法官法條引用錯誤。

法官把該判唯一死刑的罪,判只要關就好了,是該名法官有問題,不能合理化別的法官也應該這樣做。

有多少人說法官法條引用錯誤? 是你自已說的吧
該法官輕判、亂判
你又扯上修改法律
明明問題就不在法律上面是在法官上面
你還扯到修法律這叫什麼?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嗎?

好了,即使是修改法律了
事實証明,法官也是可以不鳥法律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到時又出來一個新的藉口,是不是又要再修法?
到底有完沒完啊?
舊 2010-08-26, 12:55 P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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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auroraxxx
Amateur Member
 
auroraxx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47
引用:
作者nomad
有多少人說法官法條引用錯誤? 是你自已說的吧
該法官輕判、亂判
你又扯上修改法律
明明問題就不在法律上面是在法官上面
你還扯到修法律這叫什麼?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嗎?

好了,即使是修改法律了
事實証明,法官也是可以不鳥法律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到時又出來一個新的藉口,是不是又要再修法?
到底有完沒完啊?


如果不是將法越修越完善~難道我們還期待法官越來越進步?
總是會有新血去替代舊的法官~應當期待制度的完善而非理想的人治~

再說~法官輕判是法律條文給的額度~幾年以上~幾年以下~本來就有個差距

此外~何時法官可以不鳥法律亂判了? 證據? 還是個人認知?

每個人都不恥這件事情~但~我只想該改的是制度~不是某個人~
一昧去追求誰該有個下場之類的~只會讓事情又再度發生~
因為消失的蠢貨還是有蠢貨會補上~
舊 2010-08-26, 01:30 P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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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oraxxx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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