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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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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管怎樣,台灣在這方面的法條真的大有問題,這種明顯有瑕疵的審理,今天也不是第一次報導了,
我相信一定還有許多新聞沒報導出來的,為什麼沒半個官員、立委出來喊話修改呢? ![]() 整天只會選舉跟攻擊,真是養你們這些X官出來做什麼用! 還是說一定要等到有官員的親人出事才想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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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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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高官眷屬子女都在海外 還都有隨扈保護很難出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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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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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然你要怎樣? 羈押的條件前面已經講了,也說了不是每件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被告都會被羈押。 但是媒體就是要炒成沒羈押就是法官的錯,一堆人也跟著媒體打轉,要是都符合羈押要件而沒押在批評也就算了,現在是沒有符合羈押要件,也要法官押是怎樣?媒體比較大就對了,法官要聽記者的就是了? 現在臺灣是記者在審案,記者說要押就要押,說有罪就有罪,說死刑就是要判死刑,法官不聽話,就是恐龍? 理智一點,大家照著法律來是不行嗎?非要什麼事都跟著媒體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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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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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件羈押 一件沒羈押 道理在哪裡?一件可以叫檢察官補 一件不行? 解釋不出來就推到記者有問題,今天不是記者在炒新聞,是人民看了不爽 法律?很多部分還不是法官自由心證 法官覺得有悔意就死刑便無期或是重刑變輕判,悔意?什麼叫悔意 念了那麼多法律條文 你可以告訴我什麼叫悔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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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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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認為不能以涉犯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認定運將沒有串證、逃亡之虞,裁定5萬元交保。裁定引發社會譁然,檢方不服,提起抗告。
高院合議庭以書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坦承與被害人性交,但極力否認性侵犯行,再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被害人男友證稱曾聽聞被害人哭泣等證據,認為被告犯嫌重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極力否認犯罪,想脫免重罪刑責,有滅證、逃亡之虞,因而認為一審交保裁定有誤,發回地院重裁。 事情鬧大了還不是要再搓圓仔湯 ![]() ![]() ![]() 高院並舉最高法院曾做出的裁定,指出釋字665號解釋是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涉犯重罪,是否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滅證之虞;而重罪常伴隨逃亡、滅證高度可能,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是人的本性,只要涉犯重罪的被告有逃亡或滅證的或然率存在,就達到「相當理由」的認定標準,不需以客觀事實審酌 這個才比較像人話... 此文章於 2011-07-16 01:26 AM 被 josetsu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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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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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可以拿到全部卷證,我相信我可以解釋給你聽。 可惜沒辦法。 所以我只能告訴你,每件案件案情不同,不是罪名一樣情形就一樣的。今天我不相信記者的報導,是因為記者沒有能力分別案情不同的關鍵點,所以看不出為何可以的原因。 另外通常情形下是不可能讓檢察官去做補正的,我不知道那是否是記者搞錯了,同樣的沒有卷證,缺乏正確判斷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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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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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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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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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惜高院反駁你的理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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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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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高院反駁我的什麼理論了? 我只是主張,不是妨害性自主罪的被告都要被羈押的而已,今天這件案子的被告,如果有符合羈押的要件的話,當然應該被羈押,我並沒有主張他不能被羈押。 所以高院如果認為本案有羈押的要件,而撤銷裁定,發回更裁的話,這並沒有反駁到我的什麼理論。還是我講了半天,你根本有看沒有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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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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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兩回事吧 ![]() 就連大陸人裡面也是有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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