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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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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是法律不周延應該是去連署叫立法委員去修改法律吧。 什麼是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亦稱罪刑法定主義,是指認定什麼行為是犯罪,對犯什麼罪應處以何種刑罰,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規定,無明文規定的就不能處以刑罰。《刑法》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量刑。 也就是說法律如果有定要滿足所有條件才能成立, 那犯罪行為就應該要滿足所有該條法律的條件,否則就不應該成立。 引用一段別的討論區看到的 http://www.arms-cool.net/forum/redi...86&goto=newpost 就是因為這事件,爆出法律條文上的缺失,所以應該把焦點放在修改條文,而不是法官是不是輕判上,這樣才能改善社會正義,不是嗎? 如果記者一開始就把內容重點放在修法,在輿論的壓力下,一定能加速修法,但記者卻把重點放在法官身上,輿論焦點變成在法官身上,結果那法官沒錯,卻要遭民眾咒罵,沒人去關心修法條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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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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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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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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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案件的問題是在依照法律是3年以上十年以下,判3年多是太輕了,但不能說法官法條引用錯誤。 法官把該判唯一死刑的罪,判只要關就好了,是該名法官有問題,不能合理化別的法官也應該這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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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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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辦法找到這個的判決書嘛?我很想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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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支持反奴隸銀行新聞運動 (不觀看、不轉貼、不回應、不討論) 想反制爛公司、爛老闆、爛人資的惡搞嗎? 請來ibeejob 發表你那爛到不行的薪水&心情 http://ibeejob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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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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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一段? 引用:
算了 我覺得你完全不瞭解我說的話 引用:
1.定幾個房間?有無撕裂傷?有無隔壁或工作人員聽到吵鬧聲? 2.重點是:一樣的證據 一樣的兩方說詞 今天你碰到A法官 他認定有罪 就是有罪了 今天你碰到B法官 他認定無罪 就是無罪了 今天的法院有判罪的邏輯原則嗎?還是玩命運大轉輪? 手指放入女童身體 竟然還得以女童有無同意為判刑輕重推論? 女童沒反對就是同意? 女童同意就可以輕判? 那迷昏女性後 女性沒反對就可以跟她做愛?(一樣無法自主身體情形) 不算強姦? 是只有我一個人認為學法律的人不懂常理 還是法律不需常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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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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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05樓發言的案例,正好就是媒體的報導錯誤聚焦,造成群眾的錯誤印象。 在本站該案件的討論串,我已經點明錯誤,該案上報到現在幾天了?即使我已經點出媒體的報導有問題,還是有人拿當初媒體的話來說。 事實上媒體不是隱藏,而是誤導,只要把群眾的焦點指向錯誤的方向,群眾盲目的跟隨,就會搞不清楚問題點在哪裡。 而這類的事情一再發生,我也沒有看見有多少人事後真正認清媒體的錯誤,反而為媒體辯駁,仍然堅信媒體者不少。 引用:
沒有房間,在荒郊野外,現場附近沒有第三人。 所以能夠判斷的,只有當事人的供述,而證人,也就是被害人供述的可信性,常常是決定案件勝負的關鍵。 或許你不清楚,但是很多刑事案件,其實事後採證困難,常常只能仰賴當事人的供述做為證據,特別是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的說詞可不可採,決定被告是否會被定罪。 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採信被害人的供述,就是法院出現有罪無罪判決歧異的關鍵。 問題是,被害人的供述到底可不可採,這必須依個案來判定,並無法定出一個可以客觀量化的準則做為依據。 引用:
舉個例子,你和你女朋友****,犯不犯法? 你女友願意,當然不犯法,對吧,所以對方是否願意,決定是否你的行為是否成立221條。 這樣可以認同吧? 但是如果你的女友只有15歲呢? 你的女友只有15歲的話,那麼即使她同意,不會成立221,但還是會成立227第3項,如果她再小2歲,那就是227第1項了。 那麼,問題:哪一條法律規定,在對方可明確表明意思的情況之下未明示反對之意,可以適用221的? 最後回答你的問題,迷昏對方後****,成立222加重強制****罪。 法律沒有違反常理,可悲的是,鄉民們的思維沒有遵照常理來思考。 此文章於 2010-08-26 12:50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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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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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的論點真是奇妙 一說法條有問題 二說法官有問題 我幫您說好了 小女孩的父母無權無勢 才是最大的問題啦. 看...全台灣都是瘋人院 只有法官是清醒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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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了10幾年,去年才知道是0至0... 悔恨當時沒大砲 不然連毛都給他拍的一清二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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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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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多少人說法官法條引用錯誤? 是你自已說的吧 該法官輕判、亂判 你又扯上修改法律 明明問題就不在法律上面是在法官上面 你還扯到修法律這叫什麼?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嗎? 好了,即使是修改法律了 事實証明,法官也是可以不鳥法律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到時又出來一個新的藉口,是不是又要再修法? 到底有完沒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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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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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不是將法越修越完善~難道我們還期待法官越來越進步? 總是會有新血去替代舊的法官~應當期待制度的完善而非理想的人治~ 再說~法官輕判是法律條文給的額度~幾年以上~幾年以下~本來就有個差距 此外~何時法官可以不鳥法律亂判了? 證據? 還是個人認知? 每個人都不恥這件事情~但~我只想該改的是制度~不是某個人~ 一昧去追求誰該有個下場之類的~只會讓事情又再度發生~ 因為消失的蠢貨還是有蠢貨會補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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