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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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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 報紙的一次, 是當天, 新聞的一次, 也是當天, 雜期的一次, 也是當期(印有發行日) , 因為報紙雜誌上的****及商業效果只有當期有用. 但是論壇的商業效果, 卻是長期可改變的, 所以論壇的一次, 以其日期為準, 就是當天. 不過你我都不是大法官, 你可以不甩我上面所說, 我也可以不甩你所說. 這個時候, 就可以拿出一些著作權法「約定不明部份、視同未讓與的權利」應用之, 這時你再想保護有商業收益的一方, 恐怕會吃虧了. 就實際面來看, 刪文權, 有沒有這東西? 報章雜誌上已刊出的東西要刪掉, 窒礙難行, 我也知道那叫"不可能". 而論壇上的刪除電磁記錄, 可能而且可行, 就可以講刪文權了, 與會員約定的條約中有沒有提到刪文權? 沒有對吧, 這時便可應用第36條第3項「約定不明部份、視同未讓與」應用之, 便可說基於版規聲明與現今法律上, 會員並未讓與刪文權. 或許"刪文權"是第一次聽到, 認為是虛構出來, 但若說是「那是沒有約定好」的項目之一, 也可成立. 第36條第3項條款本來就是解決一些抽象不明的部份, 只能說版規沒立好, 沒想到這點, 致使未獲得會員的"刪文權". 如果未來有更明確的立法, 我想以後那些鎖住"刪文權"的論壇, 將會直接構成一項違法行為, 等著看吧. 引用:
不是過當解釋, 那是第36條第3項所要保護消費者所賦予的意義. 站方自己講得太 抽象, 可以說將所有權益奉還給會員. (以保護著作人的角度來看的話) 引用:
版規聲明不需改變???????????? 你知道嗎, 這邊是你的意見中最大敗筆! 這是個非常嚴重、完全錯誤的觀念! 會員的文章不論沈多深都會有法律效力, 但是站方的聲明可不同此理,「系統提供 者的條約聲明, 一定要以顯而易見的方式讓使用者看到」 想想看安裝軟體時, 或是在大型網站如yahoo, 為何會看到一大段聲明?? 就是那意義. 為何警察抓到犯人會先宣讀一段他被拘捕時仍有的權利? 總不能說六法全書裡有寫, 嫌疑犯應該知道, 所以就不必宣讀吧? 還好你這種錯誤觀念是你來說出, 而不是站方. 如果是由站方來說的話, 不但會糗大, 並且可能帶來極大的麻煩. 引用:
關於「永久侵佔」, 並不是我個人妄想, 是可以推斷的嫌疑(以上面聲明及現實狀況所見, 人人可做出那樣的推斷). 而你覺得不可能會變成永久侵佔是吧? 那你敢不敢以你的虛擬身份meidoku的名義做出下列保證: 「本人meidoku保證站方以"配合檢調單位"名義,扣留要求刪文的會員文章的時限, 決對不會超過1年」(事實上超過半年, 大部份ISP通聯記錄都已消滅, "配合檢調單位"的理由就會不適用了) 你敢不敢做出那樣的保證? 目前看來, 你信任站方不會永久侵佔, 那麼做出那樣的保證吧? 應該輕而易舉吧? 引用:
你該吃藥囉~你以為自己是太空突擊隊嗎? ![]() 此文章於 2003-04-02 06:26 AM 被 RememberTheTim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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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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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不同, 理由在上面回meidoku 的文中已講. 引用:
不對. 不論您覺得多像, 網路上文字有著作權法保護, 這種比喻只是講情理, 但與法無關. 引用:
影響?? 影響 「討論連貫性」很抱歉, 法律上並未替「討論連貫性」立法, 所以不用說了. 「不妨害伺服器運作」,這不可能會妨害的, 知道為什麼嗎? 1.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0&pagenumber=19 在上面那討論串中, 有多名會員親見砍文動作的執行, 很有效率. 2. 如果砍文會妨害運作, 那麼會員的發文, 修改, 也算妨害伺服器運作吧? 這說得過去嗎? 引用:
目前已是有營收的論壇網站(見上面的****), 而就算沒有****沒有收益, 著作權法仍舊保護. 要講情講理, 就要求砍文的會員放不放行了. 引用:
這可會害PCDVD鬧笑話滴. 引用:
喔 這個再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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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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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今天任何文章在PCDVD, 都有商業上的助益. 不要說我的文章, 就說之前被停權的一些資深會員的文章, 他們的文章可吸引許多人來取經. 而只要有一個人看了上面的****後進行網路購物, 這個論點就成立. 引用:
因為註冊時當初不曉得管理上有什麼問題. 如果今天覺得不太妙, 想抽身, 文章當做沒發過, 可不可行? 我不是唯一對管理方式提出質疑的人, 還有其他人. 由意見區一些反應, 其一些實際存在的文章來看, 站方的處理方式, 並不是依照既定規範在走,(比如一些人身攻擊的會員未被停權、貼色情圖未被停權而貼棺材圖卻被停權) 比較看看, 「未確切依照規範而執行的處理方式」能去影響到「法律實質所賦予會員的權利」嗎? 要架論壇者, 也要在這方面做好準備. 不論架站者是什麼樣的熱心, 都影響不了法律賦予文字記錄的權利. 引用:
引言有註明發表人是誰就可以, 不違法. 文章被人引言, 原作者如果不爽要求去掉, 的確也是該處理之. 為什麼會讓人這麼不爽? 看站方是否處理得當, 停權前是否有先行警告? 是否人身攻擊者都被懲處? 儘管站方當初懷多大熱情, 但今天若是管理方式有所不公, 影響部份會員 權益, 或是讓部份會員失去信心, 這時候還要讓會員去替他想嗎? 你對我不公平, 我為什麼要替你著想? 法律上可沒規定「大家應該要替系統維持者多多著想」. 引用:
