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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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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是你的指導教授,那就罷了。 如果不是,我很好奇你一再引用網路文章認真地討論法律問題,會不會太草率了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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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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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是沒有提錯誤處?? 如果你是為了討論,錯誤處應當可以提出。 說了別人錯,卻不提那邊錯??這那招?? 另外您說的「草率」,請問這何意??現在應該是在討論吧?? 如果真有那邊錯了,麻煩提出。 感謝。 --------------- 另外,我還真希望我書有讀很多。我目前沒那福氣當任何人的研究生。 此文章於 2011-06-10 04:09 AM 被 fool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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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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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麻煩了,晚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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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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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真特別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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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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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我知道你研究精神佳,我就提一點。 該文最後總結第二點真的離譜了。 日本國政府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權原與所有權,這與割讓所造成的國民國籍移轉的法效果根本是兩回事,如果你認為這個觀點是正確的,那你就得接受日本國政府是將台灣割讓回中國的這個假設。這樣的結果,對雲程的說法,我認為是個CHECK MATE 這樣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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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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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回一開始你時有提到錯誤的那篇,我未發現有您指出的這些話。麻煩您跟我說你是在那一篇看到的,感謝。 另外日本的放棄是在舊金山和約,日本僅放棄,未移轉。你必須提出日本將臺灣割讓回中國的假設依據,感謝。 而割讓跟臺澎有關的是馬關條約,這是領土完整的移轉。有明確的雙方,割讓以及受領。 請問放棄跟割讓有一樣嗎?? --------------------------- 人都會錯,我並不認為誰講的就一定對。但對錯的認定上,一定要有背景去支撐。 此文章於 2011-06-10 04:35 AM 被 fool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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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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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再看他的文章了,真的經不起法理檢驗與國家實踐.... 你要我提假設依據,所謂假設依據,是給雲程以及其支持者專用的,我一再強調, 日本國就是這樣實踐的,你不聽,我才會說這是個假設。 放棄與割讓的定義,你應該去參考日本有斐閣出版的現代國際法講義, 相比較之後,你會有正確的觀念 別研究這個了,很難養家餬口的,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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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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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我有說錯的地方,任何人指出並有背景支撐,這是教我,我還要感謝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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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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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把網路文章當真了,讀讀國外的教科書才是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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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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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經過的檢驗應該不會少。 感謝您教我。我是因為這東西很有趣才看。 感謝您。 ----------------------- 您可以將您所認知道的放棄與割讓的定義po上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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