現在這種形式就算是有商業用途的應用了. 如果留意學術網路的bbs, 剛剛發現, 我五年前在學校的bbs發表的文章, 現在仍有砍掉的權利. bbs 雖然很亂, 但這方便倒是完善保留使用者權益, 也非常合法. 因為我懷疑, 站方鎖住會員的刪文權, 可能有合法與否的疑慮. (修改文章時所看到最上面的"Delete"選項, 也形同虛設) 應有的做法是, 站方當然也有修改與刪除的權利, 但不應鎖住修改權(180min的限制)與刪文權. 而那些為了「配合檢調單位」而存查的文章, 看到一篇鎖一篇, 不應該是「為了站方方便, 直接鎖住會員所有文章的修改權」. "方便"這種東西, 可以影響到法律賦予的權利嗎? 您覺得如何? 此文章於 2003-04-02 07:02 AM 被 RememberTheTim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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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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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我就是喜歡看到小白被人笑! ![]() 愛的鼓勵 x 10000 次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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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 ![]()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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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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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哇哇哇哇哇哇!
![]() 看到沒膽死胖子邊笑邊甩油! ![]() 噁噁噁 x 100000 次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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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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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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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就快上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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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公館...
文章: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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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不要再回覆了, 就讓它自然沉下去吧!!!
該說的我想站大都已經出面說過了, 要是有任何異議 大可去按鈴申告保護你虛構的那個什麼"刪文權"... 不要儘在這裡詭辯一些沒意義、沒幫助的廢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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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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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Wow wow wow~ 由最喜歡看虛構漫畫的夜裊開始教起人虛構的道理啦? 你迫不及待想讓自己的權益被吃掉期待本討論串沈下去那是你家的事也請你少廢話, 不要妄想阻止他人了解他們應有的權益, 刪文權嚴格來說的話...並不是虛構的喔 ![]() 有沒有在別的地方看過「本站保有修改和刪除的權利」這句話? (本站在後來站長補充說明才看到, 可惜仍沒有公告效力, 就算在七八區置頂十年也是一樣; 而且站長補充說明的時間點, 在那個時間點之前的所有文章均不受此限!) 且既然, bbs上有刪除的功能、在pcdvd修改文章時上方出現了刪除選項(雖然沒用), =>刪文權就已經形成了啦. 就變成一項本站聲明中"與著作人未約定的部份"了, 這個約定不明部份你覺得法律上該如何解決呢? ![]() 哈哈哈哈~ 如果你保護不了會員權益, 那就請你閃一邊涼快去吧! 還希望這串沈下去咧~Shame on you!! ![]() 此文章於 2003-04-02 01:30 PM 被 RememberTheTim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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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寂寞部屋三十一號房
文章: 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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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推 所有想回應的網友們! 先到這裡看看吧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threadid=196169 伊卡魯斯兄說的好 我知道有很多人看不過去....進去和他們吵嘴!! 結果就順了他們的心....繼續在pcdvd拉屎拉尿 反正不要回當他們是隱形.....必要的時候按檢舉 讓他們自己一直push.......倒是看他們獨角戲能唱到什麼時候..... 自己一直在那邊玩也顯的可笑.......不知道沒有人鬥嘴....還能多有廢話 請大家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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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路過...故我在.... asop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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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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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助推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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